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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
民国35年10月,地方士绅牵头筹办县银行,次年1月1日在城关开业,资本总额法币400万元,分40股。每股10万元,由四镇十六乡各认一股,投资共200万元,是谓私股,县财政在公学产中拨出200万元,是谓公股。业务范围经办县公库,为主要资金来源,开展存款和贴现,不办理汇兑业务,大部分资金用于经商,收储和放运稻谷、菜油、菜饼、布匹等物资。1949年5月,县人民政府派员接管。
1949年6月,成立中国人民银行繁昌县支行。1986年,有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保险公司6个系统,金融机构80个,员工400人。
【中国人民银行繁昌县支行】1949年6月20日成立,1951——1953年相继设立荻港办事处、横山、新港、三山、峨桥、黄浒和平铺营业所、城关服务组。1954年后,陆续增设孙村、桃冲、顺风山营业所,城关服务组亦改营业所。1980年分设农业银行,将城关等8个营业所划归农行;余下3个处所划归工商银行,人行和工商行合署办公。至1986年,人、工两行分开,人民银行县支行在县内履行中央银行有关职责,具体领导和管理全县金融事业。
【中国工商银行繁昌县支行】1980年1月成立,至1986年,下属机构有荻港、桃冲、顺风山3个办事处,城关南门分理处及城关、荻港、板子矶储蓄所,年末存款余额8087。1万元,放款余额8859。4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繁昌县支行】1956年从人民银行分出设立,1957年3月并入人民银行,1964年再次分设,1965年又并入人民银行,1980年1月,再次分设迄今。
1986年,分支机构有城关、荻港、新港、横山、三山、峨桥、平铺、黄浒、孙村9个营业所和支行营业部,以及横山、三山、新港3个储蓄所。农业银行主要管理农贷资金,办理农村信贷,并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实行业务领导。年末存款余额2156。7万元,放款余额6142。3万元。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繁昌县支行】1978年成立繁昌县办事处,1979年升格为县支行。建设银行办理基本建设拨款和存贷业务。管理基建支出和财务监督,履行银行和财政双重职能。1986年末存款余额3308万元,放款余额1824万元,拨款200。44万元。
【信托公司】1985年,县工商银行附设信托公司,同年9月县农业银行附设信托公司,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办理地方性存贷业务。农业银行信托公司1986年停办。工商银行信托公司1986年末存款余额215。7万元,放款余额122。5万元。
【农村信用社】1951——1953年,人民银行在小洲乡、长垄乡试点办农村信用社,1954年后各乡办起信用社。1958年,乡信用社改为公社信用部,1965年复名信用社,1983年成立县信用合作社联社,与农业银行信贷股合署办公。1986年,全县22个信用分社,4个服务站,员工174人,自有资金148。2万元(历年积累135。1万元,股金13。1万元),存款余额2792。6万元,放款余额1703。2万元。
【保险公司】1951年,在县人民银行内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繁昌特约代理处,1958年,国内保险业务停办,代理处撤销。1982年初,成立县保险公司,仍由银行兼管。同年10月,正式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繁昌县支公司,保险公司以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借以补偿意外损失,并为国家积累资金。
附:典当
典当业始于清光绪年间,民国时期先后有当铺19家,分布在城关、荻港、旧县、横山、三山等主要集镇。《皖政辑要》载:繁昌县光绪三十三年(1907)有质当24家,民国26年质当13家,抗日战争时全部停业。
