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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2月份,各乡建立人民公社。同年9月,“东风”、“红旗”、“四季青”3个人民公社先后成立,随之成立“友谊蔬菜农场”。1958年7月,原芜湖县马塘乡划属郊区,成立马塘人民公社,同年10月,大桥乡划属郊区,成立大桥人民公社。1959年1月,郊区和芜湖县合并,成立郊区联社,下属西江、鸠江(含渔业大队)2个大人民公社。1960年5月,郊、县分开,郊区改为蔬菜工委。1961年底,渔业大队从鸠江人民公社划出,单独成立芜湖市渔业人民公社,在这期间,裕溪人民公社也属郊区管辖。到1982年,郊区各人民公社重新组建乡人民政府,人民公社管理体制长达24年之久。
人民公社初办时,集“工农商学兵”于一体的“政社合一”体制,称为一大二公。实行生产、生产资料公有化,劳动组织军事化。分配上实行供给制(公共食堂)、补贴制,按需分配。生产上不按照因地制宜种植,搞瞎指挥,搞平调,曾出现高指标,浮夸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挫伤,加之自然灾害,粮食生产歉收。1961年,根据省、市委指示,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基本核算单位为大队,平调的物资按原物者退还,无物折款退赔。据1961年关于“整风整社”有关材料记载:“鸠江、西江2个公社平调退赔的现金有116.89万元,退回实物折款4.24万元,其中有猪175头,羊20头,土地123亩,耕牛330头,草屋27间,马板车18辆等 。大队向生产队、社员无偿平调的物资折款158224.56元,生产队向社员无偿平调的物资折款1328.20元。1961年7月1日,市委决定在郊区全面推行“三包到队,定产到田,责任到人,大农活包工到组(作业组),小农活包工到户,按大小农活包工比例,实行全奖全赔的生产责任制。”
1964年,市郊开展“农业学大寨”,初期以平整土地,小田改大田,大搞“大寨田”等农田基本建设为主,搞样板,树典型,对农业生产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所谓自留地、自由市场、包产到户的“三自一包”受到批判。社员自留地被收回,不准或限制农户饲养家禽、家畜。将“评工记分”改为“评大寨工”(即自报公评),后因公议易引起纠葛,又形成“出工记死分”,每天以主工为凭,不计出力大小。农民生产积极性受到挫伤,生产力受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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