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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
民国元年1912,县公署废幕僚,实行分科制,县财政由总务科、税务科分管。次年,县公署设第一、第二两科,第二科专管全县赋税及财务事宜。民国16年,设财政科。民国18年,改设财政局。民国24年裁财政局,恢复财政科。民国26年12月,本县沦陷,政府机构简化,财政建设两科合并为财建科。抗日战争胜利后,恢复财政科。民国34年12月6日增设田粮科与县税捐征收处。次年7月,县田粮科改为田赋粮食管理处,县税捐征收处改为税捐稽征处。民国36年县财政科复改为第二科,其机构名称一直延用到1949年4月。
清朝末年即已建立县自治财政机构,作为代行自治机关,从事地方财产管理。民国20年成立清理地方公产委员会。民国22年改为财务委员会,为稽核预算及保管财物机关。民国26年,县财务委员会改为常务委员管理制。其职责由原来的稽核预算和保管财物机关,转为监督性质。民国30年,县财务委员会改组,由财委会代征县税。民国33年以后,正式成立财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税捐及公有财产。次年8月1日,改为经济委员会,性质不变,12月17日改经济委员会为“公有款产管理委员会”。同年,又成立县财政整理委员会。民国35年10月,财政整理委员会改为公有款产管理委员会。民国37年7月,县公有款产委员会改为财务委员会,直至建国为止。
建国初,设财粮科。1951年1月,成立农税科。1953年1月,县财政科与农税科合并为财粮科,1956年7月,财粮科改为财政科。1959年4月,财政科与税务局合并为县财税局,设人秘、财政、税政三股。9月,财税分设,另立财政科。12月,财政科改为财政局,1963年2月,成立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1968年10月,成立县财政经济管理站,由县财贸办、财政局、税务局、房管会、人民银行等12个单位合并组成。1970年10月,撤销县财政经济管理站,成立县财税局革命委员会。1976年10月,恢复县财税局名称。1978年10月,财税分设。1982年2月23日,成立国库券推销领导小组。次年6月,增设驻芜机关房地产管理所,专营原县直机关房产以及县属芜湖市内住房。1989年,财政局内设政秘股、预算股、农财股、企财股、综合计划股、监察股、行财股、会计股以及挂靠控购办公室、国库券推销办公室两单位。
1956年至1968年,各乡公社配有财粮员,1984年后,全县乡镇建立财政所。
二财政管理体制
民国19年1930以前,县财政收支统由省级管理,由县编造月份收支统计表,经省批准后执行。民国30年,分为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两系统。国家财政包括国家及省与行政院直辖市。自治财政包括市县及所属乡镇。土地税、契税、所得税归中央,屠宰税归县,市县补助金由中央核拨。
建国以后,执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由高度集中逐步走向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1949年7月,县级财政为报帐单位,一切收入,全部上缴,支出按规定,编制全年概算,经核准后,分季分月编造支出计划,由省、地财政厅、局拨款。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建立县一级预算。收入计分:货物税、农业税、烟酒专卖收入、保险收入,为中央收入;商品流通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为省级与县级之间按比例调剂分成收入;印花税、个人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县地方国营企业利润、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缴回流动资金、事业收入、规费收入、罚没收入及其他杂项收入,为县财政收入。1957年6月起,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收入40%上解中央,60%留县。公债收入60%上解中央,40%留县。1965年,实行总额分成加固定收入的办法。除商业收入、地方各税、其他三项收入留县外,其余各项收入,按总额的73%上解。屠宰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地方商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作为地方固定收入。地方企业收入、工商统一税乙、工商所得税、农业税、盐税等作为省、市、县的总额分成收入。