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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干部队伍
本县干部队伍是由党政行政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组成。建国初,干部数量少,1949年,全县仅有行政干部179名,其中以解放军南下及进行地方游击战争的部队转业干部为多,地方干部占少数。其年龄普遍较轻,文化程度偏低。后,干部逐年增多,结构也发生变化。1956年后,干部来源一是大中专学校毕业生,二是复员、退伍和转业军人;三是从社会知识青年中招收录用,四是由外地调入。1964年,全县各类干部1006人,其中女性147人,高中学历以上的占26.9%。1971年,全县干部为2759人,其中女性524人,高中学历以上占43.2%。1979年后,重视对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的建设,干部队伍结构发生新的变化。1985年,全县干部4733人,其中女性1034人,大专学历占15.5%,高中专占51.9%,年龄构成趋向合理,35岁以下占44.3%,36——45岁占28.4%。1989年,全县干部6257人,其中女性1370人。大专学历占23.6%,高中专61.1%,35岁以下占46%,36——45岁的占20.1%。
二行政干部管理
1949年4月至1955年初,实行干部统一管理,科级以上干部由地委任免,一般干部由县委统一调配使用。1966年后,对干部开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文化大革命”初期,职能机构处于瘫痪状态,1968年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干部的调配任免实行统一管理。1977年,人事机构恢复后,县委对干部管理范围作了修改。属于县委和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含县委协助市委管理的干部是:县委、县政府正副职;县人大、政协常委、委员;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正副书记、常委、纪检员;县政府顾问;县法院院长、庭长、审判员;县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员,县委部、委、办正副职及正副科长、秘书、组织员,县政府委、办、局、直属单位正副职;各区、乡镇党委正副书记、正副区长、正副乡镇长、区委委员及湾沚镇党委委员;化肥厂、利丰窑厂党委正副书记、正副厂长、常委委员;县直各公司、站、厂场院、完全中学及相当于公司级单位的党政正职,县一中正副校长、专职正副书记;县委党校正副职以及相当职务的调研员。人事局除协助县委组织部管理有关干部外,具体管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一般干部。区乡镇武装部长由县武装部党委和县委组织部共同管理。
三科技干部管理
本县科技干部由县委组织部、人事局、县科委和有关部门互相配合管理。县委组织部负责对全县科技干部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落实;人事局配合县委组织部负责对科技干部的培养、调动、考核、晋升和奖惩工作,办理科技干部家属户口“农转非”农业户口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口、出国人员审查等工作;科委负责对科技干部的培养、考核、技术职称评定以及科技人员先进成果的推广应用等工作。1986年,科技干部管理工作移交县科委,1989年4月,重新划归县人事局。
1983年,全县共有专业技术干部338人。其中:工程77人,农业85人,医务107人,数学7人,会计27人,经济28人,统计7人;1985年至1989年为5858名专业技术干部评定了技术职称,其中:副高79人,中级831人,助理2302人,员级2646人。给38户科技人员的129名家属子女办理了“农转非”。1985年12月人才普查统计,本县共有专门人才2809人指具备中专以上规定学历或技术员以上相应职称人员,非专门人才5053人。1989年7月人才普查统计,本县共有专门人才2277人,非专门人才871人。副高43人,中级685人,助理1547人,技术员1189人。
若干年份干部结构情况统计表

四岗位责任制
1984年,中共芜湖县委制定了《县委常委岗位责任制》。随后,县直部分单位也制定了岗位责任制。1985年,在试行一年的基础上,岗位责任制在全县各党政样机关单位推行,县委和县政府制定并下发了《芜湖县党政群机关岗位责任制的规定》。1985年10月县委专门成立了岗位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人事局负责。1987年和1988年对原岗位责任制进行了修订,县直机关考核以定性为主,区乡镇以定量为主,即主要考核“五大指标”粮油定购、粮油总产量、计划生育、乡镇企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1989年,在总结经验和借鉴外地做法情况下,重新制定了《芜湖县党政群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暂行规定》。年终对照《规定》,评比出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如1989年度县党政群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先进单位有21个,先进个人60人,其中2人记功,1人晋升一级工资。
五工资福利
干部工资建国初期,本县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根据不同工作性质分为供给制和工资制以定额大米计价发放两种。供给制标准分为大中小灶别。1950年县政府规定:参加工作满8年的正副县长、正副科长,工作满12年的一般干部,以及工作满15年的会计、医士、司机等,享受中灶待遇。工资制单位为部分事业单位,如学校。学校发大米,每人每月初为100至150市斤。
1951年1月试行包干制,即按供给标准规定之实物,统一折合现金,按月发给个人。1952年4月实行工资分制,大灶70个工资分,中灶95个工资分,小灶120个工资分。按工资分值发给固定工资,1个工资分的价值按当时实物计算在人民币贰角伍分左右。学校亦实行工资分制。
1955年7月,根据国务院规定,废除工资分,实行货币工资制。
1956年进行第一次工资制度改革。确定了行政级别工资标准。例如,正副县长,一般定14~17级,工资标准为106~77元三类工资区标准,正副科长为18~21级,工资为68~50元。1963年,进行工资调整。本着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原则,按40%升级面,制定调资方案。全县实际升级人员517人。1971年进行了低工资调整,对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24级,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25级,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26级及其以下的机关工作人员调整了一级工资。时间从1971年7月1日起执行。1977年,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按40%的升级面调整了工资。1978年为总数的2%人员调整了工资。1979年为总数40%人员调整了工资。
