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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检察
审查批捕1954年以前,是检察署的初创时期,主要是配合公安局和法院,整顿社会秩序,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重点检察反革命、刑事、贪污、渎职、侵犯人权等方面的重大案件。但批捕、起诉等均由公安局办理。1955年至1958年,以保障国家社会主义改造和经济建设,重点检察危害社会秩序和破坏经济建设的案件。4年中批捕刑事案件328件,各年批捕的案犯分别占4年总数的比例是:1955年批捕67人,占20.4%;1956年13人,占4%;1957年83人,占25.3%;1958年165人,占50.3%。1959年至1966年,为加快社会主义建设,检察业务以维持社会秩序,肃清残敌,保卫社会主义建设重点。1959年至1962年,共批捕226人。1963年至1966年,由于严格了各项制度,全面落实法定办案程序,并发动群众就地改造违法犯罪者,同时还纠正了部分错案,社会治安比较稳定,刑事犯罪率有所下降。4年中公安机关报捕183人,批捕69人,批捕数占报捕数37.7%。1967年,公安机关报捕刑事案件7人,批捕4人。随后检察业务中断。1978年县人民检察院重建,刑事检察逐步趋于正规。检察机关依照法律有关规定,重点对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刑事案件实施检察。在此期间,刑事犯罪逐年增多。1983年达到高峰。较之于1960年至1967年的平均批捕数提高2.04倍。1979年至1986年底,共批捕人犯858人,各年所占比例是:1979年为5.83%批捕50人;1980年为7%批捕60人;1981年为8.51%批捕50人,1982年为7%批捕60人;1983年为40.68%批捕348人,1984年为10.26%批捕88人;1985年为11.42%批捕92人;1986年为9.3%批捕80人。1987年刑事犯罪又有所上升。到1989年共受理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报捕案犯567人,批捕557人,批捕率98.2%。不批捕7人,公安机关撤回3人,结案率为百分之百。
审查起诉1955年9月起检察院逐步担当起诉任务。1955年至1961年经审查后决定起诉的案件分别占同期审查起诉案件总数的比例为:5.43%、21.11%、8.4%、41.13%、1.93%、11.82%、10.14%。1962年以后,由于贯彻“不杀、少捕”和“矛盾不上交,发动群众就地改造犯罪分子”的方针,起诉案件大幅度下降。与1961年相比,1962年至1966年分别下降64.37%、66.67%、70.12%、90.8%、91.3%。1978年以后刑事案件上升。1979年至1986年起诉案件的平均数,较1955年至1966年的平均数增长1.56倍。1980年全年起诉案件较1979年增长31%。1981年至1982年,刑事案件发案率趋于平稳。1983年开展从重从快制裁各类刑事犯罪的斗争,起诉案件比1980年增长2.3倍。从1984年起,刑事案件始呈稳中趋降的趋势,同1983年相比。1984年至1986年起诉案件分别下降29.4%、62.6%、45.7%。1987年至1989年刑事犯罪案件又回升,三年受理公安机关和自侦部门审查起诉和免诉案犯624人,经审查提起公诉529人,均作了有罪判决。提请市院审查起诉11人。在3年的起诉案件中,杀人、放火、强奸、重伤害等恶性案件突出。仅1989年恶性案件就有44件,占全年刑事案件总数的27.2%。
出庭公诉自1955年起,检察机关担负出庭公诉职责后,即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早期只参与予备庭,1956年起直接出席审判庭。1956年至1959年,平均出庭公诉占开庭总数的70%,1960年至1966年占87.2%。1980年以后,对起诉案件全部出庭支持公诉。公诉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起诉的案件均宣读起诉书,对有重大教育意义的案件均发表公诉词,对有律师辨护的案件作答辩,严格依法办事。
侦查监督自1955年起,检察院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采取审阅案卷、书面报告、提讯报告及调询证人等方法逐案审定,决定或批捕或不批捕,决定起诉、免诉或不起诉,以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不批捕1955年至1966年12年平均占44.6%,其中1958年仅占6.5%。1966年高达81.8%。1979年至1986年平均占11.4%。1987年至1989年中决定不捕的只有7人,占1.8%。
不起诉或免予起诉1955年至1966年12年平均占15.7%,其中1962年为59.7%。1979年至1986年8年平均占9%。1987年至1989年中,决定不起诉2人,免予起诉的49人。结合侦查审理案件,注意深挖罪犯。仅1989年就挖出18名漏捕和漏诉的犯罪分子,对其中2名罪犯及时予以追诉。
审判监督县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定职责,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实行监督。检察院对在适用法律上有量刑畸轻畸重,重罪轻判等案件,依法提诉。1987年对2名抢劫犯免予刑事处分、3名流窜犯量刑畸轻认为不当,提出公诉,得到重新改判。1987年至1989年,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6件。
二经济检察
县检察院署自成立起,即办理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案件。1951年至1956年,办理的经济犯罪主要是贪污案件,占同期各类刑事案件总数的24.4%,1957年至1966年末,占同期其他刑事案件的15%。1979年,检察院设立经济检察科,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行使检察权,直接负责立案侦查、起诉工作。办理的第一起经济案件是县利丰窑厂会计贪污案,犯罪分子自1977年至1979年贪污现金4000元。以查证批准逮捕,起诉后被判有期徒刑4年。1981年依法对芜石公路指挥所贪污3000元的犯罪分子提起公诉,被判有期徒刑3年。1979年至1981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43件,立案侦查28件28人,为同期自侦案件总数的96.5%。1984年,查处新义信用社出纳员贪污1.2万余元的案件。1986年查处诈骗、投机倒把大案3起。1982年至1986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35件182人,立案侦查的59件66人,起诉39件42人,为发案单位挽回经济损失491.8万元。1988年,查处赵桥粮站以站长为首的贪污团伙。1989年在县监察局的协助下,查处原火龙岗粮油厂厂长和南阳村粮站会计贪污案。