城市房地产税同时划归县征收,用于城市维护等支出,1966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办法,财政收入除商业收入、地方各税、其他各项收入三项留县外,其余各项收入按总额分成上解。1971年实行财政收支大包干。次年,停止包干,超收上解45%,县留成55%。1979年,试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体制,按收入总额给予一定比例补助。1981年,收入55%上解省,45%留县。1982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省拟定县财政收入1030.3万元,国家分成237万元,核定支出725万元,定额上缴68.3万元。次年,改为烟酒工商税增长部分,中央分成60%,地方分成40%;省在地方分成中,行署、县分成55%,省分成45%。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县预算收入留成比例71%。上解中央20%,上解省9%。1988年以后,实行“定额上缴递增,定额补助递减”,一定三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后收入基数2096.3万元,支出基数1635.4万元,定额上缴460.9万元,收入递增率6%,包干上缴比例30%,同年上缴递增、补助递减38万元,1989年76万元。
三财务管理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建国初期,各机关、团体工作人员的待遇,分为薪金制(工资制和供给制两种。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篇造决算,按月上报核销。1951年1月1日起,党政机关人员由供给制改为包干制。公安武装机关个人生活费,仍按实物标准供给。次年3月起,对供给制工作人员增加津贴费。1953年4月,实行工资分制,各项费用均以工资分计算,大灶每月70个工资分;中灶95个工资分;小灶120个工资分。行政工作人员均按工资分值发给固定工资。1955年7月,废除工资分制,实行货币工资制。10月起,农业专职干部列入行政经费供给。次年部分工作人员工资升级并取销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保留工资。1963年8月,本县按30%的面调整了职工工资。1977年,对低工资人员调升工资。1982年,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普调工资一级。1985年进行工资改革,形成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及奖励工资结构形式。1989年10月,本县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遍晋升一级。
公用经费管理建国初期,县公用经费开支在供给制标准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单位每月月终前列出支出预算,送县财政科审核,汇总报专署批准后供给。公杂费包括伙食费、鞋子费、被服费、电讯费、宣传费等。1951年,对公务费供给标准进行修正。1公杂费:区级每人每月0.33元,县级每人每月0.05元,勤杂、警察每人每月0.22元。2学习费:每人每月干部0.33元,勤杂0.44元。3会议费:每人每天伙食费0.33元,公杂费0.55元。4临时特别费每月38.5元。1953年,办公费改为县级干部每人每月5.5元,区级干部每人每月4元,乡级、警察每人每月2.5元,干部调动及疗养期间每人每月2.4元。1966年,规定各单位办公费节约部分留给机关使用。1980年,公务费实行“定额包干”,公社镇每人全年240元,公安司法、检察机关每人全年300元。实行“定额包干”后,下降65.7%。1987年,开展“双增双节”运动,使公用经费比1986年人均下降182元。会议费人均下降19元。
农业财务管理建国初期,国家投放支农资金,大都用于救灾。1953年,始有预算内资金支援农业生产。1958年支农资金作为无偿支援人民公社发展生产,兴办集体企业。1963年,限制支农资金使用范围,只能作为添置耕畜、水车、农船、排灌机械;购买商品肥料、农药器械,支付当年的机耕费和排灌费,农村土特产品和副业生产周转资金。1980年,支援社队企业投资110万元。主要解决社队集体养猪、购买耕牛、添置农机具、专业推广良种、植物保护及幼林抚育等。1982年,支农资金全部由无偿投资改为部分有偿周转。同年,为扶持社队集体和农民个人发展多种经营,全县共投资92.4万元,其中有偿周转金83.4万元。重点扶持淡水养鱼和茶叶、蚕桑生产规定,到期归还。支农周转金一律按月收取5%的占用费,超过三个月仍不还者,从第四个月开始按10%征收逾期占用费。对屡催不交者,抵扣有关专项拨款指标或不再供给周转金等。