1981年,对本县机关工作人员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普调一级工资,分三步进行调整:1981年教、卫、体,1982年行政事业;1983年企业,给1960年以前大学本科毕业生20级及其以下,专科毕业21级及其以下,中专毕业22级及其以下,1966年以前大学本科21级及其以下,专科毕业22级及其以下,中专毕业23级及其以下的工作人员晋升两级工资,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升一级工资的共10835人,升两级工资的有231人。
1985年工改取消了过去的行政级别及其它工资级别。机关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均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由4个部分组成: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和奖励工资。全县参加工改的机关、事业单位共126个,计14390人,其中机关2138人,事业单位12252人,工改后月净增资10978元,人均增资8元。1986年为机关,事业单位部分人员调整工资,其对象是:1966年前参加工作,1985年工改前为行政19级及其以下人员。1987年为中年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部分工作人员调整工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科长、副处长也可以比照执行。1988年为机关、事业单位部分人员调整工资,此次调整对象是: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1985年工尽改以来未升过级的人员,参加工作满3年的人员,至调资前仍拿定级工资的人员。1989年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普调工资,其对象是:1989年9月30日在册的正式职工,包括1956年的退离休人员,普遍提升一级工资。为教委系统在岗教师和卫生系统在岗护理人员提高10%工资调离本岗取消工资享受。年底,共审批了98名在农业第一线工作的农林科技干部的浮动工资。
干部福利为解决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国家规定每年从财政拨出一部分专款作为福利基金,用以解决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临时性困难。本县于1959年成立福利委员会,各乡和县直各单位也建立福利小组。在50至60年代,福利费主要用于干部家庭的生活困难补助,少部分用于集体福利事业如干部子女的统筹医疗方面。1964年用于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占福利费总额的65%,用于集体福利事业占35%。
1977年以前,福利费是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百分比例提取的。1958年前后按3%——5%,1966年元月份起,改按1.5%的比例提取,1977年开始按人数提取,每人每月1.28元,下拨1元,扣留0.28元作为调剂使用。1982年,根据上级通知规定,每月每人福利费增至1.5元,下拨1.28元,扣留0.22元由县人事局统一掌管使用。
六干部录用和奖惩
干部录用建国初,始有计划地吸收录用干部。1951年5月,共录用499名干部,其中吸收工农积极分子178人,青年知识分子193人,其他人员含接管时录用人员128人。60年代初,陆续选调一批工农骨干从事干部工作。形成“以工代干”。1983年对这批人员进行整顿。通过文化考试、群众评议、单位考核和组织人事部门调查等方式,审理上报278人,批准转干277人。1980年以后,一般不再直接从文化较低的工人、农民中吸收干部。招干形式实行组织推荐与自愿报名结合,并进行文化考试。自1979年至1989年,考核录用干部778名。其中工商、财政、税务、银行干部164人。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干部100人,民师转正干部399人。
奖惩1955年前干部奖惩工作由县监察委员会办理。之后,县监委撤销,干部奖惩工作移交人事部门负责。
1957年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奖励有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6种,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8种。“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奖惩工作被迫中断。1977年,恢复干部奖惩工作。1984年,结合党政群机关岗位责任制的实施开展干部奖惩工作。1988年,县监察局成立,违纪惩戒干部工作由县监察局负责办理。
1981年至1989年,本县组织、人事和监察部门对22名机关干部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警告2人,记大过1人,撤职6人,开除留用6人,开除7人。对6名机关干部给予奖励,其中记功2人,升级4人。
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1952年3月至1965年4月期间,本县共安排军队转业干部79人。主要去向是商业、卫生、交通、文教等部门及农村基层单位。1978年3月,本县成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1975年中央军委对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精简整编,大批军队干部回地方工作。从1975年9月至1982年12月本县接收安置了军队超编干部165人,随调随迁家属子女179人。这期间安置去向主要是充实到乡基层单位及工交财贸系统。1980年11月底,经过调查摸底,将全县应当转业的军队干部作为复员处理的64名复员干部办理了手续。
1984年后,国家机关的改革和各项体制改革、企事业单位整顿不断深入,各级领导阶层新老班子交替,实行定编定员,精简干部安排富余人员的问题比较突出,给接受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带来了困难。但本县从1984年3月至1989年10月还接收安置了军队转业干部116人,随调随迁家属子女67人。体改后的安置去向主要是充实政治、经济、监督、文教卫生和区乡镇等单位。
八落实知识分子政策
1984年,给全县78名中级科技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了健康档案。1989年,组织第二次中级科技人员包括中学一级教师健康检查。对在健康检查中发现身体确实有病的,及时通知所在单位,安排其去医院治疗;有步骤地组织中青年知识分子进修深造,从中选拨一批优秀分子进领导岗位。至1989年底,先后共安排了64人进校脱产学习,从中提拔副县级干部2人,正科级干部34人,注意解决知识分子入党难的问题。1982年至1989年间,全县共发展党员223名,其中知识分子79人,占发展党员总数的35.4%,善始善终地解决落实知识分子政策中的遗留问题,对建国以来处分错的或部分错的案件陆续给予纠正。在需要复查的285例案件中,除8例原定性正确未动外,其余全部给予复查纠正。其中1957年“反右”斗争中被错划的33名干部,全部予以改正,恢复其公职和原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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