典当大都是官绅富商开设,以质押放款高利盘剥为目的,一般按衣物价值对折计算限期1年内回赎,月息2分左右,逾期不归还本息,由当铺变价出卖不得回赎。
二、货币
【银两和银元】民国初,沿袭晚清币制,大数用银,小数用(铜)钱,以银两为货币单位。市场流通的有银两、银元和铜钱。铜钱有两种:明清两朝历代铸造的圆形中间有方孔的铜钱称制钱,光绪、宣统年间铸造的铜元称铜板。中国通商银行发行的钞票曾流入境内,但时来时去,保留者极少。
民国22年,政府发布废两改元命令,规定一律以银元为货币计算单位,元下有角、分两位小数,银两不准当货币流通使用。
【法币】民国24年,公布法币政策,规定中央、中国、交通、农民4家银行发行的钞票为法定货币,宣称法币是银本位制货币,并规定法币1元,相等于银元1元,或铜元100枚,或制钱1000文。初时,法币稳定,面额最高为10元,与金属货币同时流通,群众乐意使用,抗日战争开始,法币膨胀物价上涨,银元、铜元均成为贮藏手段不再在市场流通。民国31年2月起,民国政府将原来专供交纳关税用的“海关金单位兑换券”投入市场流通,称“关金券”。一关金折合法币20元(后与法币同时停止使用)。同年7月,法币由中央银行独家发行。民国34年,法币膨胀率上升,民国37年,中央银行发行法币最高面额为500万元,市场交易基本以物易物,民间保存的银元拿出来当商品买卖,1银元相当于法币600万元,法币信誉丧失殆尽。是年8月,中央银行发行金元券,标榜金元券为金本位货币,原定含金量为0。22217公分,规定300万元法币兑换金元券1元,以取代无法维持之法币,发行之初最大票面额10元,票价2元等于1银元。民国38年初,发行的最大票面额100万元,贬至24万元等于1银元。
【大江币】1941——1949年,华中解放区大江银行发行的地方货币,曾在保定、小洲等地流通,数量很少,建国后按规定比值全部兑换完毕。
【人民币】1949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在县内流通使用。面额有一万、伍千、一千、伍百、二百、一百6种券别,建国初物价曾一度出现涨风,人民政府采取措施稳定币值、平抑物价。1950年初,实行“三平”政策,短期内即实行“财政收支、物资调拨和现金出纳的平衡”,是年4月,物价趋向平稳。
1955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发行新的人民币和收回现行人民币的命令》,命令规定,新币的面额,主币分为1元、2元、3元、5元、10元5种,辅币分为1分、2分、5分、1角、2角、5角6种,新人民币与旧人民币折合比率为新币1元等于旧币1万元。1957年12月1日起,发行金属分币(简称硬分币),面额有1分、2分、5分3种,与原发行纸币同时流通。1963年12月,人民银行统一收回苏联代印的3种票券,至1965年全部收清。人民币现金在繁昌投放与回笼数额,1949——1986年,共投入人民币19。30亿元,回笼17。73亿元,净投放1。57亿元。多数年份货币投放方向,主要是农副产品采购支出、工资性支出、农村信用支出;货币回笼渠道,主要是商品销售收入和农村信用收入。1978年以来,农村信用支出和农村信用收入数额显著上升,1986年分别居货币投放和货币回笼比重的第一、二位。1986年,净投放货币3056。2万元,比1978年增长5。6倍,超过生产增长幅度。其中对农村投放占60%,对象主要是乡镇企业。
建国后几个年份现金投放回笼情况

附:汪伪储备券
汪伪“中央储备银行”,1941年在南京发行“储备券”,起初与法币等值流通,翌年规定法币2元兑换“储备券”1元。沦陷区法币只准兑换,不准使用,汪伪政权在荻港、旧县、横山、三山、峨桥等地强制使用“储备券”,“储备券”贬值速度更甚于法币,沦陷区百姓深受其害。
三、信贷存储结算
【贷款】民国时期,县银行以经营稻谷、油料等物资为主,用于信贷方面的资金微不足道,仅在城关范围内对几家工商大户发放过少量贷款,期限为数天至一个月,而且需要实物抵押或殷实富户担保。
农业贷款建国初期,贷款原则“用于生产,重点发放”,支持农户购买种子、农具、耕畜和兴修水利。1950年春,县人民银行组织人员到农村以发放农业贷款为重点,结合组织信用社,调剂资金余缺,打击高利贷活动,随着农业生产和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农贷种类不断增加,规模日益扩大。1986年,农业贷款余额4325。4万元,比1950年增长5407倍,比1978年增长13倍。
