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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堤防管理
民国10年后,全县万亩以上的大圩相继成立堤工委员会,负责春筑、夏防、冬修。时长江堤属第三修防管辖堤段第五督导区。各圩口以编号为序,立碑为界,分界管理。筑堤、抢险、护堤费用和劳力均按受益田负担。对一些小圩多有忽视,形成平时不管理,汛期出险情。建国后,各乡(镇)先后成立水利管理委员会,负责水利建设,堤防春护及防汛器材的筹备与管理,所用劳力一般都是按工程计划需要,由县、乡(镇)、村层层分解,按田出劳。对于大型关键工程费用则由国家和地方财政酌情补助。1962年县成立长江修防所、专门负责境内江堤工程建设、养护等管理事项,为加强堤防管理,制定《堤防管理条例》,明令禁止在江河圩堤上栽树、盖房、葬坟、挖坑、建窑和种植庄稼。违者轻则批评教育,限期拆除,重则追究刑事责任。各圩口都制定圩堤管理细则。
二、塘坝水库管理
民国年间,塘坝管理多按受益田亩负担费用,对大的塘坝兴建,如费用较多,则无法兴修,只有靠天收,建国后,由生产单位集体管理,数队合用的塘坝除联合管理外,多由生产队(行政村)确定专人管理。其费用按受益田亩均摊,农业生产责任制后,一般都实行承包责任制,由行政村或自然村与用水户签订用水、管水、养殖合同,由受益户负责管理,较大的水面则由行政村集体承包管理使用。
钳口、石垄冲、茅王、广寺冲4座小(一)型水库建成后,成立水库管理所,每所配备3——5人,专事护堤、蓄水、用水及配套设施的管理。其工资报酬由乡(镇)、村在积累资金中付给。岁修及较大的除险费用则采取县、乡(镇)、村三级补助的办法解决。其它20座小(二)型水库由行政村确定专人管理。
三、涵闸管理
峨桥、螃蟹矶、焦湾、上江坝4座重点闸建成后,由县分别配备国家干部、工人、成立涵闸管理所,其他一般涵闸斗门由受益乡(镇)、村分配专人管理,并签订管理合同、明确管理职责。人员报酬和工程维修费均采用乡(镇)、村负担和国家补助的办法解决。
四、机电站管理
自1960年起,对中沟、双龙口、都斗门、峨桥4座跨乡(镇)的排灌站,分别配备2——4名干部、工人,成立机电排管所(站),负责机务管理和排灌工作。其余乡、村集体排灌站,在国家帮助建成后,交所在乡、村配备管理人员,负责排灌、机电维修及水电费收缴。
附记:
水位:长江水位直接关系到本县内江河堤防安全和引水灌溉。据芜湖水文站资料分析:一般年份,长江水位在每年4、5月份开始上涨到7——8米;汛期6、7、8三个月水位较高,正常年份10——11米左右,1954年高达12。87米,1983年高达12。41米;1、2月份水位最低,一般年份仅3——4米。年最高水位频率(重现期)以芜湖站1900——1985年的长江最高水位资料进行频率计算,年平均最高水位为10。25米,变差系数cv=0。1,偏差系数cs=2cv,1954年最高水位重现期为115年一遇。因此,根据这一实际情况,繁昌确定每年5至9月份为汛期,并以长江水位为标准,每至8。80米为设防水位,各圩也都根据长江水位的变化,确定本圩的防汛水位。为全面掌握汛期、雨情,县防汛办公室从5月1日开始报汛,当芜湖长江水位达到9。50米时,各防汛指挥部、指挥所即开始进行防汛工作。
县内长江、漳河及主要内河典型年份最高水位

主要圩口防汛水位及防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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