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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建土地制度
土地占有解放前,本县土地大都被地主、富农占有。土地改革前统计,全县有耕地(包括水田、旱地)502373亩,地主2106户,12312人,占有耕地202035亩;富农1496户,9245人,占有耕地64095亩。地主、富农拥有耕地占耕地总数的52.96%,而贫、雇农占农业人口总数的51.89%,拥有耕地只占耕地总数的9.3%。
地租本县地主、富农剥削农民的主要形式为租稻,又称为实物地租。同时还有附加租金,如交押板金或押板稻、租酒、租鸡、放弓(卖田户将面积虚夸加大)等。此外还通过借钱、借粮、卖期稻等高利贷手段残酷剥削农民。
租稻为土地租金的主要形式。清光绪年间(1875~1908年),亩产水稻500斤(市秤,下同)的田每亩租稻105斤。民国初年至军阀混战时期,租稻涨到130~150斤,后涨至200~250斤。大地主还设有“庄头”(俗称“二东家”),佃农租田均由庄头推荐,填写租批,由中人担保还得交押板金。租田30亩以上还得另加租酒、租鸡。光绪初年租酒、租鸡为一年一次,民国时期增加到一年数次。如遇旱涝灾害,收成的大部分归地主占有。
长工每年正月过初七上工,要劳累到腊月二十四才算满工,一般每年报酬仅十几担稻。地主还制定规约,如有违反,不但扣除工资,还得随时辞退。放牛牧童都为10岁以上,东家一般只管吃、住,不给工钱,有时给些粗布衣、裤头、大手巾等少量衣物,最好的报酬每年可得稻两担左右。
借钱月利5分,最高的为“借九还十”,即借9元钱当作10元,先扣下本月利息,从下月起每月付1元利息,如不能如期还清本息,则以低价将本息折稻。农民称它是“阎王帐”。借粮利息加五,即借一担陈稻须还新稻150斤,最高的借一担还两担,少数地主借米18斤须还稻一担。
二、土地改革
1950年6月起,本县先后在第二区戴镇村和第八区仙坊村进行土地改革试点。至9月,全县训练了近800名村干部和积极分子,抽调了100多名机关干部,经过集中培训,组成土改工作队(组)。县成立土地改革委员会,并经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同时成立县审判委员会、县人民法庭和分庭。各级农民协会为领导土地改革的主要组织形式和执行机关,为全面开展土地改革作好组织准备。
1950年10月上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本县全面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全县10个区,161个行政村(含12街)分三期进行:一期27个村,二期56个村,三期69个村。
1951年6月21日至11月10日,集中力量解决问题较多、较复杂的少数村和处理土改遗留问题,又称“土整”。全县行政村(街)划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村60个,二类村70个,三类村31个。分三期进行:第一期58个,第二期60个,第三期43个。
这次土地改革工作采取的是典型突破、逐步推广、分期进行的方法。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访贫问苦,发动群众,建立组织,培训骨干,开展说理斗争,划定阶级成分,分配土地及五大财产,颁发土地证,处理不法地主分子。
通过土地改革,全县共斗争不法地主、恶霸、反革命1026人,瓦解大刀会组织65个,没收征收土地318641亩,没收房屋17282间,耕畜1702头,农具72861件,家具38759件,粮食165.58万公斤。没收征收的土地及五大财产,分配给了135016个贫苦农民,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1952年,全县粮食总产量达132455吨,油料总产量1713吨,棉花总产量41.3吨,分别比1949年增长57.4%、285%、47.5%。
各阶层土地改革前后占有土地情况表
表1—1