农业贷款主要有8种:
①实物贷款:1949年水灾,次年银行贷放稻种131。58万斤,帮助3857户贫苦农民解决缺种困难,贷款不收利息,秋后归还。
②个体农民及社员贷款:1950年秋对农民困难户发放贷款。土改后,贷款对象以贫、雇农为主,适当照顾中农中的困难户,地主、富农一律不贷。1954年大水灾,农贷指标比1953年增加7倍多。银行、信用社干部登门服务送款上门,帮助灾区农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秋后农民踊跃售粮还贷。到期贷款基本还清。1956年后,对社员个人贷款以支持发展家庭副业为主,适当发放生活贷款。银行还拨出专项指标,对重灾区社员购买口粮发放无息贷款。1978年实行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后,对承包户发放贷款的数额逐年增加。
③互助合作贷款:土改后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银行、信用社对互助组、合作社优先扶持,1957年,此项贷款占农业贷款总额的91。7%。
④贫农合作基金贷款:1956年在合作化高潮中发放此项贷款,期限5年,由贫农承贷向农业社投资入股。
⑤集体农业贷款: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以社、队核算单位为对象发放,按用途划分为两种,一为生产费用贷款。用于购买商品肥料、农药、种子、小型农具,发展渔业和副业生产等,社队纳入当年分配当年归还;一为生产设备贷款,主要用于兴建水利,购置大型农机具、耕畜、副业设备等,贷款期限1——3年。
⑥乡村企业贷款:1970年始,对新兴的社队企业所需生产周转金予以贷款支持;1979年增加设备性贷款,80年代以来,此项贷款大幅度增加,1986年乡(镇)村企业贷款占农业贷款总额60%,占农贷结构比重之首。
⑦国营农业贷款:县国营农林企业不多,生产规模和资金困难较小,只有少数年份发放少量贷款。
⑧农业开发性贷款:1984年新增项目,主要支持荒山荒滩开发,1986年,贷放余额为110。9万元。
县银行1962年豁免贫农合作基金贷款33。96万元,1971年对1961年前旧贷进行清理,凡无效益的水利贷款、无偿还能力的社员个人贷款均予以豁免,计豁188。31万元。
工业贷款①私营工业、手工业贷款:1950年初,对私营工业和手工业发放小额临时贷款;1951年放宽贷款条件,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工业、手工业均予以积极扶持;1953年,压缩对私贷款;1956年,对私贷款全面停止;1980年,恢复对个体工业贷款。贷款条件是必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营业执照、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有单位或有固定收入的个人担保,短期周转,期限不超过1年。
②集体工业贷款:1953年,对手工业社、组发放短期周转贷款。1957年对集体工业企业执行自力更生为主、银行贷款为辅的方针,手工业厂、社所需资金主要靠积累解决,不足部分贷款支持;1979年增加设备性贷款,期限1——3年,主要用于轻纺工业挖潜、革新、改造专项使用。
③国营工业贷款:建国初,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部门拨给,银行只发放超定额、大修理和结算贷款,从资金方面支持企业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对不按计划生产、产品质量低劣无销路、盲目采购非本企业所需的原材料等的企业,均不予贷款。1959年提倡服务,忽视监督,盲目供应资金,计划指标失控,国营工业贷款余额由1957年的28。5万元,增加到335。5万元,结果80%的贷款无法收回,经过三年调整,信贷工作始恢复正常。1979年,增加中短期设备贷款,主要用于挖潜革新改造,扩大生产能力和节能降耗,期限1——3年,用贷款项目投产后增加的利润及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偿还。
