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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立法
1984年,县城建局内设环境保护股,翌年,成立环境监测站。两块版子,一套人马,有工作人员6名,其中5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拥有固定资产10万余元。1980年后,制定了《芜湖县环境保护监测》、《关于征收排污费的通知》、《芜湖县乡镇村企业环境污染管理办法》等条例,逐步使之贯彻实施。
二环境监测
1985年以来,县环境监测站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开展例行污染源监测、特种监测等业务共40多项。县城大气例行监测每季度1次,赵家河、青弋江丰水枯水期,进行两次水质例行监测,降尘监测每月1次。另外,还不定期进行酸雨、噪声、污染源等监测。通过例行监测表明,城关大气和水质较好,均符合国家二级标准。
三污染源治理
污染源调查1986年,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县政府成立了工业污染源调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27名工作人员,开展全县工业污染源调查工作。调查人员分4个组,历时两个月,调查了55个县属工业企业。1988年,又开展县内264个乡镇工业企业污染源调查。通过两次调查,基本掌握了本县工业企业对环境污染的大量数据。此项成果受到省经委和省建设厅的表彰,县环境监测站被评为省先进单位。1989年,县环境监测站配合县农牧渔业局进行农业环境质量调查工作,并编写17万字的《芜湖县农业环境质量报告书》,为了解本县农业环境现状和编制农业环保规划提供了翔实的资料。
污染源治理。1988年,经处理符合“三废”废水、废气、废渣排放标准的水量为100万吨,占全县工业废水总量的11.5%。县碳素厂进行了水循环使用,效果较好。是年,净化处理工业排放的废气3.6万标立方米,占工业废气排放总量的12.02%。县棉针织厂的生产锅炉常年冒浓烟,严重污染周围环境,群众呼吁强烈。1987年,该厂投资10万元,更新4吨锅炉1台,经测定,烟尘排放低于国家标准。县城有生产锅炉10台,已更新改造8台,使烟尘排放量大大降低。县内工业废渣,大部分用作修路填基,只有少量回收利用。县化肥厂年产废渣1.4万吨,1988年投资10万元,建炉渣砖厂1座,生产炉渣砖。至1989年,全县治理老污染源总投资40万元,其中环保补助资金27.4万元。环境污染纠纷事故30余起,企业赔偿损失28.6万元。
控制新污染源产生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企业坚持执行“三同时”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严格审批制度,杜绝新污染源产生。至1989年,新扩建项目用于环保设施的投资达56万元。
四排污费征收
1985年,县环保部门开始对县属和乡镇工矿企业超标排污征收排污费。至1989年,共征收超标排污费34.3万元。被征收单位56个,其中县属以上企业19个,占应征数的86%,乡镇企业37个,占应征数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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