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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
1971年11月本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下设办公室,与县妇幼保健站合署办公,隶属县卫生局。翌年,全县社镇村及卫生院有247名医务和保健人员从事计划生育工作。1978年全县计划生育办公室行政定编7名,列为政府常设机构,属局级单位。翌年,全县招考31名计划生育干部,各公社镇成立计划生育办公室。1982年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改为计划生育委员会。区、社镇相继调配专职干部。1984年,县计划生育服务站成立,隶属于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翌年,委员会内设政秘股、计财股、宣传股后改为业务股。同年招聘乡镇计划生育干事12名。1989年底,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定编9名,有国家干部含医疗技术人员和离休于部、招聘干部、工人和临聘干部共76人。乡镇均成立计划生育领导组,街道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行政村均有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
二宣传教育
1956年,卫生、民政、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组织曾利用各种形式和各种宣传工具,向人民群众进行节制生育宣传教育。1980年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发表后,全县上下组织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把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来抓,普遍提倡和推广“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宣传贯彻的高潮持续到冬末春初。本县有6个单位被芜湖市评为宣传活动月中的先进单位;9名干部被评为先进个人。1981年始,结合本县实际,先后开展了“人口与耕地”、“少生与多生”算帐对比教育;开展了“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人口理论、节育知识及计划生育政策’的普及教育;开展了“人口增长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重要意义的教育。使人民群众明确了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克服旧的生育观念,树立计划生育新风尚。
三晚婚晚育
50年代和60年代初,男女青年结婚一到法定年龄就开始办结婚手续,晚婚不多。70年代始、提倡晚婚。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后,普遍推行晚婚晚育。是年,男女青年结婚晚婚率达91.76%,翌年,25岁及其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已婚育龄妇女有1165人,占第一胎生育总数的近40%。本县对实行晚婚青年和晚育夫妇给予表扬和鼓励,并给晚婚夫妇增加婚假20天;给晚育妇女增加产假30天,干部、职工工资照发,农村村民比照执行。
四优生优育
1983年起本县逐步推广优生优育,由计划生育干部、妇幼保健所、妇联等开展工作,宣传优生优育知识。自1985年起就对第一个孩子属残疾的实行医学鉴定,至1989年底共进行十期,鉴定病残儿童217人,通过鉴定和家细调查后同意生育二孩的夫妇有20对,这些夫妇在生育二孩中未发现遗传性疾病。县妇幼保健所自1986年始,开展孕产妇系统管理,儿童系统管理,未婚青年婚前检查和儿童智力测定等工作。至1989年对孕产妇实行建卡系统管理的共19530人,发现疾病孕妇280人,经治疗,减少了畸形胎儿出现。对1~7周岁儿童实行系统管理的共15311人,发现异常儿童作为重点保健对象的有6303人,并从儿童营养喂养,常见疾病防治,幼儿教育等方面进行指导,使儿童健康成长。对未婚男女进行婚前检查3165人,儿童智力测试148人。
五节育绝育
50年代本县已婚育龄夫妇,大多采用安全期和体外排精避孕法。尔后,逐步推广用避孕套、节育环、口服避孕药、避孕针剂等药物避孕。70年代始,普遍开展女子腹式小切口输卵管结扎和男子输精管结扎法,每年于春秋两季开展甚多。1983年,县组织医务技术人员下乡,开展长效节育手术活动。共结扎1955例,上环5069例。芜湖市政府在本县三元乡召开全市绝育手术现场会。翌年,县计划生育服务站成立,逐步承担了部分节育、绝育、优生优育的咨询任务。1987年始,实行对已有一个孩子的已婚育龄妇女上环、已有两个孩子的夫妇一方结扎的工作,成了春秋两季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月的正常活动。县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所和各区、乡镇卫生院在节育、绝育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县医院曾被评为省计划生育先进集体。
计划生育工作实绩
1979——1989

六政策措施
生育政策70年代初,提出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是“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从1979年4月始,提出“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从1981年5月始,对属于下列情况者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胎。1、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再婚夫妻只有一个孩子,一方未生育过包括生育后死亡的要求生育一个的。3、多年不育的妇女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4、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经本人申请,当地证明,户口所在乡镇审核,报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可生育二孩。1984年12月1日后,对生育政策进行调整,除上述四种情况外,属于:1、再婚夫妻一方是两个孩子的丧偶者,一方未生育过的。2、独生子女和独生结婚的。3、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4、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5、残废军人包括因公残废等级在二等乙级以上的。另外,对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除执行上述九种情况外,还规定:1、男到有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仅适用于姐妹中一人。2、兄弟数人只有一人有生育能力的。3、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4、大山区的乡村女方为农业户口的,其他区地,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办理申请、审核、批准手续后,可以生育二孩。1985年3月,本县成立“非遗传性残疾鉴定小组”,对非遗传性第一胎残疾儿童实行医学鉴定,符合条件,批准生育第二孩。1988年夏,本县在祠山乡进行照顾农村独女户生育二胎的试点工作。在大量调查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试行方案,并由县政府颁发《关于照顾农村独女户生育二孩的规定》,翌年,在全县推广,完善了计划生育政策。
奖励措施凡生育一个子女的母亲,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产假三十天,工资照发。夫妻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给男方20天照顾假,待遇比照探亲假执行。领证儿童发给保健奖金,男孩每月5元,女孩每月6元农村一并执行。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儿所幼儿园,优先入学、就医、参军、就业、分房等。独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时,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对不超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进行节育、绝育等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给予报销,并酌情发给营养费。对确定属于手术后后遗症者,医药治疗费给予报销。1971年至1989年全县用于计划生育经费达274.62万元,其中1988、1989两年计划生育经费均在40万元以上。
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期间,本县涌现了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1979年,本县和平公社被评为安徽省计划生育先进集体。1981年本县祠山公社、西河镇被评为省计划生育先进集体。1986年本县红杨乡、清水镇、西河乡、九十殿乡、陶辛乡、万春区公所、县标准件厂、祠山乡、大闸乡仁何村、政和乡、红杨区公所、西河镇、县医院、县中医院、白马山水泥厂、新丰乡、石乡、湾沚镇、县鞋厂、三元茶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荣获省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其中红杨乡、清水镇、西河乡分别派代表出席表彰大会。是年,本县红杨乡、清水镇、祠山乡、西河乡荣获全国计划生育先进集体称号;清水镇计划生育干事沈芳月,赵桥乡方庄村妇干樊代弟被评为全国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至1989年荣获本县计划生育先进集体称号的有222个单位;荣获先进工作者的有421人次。同一期间,荣获芜湖地区芜湖市计划生育先进集体称号的有35个单位,荣获先进工作者有89人次。
惩罚措施凡超计划生育二胎的从生育之月起,征收夫妻双方收入百分之十的社会抚育费至7年;超计划生育第三胎的征收夫妻双方收入百分之十五的社会抚育费至14年。不论超计划生育二胎或三胎,三年内不评发奖金超产奖、发明奖除外、不评模、不提拨。1983年9月,本县制定了《关于对党员、干部、职工超计划生育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暂行规定》,从1982年至1989年,全县党员超计划生育的有153人,其中被开除党籍的有74人;留党察看的有58人;党内严重警告的有11人;党内警告的有8人;撤销党内职务有2人。干部、职工超计划生育受政纪处分有56人。其中被开除公职的有25人,开除留用的有6人;行政降级的有25人。
计划生育工作实况(1979——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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