三、农业合作化
1951年,本县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至年底,全县有常年性互助组6个,参加农户74户;季节性互助组55个,参加农户910户。入组农户占全县农户总数1.5%。1952年上半年,常年互助组发展到960个,季节性互助组发展到352个,入组农户共40934户,占农户总数68%以上。互助组是农民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土地属农户所有,劳动换工互助,耕牛、农具互通有无,协商计酬,调剂解决了部分农户缺少耕牛、农具、劳力的困难。
1952年下半年,开始有计划地发展初级合作社,实行农户土地入股,按股分红,耕牛、大农具可有报酬地租借给社员使用,也可作价抵交合作生产基金(贫雇农经济困难的,国家给予合作基金贷款)。生产经营统一管理,财务分配以社核算,劳动分组,实行底分活评,一般男整劳力底分8~10分,男半劳力6~7分,女整劳力5~6分,女半劳力3~4分,每天劳动结束,评工记分,年终按工分配。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仍保持私人所有,土地可以分红,亦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合作化。1952年下半年,本县组织起来的农户已占总农户的65.69%,其中季节性互助组占78%,农业社(初级社)仅占0.44%,常年性互助组占21%。至1955年上半年初级社即达到671个,入社农户10960户,参加人口达46037人。
1955年下半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本县开始建社并社,农业社的规模扩大。1956年3月并成362个社,入社农业户数增到68261户,其中高级社由1955年下半年的31个增加到73个,入社农户由37001户增加到56846户,占总农户的80.18%。
1957年上半年,本县基本上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初级社全部升为高级社,为120个,农业社的规模进一步扩大,入社农户增加到68816户,占总农户的98.1%。
1958年进行了整社,为175个高级社,入社农户增加到68929户,占总农户98.26%。
高级社,土地转为集体所有,牲畜、大型农具折价归社;经营管理统一,下设若干个生产队,实行包工、包产、包费用,超产奖励,减产赔偿的制度;以社为基本核算单位,制定生产、财务计划及劳动管理制度,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土地不分红。
在农业合作化期间建立初级社或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收益分配,以农业社为核算单位,每年农作物收获完毕,首先将全社所得的粮款除去当年各项费用,然后交足国家税收,留足集体的公积金、公益金和来年生产费用,其余部分按各户社员实做的劳动工分分配。1954年以前,一般是粮归粮分、钱归钱分,一个工分既分钱又分粮。1954年以后,一般实行粮折钱算,先交足公粮、统购粮,再留好种子粮 、集体储备粮 ,然后按人分配基本粮,按工分配工分粮和钱。
农业合作发展情况统计表
表1—2

