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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
清光绪年间,芜湖海关制定《芜湖口理船章程》和《芜湖趸船章程》,是船舶管理早期的航政法规。
民国时期,先后实施了《船舶法》、《船舶登记法》、《船舶国籍证书章程》、《核发轮船通行证书办法》、《船舶请领通航证书应行遵守办法》、《码头船注册给照章程》、《驳船管理章程》、《船舶丈量技术规程》、《船舶丈量章程》、《小轮丈量检查注册发照章程》及《轮船业登记准则》等,均为航政部门职掌船舶管理、行使技术监督的重要规章。
芜湖解放初期,地方航政管理主要是检查、丈量木帆船及办理轮船进出口签证。1949年11月,皖南区交通管理局航务分局配备专职人员办理船舶检查、签证工作。1950年,制定、执行了《皖南区内河民木舶检查丈量登记办法草案》(18条)。翌年,首次登记审查私营航行(公司)的轮、木船,核发“木帆船业执照”及“轮船业营业证书”。
1952年,华东内河航运管理局在芜湖市弋矶山原三菱公司旧址建造木帆船。从此,芜湖始有木驳船制造、检验的管理。
1953年,开展水上民主改革,取缔了封建船帮组织,对民木船舶由船籍港的航运部门进行登记、检验、丈量,核发牌照、户口簿,固定港籍,发放“运输营业证”,实行统一管理。是年,芜湖内河航运管理局设立航监科,专司审批船舶改造、更新、报废、检验、发证等事项。并派出驻厂员配合船厂对在造(修)的船舶实行全过程的技术检验、监督。1960年6月,先后对安徽省交通厅设计,芜湖440厂(今称“芜湖造船厂”)承建淮河轮船公司的“淮明”、“淮伟”号2艘钢质客轮及合肥造船厂承建合肥水上运输合作社的安徽合肥103号钢骨钢网水泥拖轮,进行了各项技术测试和核准航行、发证。至此,芜湖船舶管理从木质船跨入到对机动的钢质船和混合结构船舶的制造检验。1962年,皖江航运管理局制定了《船舶进出口签证制度》,对签证范围、方法及应遵事项,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1966年4月,长江与地方航政实行分管,船舶的登记、检验、签证等,由长航芜湖航政分局与安徽省航运局分别职掌。
“文化大革命”开始,船舶管理制度废弛。七十年代中期,渐趋恢复。1975年6月,恢复了芜湖港籍的挂机船和驾驶员的检审、发证。同年12月,芜湖航运局开始办理机动船舶的检验。
1980年12月,巢湖船厂承建的901号气垫船下水,经安徽省交通厅科研所、上海船舶研究所及巢湖船厂联合组织技术测试和34次的航行试验,最后,由皖江航政所检验、发证。
二、船员
芜湖海关兼理航政期间,船员考试和选用领航员由理传厅职掌。民国时期,先后公布《海员考试规程》、《驾驶员考试规程》、并在《交通部航政局组织法》中明确规定了航政局对船员和引水人员进行考核与监督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交通部先后公布实施《公务轮船船员管理暂行规定》、《内河轮船船员检定考试暂行办法》、《小型轮船船员检定考试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轮船船员考试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签发和使用范围暂行规定》。长江航政管理局与安徽省交通厅为贯彻执行部颁规定,分别制订了《长江轮船船员考试办法(施行)》和《船员考试发证办法》。
1950年6月,皖南行署交通局会同长江区航管局南京分局芜湖办事处对200吨级以下的小轮船员,建立技术考核制度,首次进行了考试。翌年,皖南行署交通局航务科,在芜湖集中本港国营、私营轮船的驾驶、轮机人员40余人,首期举办一个月的脱产学习,进行笔试,成绩合格者,发给船员证书。此后,每年举办一次,并增加现场技术操作的考核。
