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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农业、手工业实现合作化之前,农业贷款对象主要有个体农户、手工业者,在用途上着重解决农民购置一般生产资料的困难。合作化后,贷款对象转移到以扶持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主。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实行,使贷款对象转移到生产队和社队企业,用途主要是生产设备和生产费用两方面。1979年后,市郊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贷款对象为乡村企业、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和联合体,解决它们的周转资金和购置生产设备方面的困难。
“一·五”时期末的1957年,农业贷款余额比1952年增长2倍多。“二·五”时期的1958至1960年,农业贷款出现了盲目支持不问效果的失误,贷款额上升。1962年,农业贷款执行“自力更生为主,银行贷款为辅”的方针和“确有物资、物资适用、群众欢迎、讲求实效”的原则,贷款实现了当年平衡并略有回笼。1964年,农行办事处成立,接办国营农业企事业单位存、贷款和拨款业务。1979年以后,农业贷款实行“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管理办法,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对种养、建材、加工等社队企业优先支持。1982年,农行试行农村信贷资金大包干,在存差不减少、贷差不突破的前提下,多存可以多贷。为配合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在支持粮食生产的同时,积极扶持多种经营,农贷开始由过去单一支持社队集体发展生产,转为同时支持多种承包户、专业户和重点户及经济联合体,对社队企业贷款实行分类掌握,并支持贫困户脱贫致富。1984年,农村金融部门下放贷款审批权限,改变过去对新、扩建的乡镇企业设备贷款需要层层报批的习惯做法,由银行会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共同调查联席会审,放宽贷款自筹资金比例,支持优势项目发展,这年农贷累放数是历史上最多的一年。1985年,在加强金融宏观控制的同时,扩大资金来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贷款总规模不仅没有突破,还比上年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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