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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殡葬改革
1972年2月,为改革旧的丧葬习俗,在环城公社闸口大队二房、北窑两个生产队山旁地建立县火葬场,占地面积722平方米,内有停尸间、火化间、火化炉、管理室、骨灰存放处、职工宿舍、高压供电和自来水等设施;备有大小殡葬客车各1辆;配有场长、会计、司机、炊事员、保管员、整容工、火化工、接尸工等11人。
1974年4月1日,开始办理火化业务,至1985年底,共火化尸体3112具,纯收入23592元。对“五保”户、特困户和烈、军属、残、复、退伍军人死亡后,运尸费、火化费及骨灰盒费均酌情给予减免。1986年,被评为全省殡葬改革先进县。 二、婚姻登记
1950年,全县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1年4月,开始办理婚姻登记工作。是年,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青年1177对,离婚699件,解除不合理婚约348件,复婚2件,调解和好19件,转经法院处理53件。
1952年调查:全县共有童养媳4411人,等郎媳609人。在已婚的19450名青年妇女中,受小姑和叔伯虐待的615人,受公婆虐待的812人,受丈夫虐待的1328人,虐待致亡的21人。
1955年上半年,撤销区级行政建制,婚姻登记由县、乡镇办理。1979年后社镇婚姻登记工作,由民政助理员或秘书兼管。1985年,对1981——1985年婚姻状况,一面调查,一面补办登记手续。五年中,已婚10583对,其中已婚而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2523对。在末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已婚妇女中,农村占极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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