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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时期,粮食企业财务收支,包括流动资金、利润缴拨、基建拨款等,由粮食部统一管理,列入中央财政预算。
1960年1月1日起,粮食商业财务收支归省级管理。
1962年,财务交拨由省粮食厅、财政厅结算,粮食工业实行独立核算。
1980年起,在省财政核定的总亏损指标内,对经营平价粮油亏损部分,企业内部实行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办法;对粮油工业运输企业实行基础(或计划)利润加增长(或超计划)利润留成的办法;对议价经营利润实行按比例分级分成的办法,市议价公司执行9%分成。
1981年9月,议价利润财政留30%,粮食部门留40%。
1983年起,粮食商业平价亏损补贴,改为“减亏分成,超亏不补”的办法。
1985年,粮油食品工业实行利改税;粮油议价经营运输和饲料商业企业,仍实行利润留成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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