商业贷款1949——1952年,国营商业实行贸易金库制,商品物资统一调拨,收购资金主管部门汇款,销货款由银行汇解省贸易金库。1953年,县银行对国营商业、粮食部门和供销合作社发放短期贷款。1958年,改为商品流转贷款,预购定金贷款和特种贷款,实行存贷合一。1960年推行全额信贷,国营商业企业所需流动资金,全部由银行以贷款方式统一供应和管理。1973年,凡实行独立核算,有一定自有资金的国营企业和供销社均可直接向银行申请贷款;对三级批发单位和零售企业,实行定额管理,季中特殊需要可以申请临时贷款;对基层供销社,本着促进加强核算、节约使用资金的原则给以贷款支持;对粮油棉等农副产品收购,充分供应资金,超计划收购边追加计划边贷款以保证需要。1980年增加临时贷款,逐笔申请逐笔核贷。1978年以来,国营商业和供销社,每年均占全县商业贷款总额的90%左右。
建国初期,对私营和个体商业采取存贷结合、适当扶持的办法,1956年后,对合作商业进货时资金不足,给予短期贷款支持。1980年,增加“知青”集体企业贷款,凡企业中有知青60%以上者给予优惠照顾,1981年,恢复对个体商业贷款。
信托放款1985年,信托公司发放统称信托放款,按用途分类主要有设备租赁贷款。贷放对象和用途是全民和集体工交企业购置生产或运输设备,从设备使用之日起分期归还。信托公司代理单位发放委托放款,利率、用途、期限由委托单位确定,一般系短期周转性质。
建国后几个年份贷款余额

附:民间信用
①高利贷建国前,繁昌县高利贷最高月息50%。放贷名目有印子钱、锥子钱、放“飘”等,农村有实物放贷如借麦还米或借稻还米等。建国初,政府取缔高利贷,高利贷者始则不敢公开逼债,继则降低利率。1954年农村普遍成立信用社后,高利贷基本失去市场,但尚未绝迹。
②兜会又称“上会”或“摇会”。建国前和建国初,是民间较常用的一种经济互助方式,由邀会人(称“会头”)发起,参加者为“会脚”。摇会按交款期限分小会大会两种,取款次序事先商定或拈阄决定,低息(一般由会首支付)或无息。与会人数一般10~20人,出资视需要而定,每期收款与拈阄等事务邀会人办理。80年代以来,群众收入提高,摇会逐渐少见。
③民间集资1986年,部分乡镇企业,通过民间信用渠道筹集资金,形式有股份集资、带资进厂、厂内按劳集资和合资联营等。
【存款】①财政性存款:包括地方财政、机关、部队的存款和其它存款在内,1986年,存款余额1078。7万元。②企业存款: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在银行的流动资金和专用基金存款,1986年存款余额4691。8万元。③农村存款:包括乡镇以下集体事业单位、乡镇企业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不包括个人储蓄),1978年以来,乡镇企业存款余额持续上升,1986年存款余额2344万元。④信托存款:信托公司新开办吸收单位的存款,1986年存款余额215。7万元。⑤城乡储蓄存款:1986年余额5037万元,占存款总额的比重,由1978年的10。8%,上升到39%。
本县历年存款总余额增长速度高于信贷总额的增长速度:1957年存款总余额占同年贷款总额的20。7%,1965年存款总余额占同年贷款总额的57。7%,1978年存款总余额占同年贷款总额的69。8%,1986年存款总余额占同年贷款总额的79。1%。
建国后几个年份各项存款余额

【储蓄】建国初,城镇就业人员少,工资收入低,群众对储蓄不甚了解,部分人尚有怕“露富”的思想。1951年开展爱国储蓄宣传活动,1952年储蓄余额9。8万元,1953至1957年,物价稳定。人民生活逐步改善。参加储蓄者渐多。1957年,储蓄余额27。4万元,其中农村社员储蓄占32。9%。1959年开展节约储蓄宣传活动,1960至1962年储蓄额下降。“文化大革命”期间,强行冻结所谓10种人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严重干扰储蓄事业,直至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落实储蓄政策后才逐渐挽回影响。
1957——1978年,城镇和农村储蓄年平均增加额13。7万元,1978年城乡储蓄余额302。8万元,其中农村储蓄占31%。1978年以来,贯彻落实富民政策,城乡人民收入普遍提高;银行、信用社机构延伸,方便群众存取;储蓄种类调整增多,保留活期、零存整取、整存整取、定期储蓄,新增定期定额等实物有奖、零存整取有奖有息、定活两便、定期实物摸奖,定期保值储蓄等等;并5次调高利率。1979——1986年,年平均增加额591。8万元,年递增率195。2%。1986年,城乡储蓄余额4543万元,其中城镇2602万元,占57。3%,农村1941万元,占42。7%,比1978年增长14倍,比1957年增长161。3倍。