在查处偷、抗税案件中,1987年追缴税款7万余元。1988年立案查处偷逃税款的案件,追缴税款及其他非法所得8万余元。查获“良友”等香烟780余条,价值4万余元。
1989年全面推进反贪污、贿赂的斗争。运用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贯彻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通告》精神,在《通告》规定的76天期限内,收到群众举报125件,接待来访16人次,其中举报经济违法犯罪的占66.7%,被举报人中涉及党政干部35人科局级13人。在此期间,立案查处的有15件。1987年至1989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15件,立案查处50件69人,其中贪污案26件,受贿案13件,偷逃税案6件。万元以上19件,5万元以上4件。案件涉及科局级干部5名,一般干部8名,党员14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43.9万元。协助5个省、市办理经济案件11起,挽回经济损失37万余元。协助本县有关单位追回经济损失20余万元。
三法纪检察
1954年只实施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的一般监督,办理追究刑事责任的法纪案件较少。1955年至1958年底,共受理查处一般案件272件,其中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16件;偷窃、诈骗28件;违反社会主义改造政策及破坏工农业生产的70件;破坏统购统销政策的40件;违反税收、物价及市场管理政策的14件;妨害婚姻、家庭的4件;贪污渎职的67件;破坏中心工作的违纪案件33件。其中起诉刑事责任的19人。1958年以后,法纪监督工作受到干扰而逐渐停顿。1982年检察院设立法纪检察科,加强了法纪检察。1982年至1986年受理各类法纪案件21件27人,占同期自侦立案总数的13.2%。1987年至1989年,法纪案件发生率上升,“三类”案件即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突出。法纪检察科认真查处。三年中受理法纪案件34件45人,其中立案15件26人,起诉10件17人,免诉2件5人,撤销2件3人,作一般处理的19件10人。
四控告申诉检察
1951年县检察署成立之初,确定专人办理来信来访工作,方便公民进行控告和申诉。“三反”“五反”时期,检举贪污、盗窃及破坏经济政策的居多。1954年宪法颁布后,公民要求保护人身权利的来信访较多。1956年劳改工作会议以后,在押服刑犯人申诉案件增多,是年共收到信访不含来访数203件,是前五年信访件数总和。1957年以后,信访涉及问题趋于复杂化。1966年后,控告申诉陷入瘫痪。1979年后,规定了检察长定期接待来访制度,来信来访件次显著增加,是年受理信访28件次。1984年起,控告申诉工作由法纪检察科代管。1986年受理控告62件,申诉19件,检举贪污渎职及其他犯罪件数上升,较前7年自办案件的平均数增长7倍。1987年至1989年,三年受理各类来信484件,接待来访78人,举报中心接受各类举报313件,其中举报贪污、受贿犯罪87件万元以上18件,管辖外其他案件线索63件,接受3名犯罪分子投案自首,自办举报案38件,经过外围查证,为经济检察部门提供线索111件,为法纪检察部门提供6件,检察院对所受理的控告、申诉、举报案件,采取自办、转办和协办措施,全部办结。
1962年4月起,以检察院为主,公、法两家配合,对1957年至1961年办理的2471件判刑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历时一年,共复查改判156件,其中改判无罪72件,免予刑事处分的22件;减刑或减轻处罚的49件;提前释放13件。
1986年对1951年至1965年所承办的2245件案件进行全面复查,重点复查在诉讼程序上终止于检察院的54件56人。维持原判的32件34人,予以平反纠正的22件22人。平反人员除已故者外,逐一下达《平反纠正决定书》。对因案件影响造成严重损失的,均作善后处理。
五监所检察
“文化大革命”前,每月检察一次看守所,重大节日派员驻所值勤。1987年设置监所检察机构,确定专人驻所检察。对在押人犯进行法制教育,促其认罪守法,1983年至1986年,发现并消除违反监规事故34次;催办案件55次;口头或书面向有关看管人员提出纠正意见16次,截获人犯串供案情30余次。1987年至1989年,刑事案件上升,看守所关押人犯626人与前3年相比,增加了51.9%。检察人员及时催办案件171次。会同公安机关制裁“牢头狱霸”14名,对有关人员违法情况提出检察建议54次。进行安全检查66次。3年中监所无重大事故发生。
1953年至1959年,对各劳改单位进行检察22次,发现犯人违法和重新犯罪的36人,占同期劳改人数的5.5%。其中补充起诉予以判刑和加刑的29人原普通刑事犯22人,反革命犯7人;不起诉的4人;作其他处理的3人,发现错判、错捕的各一起,均予纠正。驳回犯人无理起诉5起。1960年以后,驻县劳改单位相继撤销,劳改检察转为社改检察。1960年至1966年,检察7次,查出重新犯罪的劳改犯8人均予起诉判刑。一般违反法纪的47人。均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1985年以来,检察院每年用一个月时间,派员对“两劳”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释放人员进行回访考察。1987年至1989年,对304名释放回归人员逐一进行回访。多年来只发现少数回归人员有违法行为,无一人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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