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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司法权由县令统一掌握。宣统元年1909始建芜湖初级审判厅。二年成立芜湖地方审判厅,取代初级审判厅。后几经改名为:司法部皖南临时裁判厅、安徽省第二地方审判厅。民国3年1914,第二地方审判厅进行改组,司法管辖范围扩大到23县。民国18年,司法与行政分立,成立芜湖县地方法院,麦鼎华为院长。自民国20年至民国24年初,法院院长屡有更迭,先后是胡元春、金鹤年、王振南。民国24年4月,安徽省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在芜湖成立简称“高三分院”,与芜湖地方法院合署办公,主管芜湖、宣城、朗溪、广德、南陵、泾县、宁国、青阳、石埭9县的司法事务。首任院长王振南。民国26年7月,地方法院院长改换杨贻谷。同年12月,日军侵占芜湖,高三分院奉令解散。民国30年伪安徽省高等法院芜湖分院、芜湖地方法院成立。民国32年11月原高三分院奉令在泾县恢复办公,院长张庭曜。民国34年6月,由姜树滋代理院长。同年8月,抗战胜利。高三分院立即派人赴芜湖接管伪安徽省高等法院芜湖分院、伪芜湖地方法院。10月27日,省高三分院迁回芜湖。11月,芜湖地方法院恢复,程超群代推事兼任院长,民国35年4月,行政院司法行政部调汪溉任高三分院推事兼院长。芜湖地方法院院长和首席检察官,分别由邓葆荪、沈建候担任。此时高三分院管辖范围扩增到14个县。同年,受理民刑案件1373件,其中,民事294件,普通刑事280件,特种刑事280件内汉奸案件占二分之一。民国36年3月后,司法行政部先后派公亮、林庭柯任芜湖地方法院院长。民国37年1月高三分院改为省高等法院芜湖分院。6月,芜湖高等特种刑事法庭成立,汪溉兼任庭长。民国38年3月芜湖各级审判机构相继撤销或解体。
1949年5月,芜湖县、市分设,县人民政府设民法科,兼管审判工作。1950年6月24日,成立芜湖县人民法院。县长兼院长,置审判员和书记员。7月,设看守所。10月,设立土改人民法庭,并先后于方村、澛港、万春等区设立分庭。1952年5月成立“三反”人民法庭。1953年至1954年先后在澛港、石硊两区和落帆乡分设普选法庭和方村人民法庭。1957年至1959年,由于整风、反右、大跃进等多次政治运动的影响,法院审判案件受严重干挠。至1959年,县法院只剩下2人。1960年,原法院人员陆续调回法院工作。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审判工作受到冲击。1967年12月,公、检、法实行军管,在军管组下设审判小组,代行审判工作。1972年,县革委会四大组之一的人民保卫组内设审判小组,掌管审判工作。至1973年4月,恢复县法院。设民事、刑事两个审判庭。1975年1月,设立澛港、清水、红杨3个法庭,1980年9月,增设经济审判庭。1981年至1989年县法院设有:审判委员会;民事、刑事、经济3个审判庭;澛港、方村、易太、万春、红杨、湾沚6个区人民法庭。1987年投资30万元在原址前新建审判办公楼1幢4层计1240平方米,1989年10月交付使用。内有审判大厅200平方米,300多个座位。在编54人,备有罗马吉普、囚车各1辆。
县人民法院历任院长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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