【结算】国家规定,人民银行为现金出纳中心转帐结算中心,县结算工作由国家银行、专业银行和信用社分别进行。建国初,公私经济并存,对私营企业的结算,同城主要是支票结算,异地汇兑,县内还使用过电话汇款;对公业务结算实行划拨转帐。1953年,推行苏联结算模式,1955年全面修改。①现金结算:以国家现金管理制度为指导,其业务量占银行结算业务总量不到10%,但系转帐结算的基础。现金结算金额,1956年1784万元,1986年增至1。96亿元。②转帐结算:分同城结算与异地结算两类。有支票、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付款委托书、汇兑、委托收款、信用证、限额业务等形式,业务量较大的有:(1)汇兑:是实现异地结算的主要形式,按传递方式分信汇、电汇、票汇3种,按通汇地点分全国、省辖、县辖和行社4级,1986年全县可直接办理全国汇兑的银行机构有4个,可办理省辖和县辖的银行机构13个,行社通汇的银行机构34个。(2)托收承付:1953年开办托收承付业务,是受银行监督最强的一种结算,办理的主要条件是购销合同(计划指标和调拨命令)、出运证明,结算有保障,承付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付。(3)委托收款:以收付双方相互信任为基础,银行负责传递凭证和到期结算,如承付单位无存款或者拒付,银行不加过问。1980年开办,集体单位使用较多,为一种自由的结算方式。(4)限额结算;客户自带结算凭证,此种结算能当场钱货两清,为购销双方欢迎。1978年开办后,业务量与日俱增。(5)侨汇:1960——1986年,汇入款3。2万元。为鼓励侨汇,按汇款额附赠计划供应紧俏商品票证,统一由人民银行(1980年起为工商银行)办理,汇入款的手续与国内汇兑相同。
四、金库债券保险
【金库】民国36年,县银行代理县公库,成为该行资金的主要来源,时税收体制混乱,收入不全部交存公库,弊端甚多,难以稽核。
1950年3月,政务院颁布《中央金库条例》,规定金库由人民银行代理。1950——1986年,中央金库繁昌支库入库数及时与县财政局核对,解缴金库准确无误。
【债券】民国时期,由中央财政部、经济部、交通部发行的公债,种类甚多,全县认购数字不详,暂付阙如。
1950年,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1954——1958年,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81——1986年,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1982年后发行的国库券,个人认购的份额增加。
此外,1959——1961年,安徽省发行地方经济建设公债,规定职工按月薪5%认购,全县共认购31。7万元,本息均按期还清。
国家公债、国库券认购情况

【保险】1951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繁昌县特约代理处,先后开办企业财产强制保险,农村耕牛保险,水上运输保险。因防疫条件差,1953年耕牛保险停办。1955年根据国家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停止粮食、邮电、交通、水利等国营企业的“强保”业务,其余国营企业、地方企业、合作社实行财产“强保”。1958年,国家保险业务被人民公社社会保险取代,是年6月县特约代理处撤销,终止业务活动。
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繁昌支公司成立后恢复业务活动,办理企业财产、家庭财产、运输工具、人寿等多种保险。1982——1986年,保险费收入190万元,同期保险陪款支出139万元,其中1986年保险费收入103万元,理赔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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