农业事业费管理,建国初期,农业事业费仅有机构人员经费开支。1953年至1957年,农业事业费纳入县级预算管理。1979年11月,用于农业和各项支出,改由农业银行监督拨付。是年,经省财政局批准列入预算的农业系统国营农牧企业,实行包干上缴、定额补贴的办法,盈余企业按常年盈利水平30—50%,实行“包干上缴,一年一定,结余留场,短收不补”的办法。亏损企业实行“定额补贴、包干拨补、结余留用、超亏不补”的办法。
林业事业费管理,从1981年起,扶助社队造林资金,先按30%作为有偿使用,以后再逐步提高有偿资金比例。1982年对社队造林补助费实行有偿周转和无偿投资两种办法管理。造林实行合同制,合同由县林业部门与生产大队、生产队、社队林场签订。县财政部门按“造林检查验收证”结算补助费。1987年,省增加贷款贴息项目,以副养林,其贴息由省林业厅负担。省分配本县7万元,用于干鲜水果、浓缩汽水加工续建工程。
水利事业费管理,1953年,水利事业费纳入县财政预算统一管理。1962年,防汛经费的管理贯彻专款专用,计划用款的原则。其开支范围:防汛材料、巡守工棚、民工生活补助费、机械使用费、民工医药费、防汛机构的差旅费、办公费、电汛费等。1972年起,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由县财政局预算管理改为省水利局条条管理。1975年,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由条条管理改为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1979年,本县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和抗旱经费,由县水利局根据农田水利事业费计划编造预算,送县财政局报县委批准后,中国农业银行监督拨付。1987年起,区乡水利员经费列入“水利事业费”预算管理。次年,小农水补助费新增“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的开支项目。其中安排大兴塘等7项护岸工程以奖代补经费10万元。
企业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1955年本县固定资产除土地外,均按重置价值入帐,按使用年限计提取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1962年,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全部上缴,大修理基金,专款专用。固定资产变价款一律缴入县金库。1967年,基本折旧资金和大修理基金实行分提合用办法。1971年规定折旧基金工业企业自留60%,商业企业自留50%,其余上缴。1976年,国营企业更新改造基金试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对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县财政收30%,主管部门收30%,企业自留40%。1978年,企业折旧基金上缴50%,企业留用50%,1987年7月以后,试行固定资产分类单项折旧办法,由县统一管理。
流动资金管理1957年以前,地方国营所需流动资金,由县财政单一供应。1958年,所需增加的定额流动基金,由财政部门和当地银行共同核定。需增加部分由地方预算拨付30%、银行贷款70%。如果企业占用利润作为定额流动资金者,其占用部分,抵作预算拨款。1959年,实行“全额信贷”,地方国营企业所需流动资金,改由银行按信贷方式统一供应,按借款手续办理。1961年将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划转为银行信贷基金。1980年,改革流动资金供应办法,试行有偿占用制度,地方国营工交企业所需流动资金由银行贷款,逐月交纳2.1%占用费。多余流动资金不及时上缴财政的按4.2%收取占用费。
企业清产核资,扭亏增盈,1961年起,开展扭亏增盈,清产核资,整顿亏损企业,停撤八家企业,保留九家企业。年底,全县保留企业实现盈利25.6万元,超额完成指标28%。1979年,全县40户工商、供销企业实现利润282.4万元。比上年增利86.7万元,增长44.27%。农机厂等7家企业共清出钢材537吨,机电产品28.2万元。1981年,重点整顿化工、橡胶两厂,关停新焦化厂,合并两个农机厂。对10户国营工业企业推行盈亏包干办法。1984年,对亏损企业实行整顿,当年企业净收入73.4万元。比上年同期增收70.6万元。1987年以后,投放一定资金帮助企业添置生产设备,发展新产品和改建商业网点。
