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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农业贷款的清理和豁免
1955年银行按照《安徽省清理农业贷款实施办法》和《1955年到期农贷减免实施办.法》规定,对市郊1953年底以前到期农贷进行清理,减免14432元,占1953年底以前到期贷款的43%。1961年,鉴于1955年底1956年初发放的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在农业合作化时期是为了帮助贫农解决入社缴纳股份基金困难而发放,实际上是农业社集体使用的情况,免收146842元,占贷款总额的97%。1963年初,对1961年底以前社队到期未收农贷,包括人民公社以前的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和社办企业,社营拖拉机站、社员个人、信用社及其它部门所欠国家的农业贷款,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清理,至1970年9月,经市革命委员会批准豁兔的1961年底前旧贷93205元,其中农贷91315元,占旧贷余额的97%。1982年底核销1978年底前市郊农贷75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