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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机构
县水利管理机构清末称圩务局或堤工局。民国时期县政府设建设科,内设水利巡视员,各大中圩口相应设有堤工委员会,负责人称圩董、委员长或主任委员。万亩以上圩编制有3至4人兼职。分主任、管帐、管工程、炊事员兼看仓库。万亩以下小圩设2至3人,堤委会委员由地方士绅担任,每年冬春修临时聘用监工俗称圩长。至1949年解放时,全县有堤工会15所,由县人民政府建设科管理。1951年2月县设水利委员会,主任由县长兼任,配业务干部3至4名。1954年6月设水利科,替代水利委员会工作,设正副科长各1名,配业务干部6名。1956年4月,改设水利局,内设人秘、工程计划、机械排灌3股,配干部13名。1959年8月为适应电力事业发展,改称水利电力局,内设人秘、财务器材、机电、工程4股和排灌管理所。1965年5月水利、电力分开设局。1968年10月农业局包括种籽站、测报站、兽医站、副业办公室、水利局包括长江修防所、供电局合并成立农林水电管理站,原局改称组。1970年撤销农林水电管理站,除水利、供电合在一起外,恢复原来的局、站。1977年10月水利、供电2局分开设立。
各圩管理机构建国后各圩堤工会改称水利委员会。1950年全县有水利会15个,职工97人。1954年大水后,澛港、石、方村、陶辛、政和、中窑、万春7区临时增设水利办公室,1956年2月改称圩堤管理委员会。全县有堤管会10个,49人。1962年复称水利管理委员会简称水利会。1971年,宣城“8社2镇”圩口划属芜湖县,是年水利会增加到20个,有管理人员115人。1989年6个区设水利站,属全民事业单位。从水利会职工中录用37人,分配到各站任水利员。
县长江修防所1962年4月,成立县长江修防段,段址设澛港镇大王庙,编制3人段长1人、业务干部2人,专管澛港镇至南关口7350米长江堤防。1968年8月精简机构,撤销长江修防段,江堤并归麻凤圩水利会管理。1970年恢复原机构,改称县长江修防所。1981年麻凤、万春两圩堤防纳入长江修防管理。
二清障护堤
1954年至1955年在一些主要圩口,共清除白蚁窝32个、獾洞39个、漏洞739个、砖渣2360立方米、墓棺3948口、除沟4条、废涵陡45座、粪窖43个、老墙脚8座、蛇洞37个、土地庙10座、大沙窝1处、拆迁瓦房77间、草房1864间、堤身树木全部清除。1984年至1987年在一些主要圩,共清除圩堤上违章建房489户1225间、摊棚60个、树木701110棵、农作物294044平方米、菜园埂11672米、墓棺1192个、粪窖108个。1958年6月白沙圩在汛前清除障碍隐患时,对25年之久的夫子阙老漏洞处,挖出箩口大的白蚁窝。1986年7月沈公、罗公两圩挖出白蚁窝100多个。1985年5月和1986年1月县人民政府先后发出《黄砂资源开发地区圩堤河道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认真清理沿河黄砂堆放,确保堤防安全》的通知。划定42处险堤段,树立84块预制禁牌,严禁在险堤河道捞砂,并选聘32名护堤员日夜巡视。万春区于1986年6月成立荆山湾河道清除障碍指挥部,对老大难的荆山湾阻水问题,排除阻力,拆除阻水建筑物26处,清除砂石2.1万多吨。
三水利纠纷处理
1956年宣城在上报专区未批淮以前即同意联丰、大兴等圩在夏家挑筑土坝45000余土方,随之南陵县太丰圩和芜湖县白沙圩,也于当年冬至1957年春在普照寺河口筑起土坝,引起邻近红星圩及上游各圩的坚决反对,为避免扩大纠纷,芜湖专区整堤防汛指挥部,于1957年6月会同宣、南、芜三县水利科及有关圩水利会负责人实地勘查协商处理,处理意见:对普照寺土坝中间留100公尺,低于红星圩埂7公寸。根据汛期抬高水位和危害大小,由专区水利工程处会同县、圩到现场决定拆毁与否。同年7月青弋江发大水,虽二坝均冲决分洪,但红星圩因受二坝抬高水位的影响溃破成灾。
1983年冬修,太丰圩水利会未经请示、协商,又对普照寺250米废坝埂加高培厚,坝顶高程达16.55米,引起红星圩、大兴圩强烈反对。1984年10月芜湖市水电局召集芜、南二县及红星、白沙、太丰三圩负责人现场协商会议,处理意见:普照寺拦河打坝总长655米,其白沙圩一侧坝长280米含与圩埂相接处保留60米长平段,维持现有坝高程15.43米,太丰一侧的坝长230米,同样保留坝端相接的60米平段,维持现有坝顶高程16.55米,居中部份现有缺口长140米,高程11.65米保持原状,自中间缺口每边开始各自拆除长60米的现有土坝至14.5米的高程。白沙圩余下的土坝长160米内,挖掉子埂,太丰圩余下的坝长110米,挖成纵向斜坡连接。
四经费负担
国拨水利经费、粮食1949年至1989年省地市县政府拨水利经费4186.7万元,其中,基本建设1427万元,农水岁修1607.5万元,防汛438万元,抗旱278.4万元,排灌站补贴65.14万元,排灌站更新改造371.28万元,在三级政府总拨款中,县地方财政拨款46.59万元。1950年至1989年国拨防汛粮1295.9万斤,国拨基建农水岁修、水毁工程粮1005.4万斤。
土方负担兴修圩堤历来为农民应尽义务。民国时期,每年秋由各圩议定修圩工程计划,按亩分方,以方定担每担100斤,约35担为一方,按担记工每工70担,每工价米5至6升,以工发筹,凭筹结算,欠方交谷,超方得粮。为使民工上圩遵纪挑土,实行划片编牌,40至50亩为一牌,每牌由牌头人向圩董堤工委员会委员长负责。建国后,以圩确定土方任务,层层下达到生产队,发动民工均由基层政权单位出面。完成任务多少,在第二年分配任务时平衡。1987年以后,全面贯彻谁受益谁负担,按亩摊方,超方给资,欠方付款,及时兑现政策。
工赈与挖压青苗补偿1949、1954、1983三年洪灾,对堵口复堤民工,均实行以工代赈,按所挑土方发大米2市斤左右,解决灾民口粮。挖压农田青苗,亦按亩作适当补偿。
圩水费负担:交纳圩务经费简称圩费,历来为圩区农民应负担任务。民国时期,圩费用于防汛抗旱、兴修水利、圩务人员工资等方面按亩收稻谷5至10斤各圩不等,全由业主负担,如遇大汛年,圩务局库存防汛器材不足,则临时去邻近市、镇竹木棚赊购木、竹,次年归还,成为习例。建国后,圩费仍按亩征收,由稻谷改为现金,正常年成,大小圩每亩约收人民币0.5至1元,后因征收困难,70年代后期,省一度同意改为随粮代征。两年后,因地方事业经费,不应列入国家财政代收,停止执行,继续由水利会派员到乡村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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