企业利润分配,1958年以前,国营企业在完成国家规定的生产、财务计划后,按规定比例提取少量奖励基金,其余利润全额上缴财政。财政拨付企业所需资金,实行统收统支。次年,开始对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企业实现的利润大部分上缴财政,少部分留给企业。“文化大革命”时期,利润分配实行统收统支、统负盈亏的管理办法。县属国营工业企业,除部分年份从利润中提取少量资金和奖励基金外,其余利润全部上缴。1974年对基层供销社试行利润留成制度。以基层社为单位,按月将实现利润的40%就地解缴入库,60%自留,亏损不补。其利润留成部分,补充流动资金。1979年,县属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工业企业,利润留成比例50%,商业企业,利润留成比例12%,利润留成额12.8万元,商办工业留成比例15%,留成额1.5万元。1981年,盈利企业实行利润包干,上缴超收分成办法。包干任务未完时,由企业用专用基金贴补。亏损企业要求做到保本不亏,照顾提取一定比例奖金。超额时,可抵减以前年度亏损。其他企业实行企业基金办法。超额部分先提取企业基金再归还小额贷款。1982年,县财政对县经委实行“财政包干”,实现的利润,财政、经委各分成50%。次年,实行利改税,改企业上缴利润为纳税形式,把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以税收形式固定下来。大、中型企业按55%比例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余下部分扣除企业合理留利后再以调节税形式上缴财政。小型企业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上缴所得税,余下部分保证企业最大留利后,核定基数以承包费上缴。小型工业企业采取以额求率方法计算。超过国家合理留利额20%以上部分上缴财政,商业企业在基数利润内以22%的比例留成,其余上缴。1987年以后,在部分企业中推行经济承包经营责任制。根据完成实现利润、上缴利润、归还专项借款三项承包指标情况,分别给予企业承包经营者以奖励或处罚。企业上缴利润任务未完成部分,先用企业当年留利抵交,不足时用企业资金抵交。超额上缴部分,由财政返还给企业。
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1961年规定,机关、企事业、学校、团体等单位,一律不准购买沙发、地毯、桌椅、轿车、摩托车、自行车、电视机、照相机、扩音机、录音机、计算机、电风扇、公用布和其他非生产性设备用品,停止房屋油饰和非急需修缮。控购商品购买由单位申请,逐级报批。1963年,采取分配购买力指标,对没有购买力指标单位,购买控购商品,不给发票,没有正式发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1966年起,不再下达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改由各单位在财政部门核定的经费数额内自行控制。1972年,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商品,由原来的22种增加到30种。1976年,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采取分级管理办法。沙发、地毯、钢丝床、小汽车、摩托车、电冰箱、电影放映机、照相机、高级乐器等非生产性设备,由购买单位分级报地区财政局审查、省审批。自行车、录音机等18种产品,由县财政局审查报地区财政局审批。次年,恢复凭社会集团购物证供应商品办法。1980年,控制商品品种有32种,其中新增加5种为:空气调节器、洗衣机、录象机、电影放映机不包括八点五毫米电影放映机、复印机。恢复凭证限额供应制度。1981年以后,采取控制购买单位的管理办法。1984年,取消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对各单位不再实行限额控制。次年,国务院重申专控商品管理办法。专控商品品种由1.4种增加到17种,新增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3种。1987年,新增电取暖、电煮水设备为专项控制商品。1988年专控商品增加到32种。县直机关、人民团体,全民和集体事业,基本建设单位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由县分配指标,直接控制;对于县以下的单位,由县提出压缩要求,自行安排落实,间接控制。
四监督审计
监督1950年,设财政检查员,主要检查各党政机关、公营、公私合营企业及人民团体执行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等情况。1954年,遭受特大水灾,财政监督工作以检查救灾粮、款、物发放为重点。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先后检查11个企事业单位,7个行政单位,10个乡。揭发贪污5起,款1559万元旧人民币;短少公款652万元;违反财政纪律金额10726万元;合计12937万元。对失职和违法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计依法惩处1人、开除2人、降职2人、检讨3人、记过1人。1955年,对基层单位进行44次检查,其中:事业单位5个,企业单位5个,行政单位3个,区公所3个,乡财政26个,基建单位2个。