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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房改造
【私房经营】民国时期,城镇居民住宅均为私有,有的富户拥有数十间店铺和住宅,而赤贫者则无栖身之所,每寄宿于庙宇,一般贫民除自有房屋者外,无房户多租房居住。出租房屋以自然间确定租金。民国35年,集镇铺面房每间月租金大米30至50斤,后街后巷住房每间月租金大米7至15斤,少数承租户需向房主预交半年或一年租金,承租时要写租批(租契)。在农村,农户租赁房屋一般不收租金,只要户主同意租居,居住户写一张“租批”即可。1939年,新四军第三支队副司令员谭震林夫妇居住赤沙中分村,常住民间房屋,他们尊重本地乡规民俗,凡住民房均写一纸“租批”。
建国后,县城和集镇有私人房屋出租。1985年,城关、荻港、新港、横山、三山、峨桥、黄浒、孙村、赤沙9集镇街道共有瓦房7790间(市面房2657间,住宅房5133间),其中出租房屋4112间。租金由房主和房客根据出租房屋的面积、用途和质量等情况协商议定,一般铺面房每间每月租金3至5元,住宅房每间每月租金5角至2元。
【私房改造】1959年7月,对城关、荻港、新港、横山、三山、峨桥、黄浒、孙村、赤沙等9集镇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至11月结束。计纳入改造632户,房屋2614。5间,建筑面积35777平方米。改造的私房统一由国家经租。纳入改造的私人出租房屋,由县房地产管委会发给原私房主《国家经租房屋固定租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固定租金。1967年3月,停发固定租金。1985年5月落实私房改造政策,成立县落实私房政策领导组,对私房改造遗留问题进行复查处理。符合落实政策条件的对象,落实办法原则上为原房在,退原房,原房已拆除、改建或退原房有因难的,则按原房折价付款,其标准一般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至35元。至1986年初,全县已按政策退还房屋147户,331。5间,4808平方米。落实政策所用资金除财政补助21万元外,其余由房管部门统筹解决。此外,退还建筑面积183。5平方米的宗教房屋。
二、公产房经营
【公产房分布】民国时期,城乡公产房有寺庙、会馆、学校、教堂、县署等建筑物。民国36年,县地籍整理办公处的《繁昌县城区建筑物统计表》公产房中,仅列教会房产:圣公会青砖瓦平房20间,圣母院青砖瓦楼房12间,平房28间;天主堂青砖瓦楼房21间,平房19间。
1951年,县人民政府接收民国政府机关的公共房屋。是年,对土改中保留未分之公有房产、应予代管之房产(包括逃亡地主和反革命分子之房产)、寺庙、会馆、宗祠等未确定处理之房产,陆续接收代管,统一调配,除机关、学校拨用和公营企业转移产权外,均由县公产管理委员会接收管理。各镇接收并陆续经租的公房191户,955。5间,建筑面积20064平方米。
1951年接管公房简表

50年代始,进行公房建设。1978年后,公房建设发展较快,结构由砖木平瓦房渐次发展为砖木水泥、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至1986年,县房管部门共建营业用房和住宅周转房266幢,1598。5间,36270平方米。
建国后房管部门新建公房简表

