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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始进行人丁调查,城乡均立人丁册。民国期间,实行乡镇户口管理制,城镇在各户门上编钉门牌,贴上户口登记表,写明户主姓名、年龄、籍贯和全家人口。乡村以保甲建立户口人丁册。沦陷时期伪县政府规定居民须佩带“良民证”。经常突击清查、清乡,企图搜捕抗日军民。抗战胜利后,国民党县政府在各乡镇配备户籍干事,重新编制户口册,实施连保连坐的统治。
建国后,建立新户口管理制度。1950年,县内户籍由乡、镇主管,制定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和更正7项登记管理制度。1951年始由公安局主管,制定户口管理办法,宣传动员农民、居民及外流人员持当地证明到所在乡、镇或派出所申报常住、暂住户口。初时各地户口均编为集体户口,按行政村和自然村建册。1956年,进行户口换证工作,始分农业和非农业户口。集镇居民以户立户口簿,农村按乡、村、队立户口册,确定专人保管。至1958年建立起比较正规的户籍档案,管理趋于正规化。1964年,对全县人口的劳动、年龄、性别等结构情况进行大检查,社镇、大队均逐户登记,核实户口。1966年至1969年间,户口管理工作几乎停顿,大部分户籍资料因“打、砸、抢”而遭毁灭或散失。其时人口数据均于1970年在有关部门配合下推算得出,难以准确。1982年对全县人口进行普查,重新建立了户口管理册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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