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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自汉代起,即有田租、口赋、力役,由县衙令行。
明代,芜湖县衙设户房,有“钱谷师爷”助理知县稽核丁口、田亩、田赋,管理钱谷出纳。明洪武年间,芜湖县计有山塘田地2265顷22亩9分5厘,实征麦米740石4斗3升2合。
清袭明制,县知事经征赋税,管理财政。顺治三年(1646),计有田地山塘3068顷23亩1分8厘。康熙、乾隆年间,田赋麦米改征银两,以折实田亩科银。
辛亥革命后,县财政仍由县知事统管,下设第二科与自治财务机构,全县预、决算由县会计室主办。民国三年(1910),芜湖县田赋起科,合计征银85886.2银元。民国三十年(1941),田赋改征实物,应征实物稻谷19088.8市担。民国三十六年(1947),应征赋、军、公粮及县附加稻谷总数132082石,实征88496石,占入库总数67%。次年,因水灾及战事只实征16633石。
清末民初,芜湖先后开征契税、牲畜税、屠宰税、烟酒税、商税。民国二十年(1931)开征营业税。民国三十一年(1942)征筵席、娱乐税。民国时期,地方财政管理混乱,芜湖县级政务费用靠省拨款,地方开支依靠赋税附加与各种杂捐及筹款。日伪及抗战胜利后的国民政府统治时期,由于内战发生,通货膨胀,苛捐杂税多如牛毛,人民苦不堪言。
解放后,芜湖市人民政府设财政局,主管全市财政。建国36年来,财政体制经历了由“统收统支,高度集中”至“三级财政”、“以收定支”、“总额分成”、“定收定支”、“超收分成”、“增收分成”、“分级包干”等多种形式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演变发展过程。实行中,由于正确处理了地方与中央的分成比例及积累与消费的分配关系,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从而市级财政则由支大于收转为收支平衡,增收上缴幅度连年递增。
财政收入:分预算内和预算外两大类,以预算内收入为主。1950年预算内收入为484万元,1985年为41910.7万元。1985年比1950年增加85.59倍,平均每年递增13.59%。1950—1985的36年中,预算内总收入为417562.81万元。
1958—1985的28年中,预算外总收入为8674.4万元,为预算内收入的2%左右。
财政支出:也分预算内、外两类。1950—1985的36年中,预算内总支出为53296.73万元,年均递增18.55%。1958—1985的28年中,预算外总支出为8506.5万元,为预算内总支出的12%左右。
财政管理:分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重点是扶助工商企业发展生产,扩大商品流通,改善经营管理;培训财会人员,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广开财源、增收节支、合理调度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同时,还进行了财务大检查、冻结和控制存款、控制集团购买力、监督审计等多方面的工作。
机构沿革:1949年6月,成立芜湖市财政局。1952年6月,改为市人民政府财政科。1955年5月,复改为财政局。1959年1月,芜湖地、市合并,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并入专署合为专署财政局。1960年1月,地、市分开,恢复市财政局。1968年5月,成立财政局革命领导小组。1969年4月,财政、税务、工商三局合并,成立财政经济管理站革命委员会。1970年6月,撤销财经站,由财政、税务两局组成市财政局革命委员会。1978年10月,财税分设,仍改称市财政局。1985年,市财政局内设政秘科、预算科、综合计划科、企业财务科、监察科。此外,还设置了芜湖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挂靠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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