建国初期,机关单位办公用房因陋就简,利用旧有公房。50年代中期,机关单位陆续建公房。1955年,县城建县政府办公楼和繁昌初中办公楼,为建国后首建楼房。60年代,厂房、职工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增多。1978年后,机关、工厂、学校、商店在国家计划投资和统建部门安排下,兴建办公楼、厂房、教学楼、商业楼等,至1986年,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建公产楼房1783幢,建筑面积56。1万平方米,其中生产用房27。3万平方米。公产房40%分布于县城,60%分布于乡(镇)政府和厂矿、学校所在地。
【公房管理】建国初,接管的公房产由县人民政府财粮科管理,1952年1月,成立县公产管理委员会,机关部队、党政群团、国家企事业单位需用房屋,由使用单位申请,公产管理部门批准,无偿划拨,并作固定资产转移;公私合营企业使用的公房,建立租赁关系缴纳租金。1954年4月,成立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建造公产房,收缴公产房租,负责公产维修、住宅房与门市房分配;单位自建公房,由该单位自行管理。1959年,各镇成立房地产管理机构,对接收经营的公房,进行查漏、补漏、理补墙壁,换腐朽梁柱、屋椽,使房屋达到通风、不漏雨、不倒坍的标准。70年代,大部分建国前建造的房屋已成危旧房屋,房管部门对出租房屋及时维修,确保安全,并增加为承租户搭盖厨房、接披肩屋、修换油漆门窗、粉刷墙壁、铺垫水泥地平、吊天花等服务项目。
1962年,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维修费2560元,1986年增至7。5万元,1962——1986年,房管部门公房维修费共计223.4万元。
1985年6月,县人民政府制定《繁昌县公房租赁管理条例》,加强公有房屋管理,凡承租公有房屋,需凭房管部门发给的住房分配通知书,订立租赁契约,取得公房使用证方可使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强占、转租和倒回公房,承租户按规定标准按月缴付房租,承租户对承租的公有房屋及其一切附属设备和设施,均负有爱护保管的责任。
【房租】建国初,除行政机关用房,租给单位或个人的公房,一律以椽间为单位收取租金。1959年9月,对机关工作人员租用的公房进行丈量,根据结构好坏评定等级,按平方米计,每平方米月租分别为0。02元至0。05元。1976年12月,按不同地区不同类别订出县内公房收费标准,每平方米0。05元至0。10元,营业用房租金每平方米0。20元至0。40元。1985年,对非住宅用房的租金进行调整,每平方米0。46元至0.92元。新建住宅,由于内部设备完善,实行新房新租或协议租金。城镇公房住宅实行以“统建统分”、“低房租、高补贴”为特点的制度,所收租金主要用于维修,“以房养房”。单位自管公房租金一般参照直管公房收租标准。
1962年,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租金5825元。1986年增至32。34万元,1962——1986年房管部门公房租金共计256。9万元。
1985年以前,房管部门按标准征收房租,1986年征收房租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分所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租金收缴率达98%。
【商品房】1983年始,出现商品住宅,县城以公造民购形式,动员社会资金,建造蔡家塘、荷花池、大东门、龙亭街4个居民新村。同时以公造民购、个体自造形式开辟环城北路市场、金峨农贸市场、三元井小商品市场,出售房屋,单位需按县计委批准额度面积购买,凡个人购买,限城关镇常住户口。售价按基本造价加征地费用或拆迁补偿支出,并略加利润。时金峨市场商品楼每平方米造价150元。
三、旧房改造与住宅建设
【旧房改造】60年代,地方财力有限,无力进行大规模公房建设。城镇房屋建设以对市面房的翻新改造为主,房屋结构仍以砖木平房为主,对旧房改造结合市政、街道建设进行;城镇各单位配合房管部门对危旧房屋进行改造,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与房管部门协商签订合同,利用房管部门危旧房指标进行翻建或扩建。改造后的旧房保留原房管部门原有面积产权,扩大产权部分收归投资单位;或者由房管部门将改造房屋价款拨给单位。危旧房屋拆迁期间房管部门继续征收原租金的30%,新房竣工后恢复征收原房租,国家进行房租调整时按新标准计房租。1978年以来,改造拆除旧房、营建新建筑的单位增多,其旧房属于国家公房的,拆迁户由动迁单位负责补偿资金及建筑材料,归房管部门安置;其旧房属于私房的,开始以“谁拆谁建”为主,1982年实行“统建”方针后,由统建单位按规定标准作价征购,并安排地盘由拆迁户自建,或由统建部门安置公房。自己解决过渡住房,每月按居住面积大小等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违章建筑,则无条件拆除,不给任何补偿。
【住宅建设】1978年后实行住宅建设改革,国家、地方、企事业单位多层次投资,较快地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1982年3月,成立繁昌县城镇统一建设办公室,对城镇住宅建设实行“六统一”(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由房管部门牵头,召集建房单位,组织集资统一建造住宅。集中掌握建房资金,统筹安排,建造周转房,安置动迁户,负责建筑设计施工管理,安排施工队伍,督促工程进度,检查工程质量,按国家施工规范和验收程序检查验收,帮助一些家底薄无力建造住宅的单位解决实际问题。
1986年,5个标准和建制镇新建住宅竣工建筑面积3。7万平方米,总计住宅建筑面积65万平方米,其中房管部门直管住宅占6%,各单位自管住宅占46。5%,私有住宅占47。5%,年末住房使用面积46。67万平方米,居住面积25。79万平方米,县镇居住人口10015户、38360人,人均住宅使用面积12。16平方米,居住面积6。72平方米,县镇年末缺房户1781户。
1959年,城镇需房户由户主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街道评审,房管部门调查核实,一般均能租到公房。1979年后,城镇掀起“建房热”,公家、私人兴建住宅,缓解了无房户、拥挤户的困难。对有条件自建职工住宅和自管公房较多的企事业单位,不再由房管部门分配国家公房。少数单位在建房、分房中出现不正之风,有的干部利用职权,多建、多分住房。1983年底,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科局级以上干部201户住房进行检查丈量,发现住房超过标准的142户,超标准面积2589平方米,超过标准者,采取清退或加价收房租等办法处理。
四、土地征用
建国后,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需要,县民政部门根据1953年11月政务院公布施行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草案)》,先后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其历年征用情况,详见下表:

五、土地管理
民国时期,当局对土地产权作登记,便于纳税课税,未作规划管理。
1950年土改,原民国政府公有款产管理委员会所遗土地,大部分分配给当地农民,县城、集镇和乡村的公基,仍由县人民政府管理。
建国初,征用土地数量较少,需经县民政部门批准征用。1958年1月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9年7月,实行城镇房地产社会主义改造,列入改造632户,房舍地基3。58万平方米。1963年,城关、荻港、新港、三山四镇执行省财政厅有关地产的规定,凡属公有的城镇房屋基地和没有建筑的空白宅基地、荒场,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买卖和出租;城镇居民私人所有房屋宅基地和空白基地,除已进行私产改造外,仍承认其所有权;若买卖、典当、赠予、交换等变动,依契税条例照章办理契税。“文化大革命”中,城镇房管部门执行安徽省革命委员会规定,一切私人在城镇占有的土地(包括宅基地、街基、住宅基地等),一律收归国有,由房地产部门统一管理,按月上交土地使用费。乡村农民新建房屋所需宅基地,实行统一规划,由生产队分配。1978年以来,城镇建设和乡镇企业征地,城乡居民建造住宅用地逐年增加,1980至1985年经省、地、县批准征用土地741亩。由于土地征用管理混乱,乱占滥用耕地现象比较普遍。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清查和处理违法用地,制定村镇建房规划,把征地与造(改)地结合起来,城镇规划建设同改造旧城区结合起来,并严格执行征用土地的审批手续,减少征用土地,使土地管理状况逐步改善。
六、房屋普查
1985年5月10日开展房屋普查,12月25日全面完成普查范围内的房屋丈量登记、复核和汇总工作。经普查房屋建筑面积共1632177平方米。1986年3月,经省、市房屋普查质量验收组验收合格。
普查统计缺房户2436户,其中无房户297户,不便户441户,拥挤户(人均居住面积小于4平方米)1698户。
房屋普查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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