四、人民公社
1958年9~10月份,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大办人民公社。由于急于求成,强调“一大二公”(规模大、公有制),全县原来的175个高级社,改并建成10个大公社,即弋江、奎湖、许镇、家发、工山、三里、晏公、何湾、童村、烟墩。1961年,又改建成23个公社。此间,连同自留地在内的所有土地和生产资料全归公社集体所有,公社为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政社合一”的体制,农林牧副渔综合经营的集体经济组织。由公社、生产大队制定生产计划,实行生产劳动、财务等计划管理。不久,紧接着开展 “大跃进”,推行“组织军事化、生产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劳力统一调动,生产统一安排,公社、大队、生产队办起公共食堂。由于生产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盛行,大搞“高产田”、“卫星田”,大范围协作,大兵团作战,经济上搞“一平二调”(平均主义,无偿调用大队、生产队劳力、财力),大办钢铁,取消社员自留地,限制家庭副业生产。基本核算单位前期以公社,后期以大队,有时以公社,有时以大队,上下不一,经营管理工作陷入混乱状态。粮食生产搞高指标、高估产、高征购,购过头粮,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民分配收入也大大减少,超支户(即借欠集体粮钱的农户)普遍出现,农民生活陷入困境,农民营养不良型浮肿病普遍发生,非正常死亡时有出现。
1960年11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简称12条),纠正“五风”(即共产风、浮夸风、强迫命令风、干部特殊化风、生产瞎指挥风)。1961年4月,推行“包产到队,定产到田,责任到人,超产奖励”的生产责任田办法,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迅速调动起来,农业生产局面开始好转。1961年6月,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简称60条),全县开展反“五风”取消了分配上供给制,停办了公共食堂,纠正了平调,彻底退赔。将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改为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生产经营体制。从此,农民分配收入逐步提高。
1962年9月24日,中共南陵县委发出《坚决改正“责任田”方法,恢复和巩固集体经济》(公社党委书记会议纪要),于是又恢复到原来的集体劳动,评工记分的办法。“文化大革命”期间,生产上推行不同形式的包工记工办法,社员的自留地、家庭副业被当成资本主义尾巴而受到限制。1977~1978年,又在几个大队试行大队核算,实行生产、劳力、工分、实物、财经等统一管理安排,未收到预期效果。
1973年,全县参加集体分配的农户79999户,38.89万人,经济分配:全年总收入5618.73万元。当年各项费用937.11万元,占总收入的16.67%;扣除费用后可分配总收入4681.62万元,其中上交国家税金328.88万元,占可分配总收入的7.02%;集体提留641.84万元(其中公积金475.80万元,集体储备粮基金84.69万元,公益金72.28万元),占可分配总收入的13.71%;社员实际分得3710.90万元,占可分配总收入的79.27%,人均年收入95.6元,当年超支户(社员欠集体的户)20419户,超支面达25.5%,超支款153.31万元。粮食分配:全年集体粮食总产量208840吨,交售国家63025吨,集体种子及储备粮30527吨,社员分得115290吨(其中,人口基本粮80800吨,工分粮34490吨),人均实得口粮296公斤。
1978年,农村政策作较大调整,农产品价格提高,大大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加上年景好,农民收入有较大提高,当年全县参加集体分配的农户91900户,42.26万人。经济分配:全年总收入6673万元,当年各项费用1425万元,占总收入的21.35%,扣除费用后可分配总收入5248万元,其中上交国家税金312万元,占可分配总收入的5.95%;集体提留459万元(其中公积金141万元,储备粮基金48万元,公益金63万元,来年生产基金等207万元),占可分配总收入的8.74%;社员实际分得4477万元,占可分配总收入的85.31%,人均年收入106元。当年超支户14740户,超支面仅16.4%,超支款119万元。粮食分配:全年集体粮食总产达历史最好水平为241472吨,交售国家64085吨,集体种子、饲料及储备粮33425吨,社员分得143715吨(其中,人口基本粮99495吨,工分粮44220吨),人均实分口粮556公斤,比1973年的296公斤,增加260公斤。
五、农业生产责任制
本县于1979年推行水田分组作业、小段包工等办法的各种不同形式的责任制,但这种责任制仍然存在生产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部分社队农民在“凤阳农民伟大创举”的吸引下,率先秘密实行分田到户责任制,效果良好。1980年底,中共南陵县委针对当时形势和广大农民的要求,发出《关于当前农村体制问题的通知》,部分乡村率先搞分田到户责任制,直至1981年初,全县才开始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集体的土地承包到户,耕牛、农具按土地分配到作业组,分户经营,自负盈亏。承包户在生产、分配上有自主权。农业生产责任制体现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了更好的发挥。1983年分户与集体签订合同,在完成国家统派购任务的同时,做好公共提留,安排好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生产和生活。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农业生产关系适应了生产力的发展,农业生产年年增长。1990年,粮食总产289046吨,油料总产6400吨,生猪年饲养量249835头,农业总产值16040万元,渔业产值485万元,副业产值1251万元,牧业产值2737万元,分别是1979年的1.2、1.6、1.4、1.2、5.2、4.1、1.4倍。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推行,使农村经济分配的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业统计口径也作了两次相应调整(见表)。1981~1990年的10年间,社员人均年收入,除1983年遭受特大水灾有所减少外,其余年份逐年增加。1981年230元,1982年309.9元,1984年313.5元,1985年333元,1986年365元,1987年404元,1988年468元,1989年509元,1990年531元。
1973~1980年农业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统计表
表1—3单位:万元,元;吨,公斤

1981~1985年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统计表
表1~4单位:集体万元、吨;个人元、公斤

1986~1990年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表
表1—5单位:集体万元、个人元

续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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