被查单位中有29个单位存在贪污现象。全县揭发贪污256人,贪污款8124元,其中百元以上10人。全县移用、挪用公款27416元。1957年,对县委办公室、广播站、税务局、利丰窑厂、老鹳咀小学、农业局等6个单位财务进行检查。检查出贪污718元,浪费565元,挪用2.7万元,积压5560元,逃避清理1371元,浮支冒领1175元,其他损失1.9万元,合计48135元。1963年,结合开展“五反”运动,对机关房屋家具用具、农副业生产收入、职工借支等进行清理,查处贪污6人,贪污公款7382元。1975年,对九个国营工厂和木材、物资两公司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查出化工、水泥、二窑厂、物资局等6个单位,擅自提高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提取比例,乱挤生产成本32.9万元。标准件厂、木材公司等11个单位,挪借公款职工694人,欠款8.8万元。化肥、化工等10个单位开支招待费1.6万元,粮食6000余斤。9个单位以各种名目乱发加班费6.4万元。1980年4月,分系统开展自查和互查,县重点抽查。全县共检查58个企业单位。重点抽查县标准件厂、酒厂、轧花厂、湾沚酱制厂、澛港区采石厂,检查出违反财经制度的开支21.9万元,其中:提高开支标准5.8万元,基本建设超支挤入成本10.9万元,用公款请客1.7万元,提高专用基金提取比例1.6万元,滥发奖金实物3万元,未经报批购置专控商品3.6万元,其他4728元。同年10月,重点检查商业、供销、工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12起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贿受贿案件,处理3起,其中逮捕2名,留党察看、行政撤职1名。1982年,本县成立财经纪律检查办公室,对县属182个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查,查出挪借公款169.4万元,年底,收回欠款14.5万元。占挪欠公款总额8.5%。1983年,全县开展自查的单位156个,占应查总数的80%,自查、互查和检查违纪金额88.6万元含82年未处理数。1985年,继续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全县分成5个组,在各单位自查互查基础上,对全县8个系统20个国营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查出违纪金额12.9万元。1987年,自查违纪金额10万元。重点抽查违纪金额4.4万元。1988年10月,重新成立县财税大检查办公室,督促119户行政机关和国营企事业单位开展自查,自查违纪金额42.5万元。重点抽查城建局系统8个单位和公安局、法院、物资资源开发公司,查出违纪金额3.3万元。1989年,全县自查单位1173户,自查违纪金额58.4万元。在自查基础上,又从税务、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抽调62人,分成22个检查组,重点抽查360个单位财务收支。抽查出违纪金额31.8万元,收缴入库26.2万元,占应上交财政31.5万元的83%。
审计清、民国时期,芜湖县未设专门审计机构。建国后,县财政部门内配专职监察员,专职监察寓于各项经济管理职能之中,监督内容与自身业务相关。
1984年4月,成立县审计局,内设计财、商贸、工交等4股。是年,首先对教育经费进行试审,到年底计进行2项审计,查出违纪资金16.1万元,应上缴财政7.2万元。已上缴2.3万元。1986年对教育经费专项审计,计审计4个单位,审计总金额458.7万元,查出违纪金额14.3万元。1987年6月,在财税、金融、供销、粮食、经委、农委等单位建立19个内审机构,配备8名专职审计人员和34名兼职审计人员。同年对全县58个基建项目经费开展审计。1988年8月,成立县审计事务所,定编5人,先后承办了219个单位的签证验资,17个单位工会会费,10个食品行业的审计。同年根据县人大决议,对国营、集体、个体烟草批发业务进行审计检查。其中有25户偷税漏税,作了补税处理,有9人移交县司法机关,追回非法挪占公款15万元。1989年全县审计151个项目,总审计资金7280万元,查出违纪资金394.9万元,应上缴财政135.8万元,已上缴133.3万元。其中教育18个单位,审查总金额1088万元,查出违纪资金20万元;基建项目71个,投资额1104.6万元,查出违纪金额79.4万元,促进增收节支60.2万元;国营企业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4项,审计总金额5087.8万元,查出违纪金额402.8万元。
审计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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