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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
民国时期,土地均为私有,国民政府仅作土地申报登记,作为交纳田粮课税依据,但无专管机构。
建国后,土地收归国有,废除土地契约,禁止土地买卖。1950年,国家建设和居民建房征用土地由县民法科承办,后交县民政局办理。1971年由县城建组经管。1986年,县城建局内设土地管理办公室。1988年,成立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土地局”,全民事业单位,在编8人,内设政秘、用地管理、地籍等股。各乡镇共设土地管理规划员36人。1989年9月,设县土地监察队,与县土地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二土地占用状况
建国初,城乡征地建房极少。70年代后,征地建房渐多。由于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完善,出现乱建滥占、浪费土地现象。1982年5月以前,全县非农业用地27599.4亩。至1986年8月,全县非农业用地10652.4亩,年均用地2663.1亩。其中:国家建设用地1346.7亩,年均366.69亩,乡镇村企事业用地649.22亩,年均162.3亩,农房建设用地8595.33亩,年均2148.83亩;国家干部职工建房用地61.14亩,年均16.04亩。所用土地类别:水旱地2591.41亩,菜地16588亩,其他山地、非耕地等7895.15亩。用地性质:属违法占地的有3314.74亩。违法占地中,国家建设用地255.89亩,其中擅自占地205.07亩,越权批地20.82亩;乡镇村企事业339.71亩,其中擅自占地127.03亩、越权批地202.58亩、买卖租赁10.10亩,农房建设2706.61亩,其中擅自占地2512.44亩、越权批地133.78亩、买卖租赁60.39亩;国家干部职工建房42.53亩,其中擅自占地41.74亩、越权批地0.33亩、买卖租赁0.46亩。
1986年11月,对非农业用地进行清查。全县投入清查的专业人员405人,非专业人员1582人,至翌年4月结束。清查结果为非农业用地38251.85亩,占全县耕地519634亩的7.4%。其中:国家建设用地7144.65亩,乡镇企事业用地3018.99亩,农房建设用地27970.21亩,国家干部职工建房用地118亩。
三管理实绩
1988年,县土地局在《芜湖县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的基础上,又陆续制定了《芜湖县实施土地管理法若干规定》、《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违法占地处理意见》等配套法规,建立健全征用土地的申报手续,严格了审批制度,规定必须持有《土地使用许可证》、《建筑许可证》方能施工。同时先后举办各种类型的骨干培训班380多期,计培训4000多人次,在各集镇街头巷尾书写永久性标语2800多幅,市、县电视台播放土地管理现场活动12次,录制宣传《土地管理法》磁带11盒,出动宣传车21辆次,先后深入到石、新义、大闸、张镇、红杨、新丰等22个乡镇进行宣传;在市政府开展的《人口与土地》宣传月活动中,本县被评为第一名。新丰乡政府被评为市、省土地管理先进单位。1989年9月,新丰乡被推荐为安徽省土地管理信息联系点。
1988年,省、市下达本县建设用地计划1200亩,其中耕地650亩。全年实际用地524亩,占计划的43%,其中使用耕地227.7亩,占计划的35%。1989年,全县计划用地1114亩,其中耕地462亩,实际使用735亩,其中使用耕地325亩,节约耕地137亩。是年,对全县3940户村民的建房用地狠抓了审批权,建立台帐制,控制用地大户。结果,使用耕地建房的仅545户,计使用耕地139亩,占县下达分解计划247亩的65%,节约耕地107亩。
1989年土地局对违法占地遗留案件进行处理。其中除督促或配合乡镇自行处理计753件外,直接处理11件。截至年底,1982年以来遗留的1084件违法占地案件,已处理735件,占应处理的69.95%,另罚款47000元。处理非农业用地清查遗留违法占地案件530多起,面积5344亩。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房屋2945平方米,补偿农民损失16万多元,罚款12万多元,退还耕地96亩。
城镇和独立工矿区使用国有土地进行申报、登记、确权的单位138个,申报面积9634552平方米;勘文、初审确权54个单位,面积6012330平方米。同年10召开首次发证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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