1953年,芜湖内河航运管理局制定《公务轮船船员管理暂行细则(草案)》,建立考评委员会,定期(每年一至二次)举办船员轮训班,实行考评。1958年,举办芜湖、巢县、安庆、铜陵、池州、当涂等地水上运输合作社轮船船员训练班两期,受训人员分别为80人(驾驶、轮机各半)和360人(驾驶120人,轮机240人),时间为3个月和9个月。主要学习实用驾驶、航行章程、造船工艺、内燃机和发动机的拆装修理等课程(第二期增设实船教学科目),期满考试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迄至1964年,共办各类船员技术轮训和辅导学习班40余期,参加者2200余人次。
1963年,芜湖长航船员考试业务,由南京港务监督统一主办;芜湖内河航运局执行安徽省航运局的部署,办理船员培训、考试及发证工作。1965年后,交由芜湖皖江航监所接办。
1966年,芜湖航政分局采用船舶推荐、基层评议、领导审批、航政部门审核发证的“上下结合”形式进行船员考核。1971年底,江南车船监理所在芜湖市集中办理(含徽州、铜陵、芜湖、马鞍山)船员检审换证,共有975人换发了新证。
1980年5至7月份,芜湖港航监督所全面进行船员审查发证,经核准换发新证的驾驶、轮机人员3817人。同年,芜湖航政分局建立船员考试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命题、监考、评卷及组织培训,迄至1985年,先后举办船员考试10次,参加考试者1562人,955人合格,合格率为60.3%;不及格的,分期补考;并建立了船员技术档案。
三、航行安全
民国初年,芜湖海关理传厅掌管航政事务中,有“水巡”职责的规定,是航行安全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民国二十年(1931),上海航政局芜湖办事处职掌芜湖港航安全监督。
1951年,长江区航务局与华东交通部分别颁布了《长江航行章程》、《长江区轮船拖带驳船、民船暂行办法》及《华东内河航行章程》、《华东内河轮船拖带驳船暂行办法》,航行安全管理始有新法规。
1957年9月和1958年2月,芜湖内河航运管理局,先后修(拟)订试行《船舶安全驾驶操作规则》和《船舶抗风力等级及长江避风锚地(讨论稿)》。芜湖交通主管部门,为贯彻政府有关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的方针、政策、法令,相应制订了一系列的规章和实施条例,普遍建立了各级(企业、处、站、区段、船队、班组)安全组织,按岗位职能分工,分类制订有关预防船舶碰撞、触礁、搁浅、过坝、过闸、过桥、过载、超速、防火、防爆、防风、防洪、消防、救生等安全实施细则和岗位责任制。实行“月初”、“月中”安全活动和“航前”、“航后”安全会议及值班等制度。开展定期安全检查,每年元旦、春节,结合春运及五、九月份的“安全月”、“质量月”,集中进行以“查思想、查制度、查设备、查隐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各类船舶(军用例外)均由航政部门统一核发航行合格证书(含驾驶、轮机人员证件)方可启航,加强了港航监督管理。
1964年,芜湖水上交通安全,执行长江流域6省、1市(川、鄂、湘、赣、皖、苏、沪)的《长江避碰规则》。1981年1月,执行交通部颁布全国统一的《内河避碰规则》。同年9月的“安全月”期间,长江航政局会同安徽省交通厅,组织港航监督单位和轮运企业,联合成立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检查组,深入芜湖航政分局所辖的长江区段39个港站,进行1个月的检查;走访了交通管理部门、船舶单位、农村社、队157个;召开岸边、船头座谈会及举办技术讲座63次,印发安全航行宣传材料3500份;监督艇出航124小时,往返航程1860公里,检查船舶258艘次,纠正违章145艘次,占检查船数的56%;芜湖航政分局在姑溪河口设关,检查3天,处理违章361艘次,占检查船数427艘次的84.5%。同年,芜湖航运管理局在青弋江(中江塔以下)、湾沚、澛港3地设航行安全监督检查站,配备监督艇3艘、航标船、打捞船各1艘。1982年至1983年间,对青弋江两岸的民间渡船进行定期检查和安全教育,纠正、处理违章渡运7300艘次,占检查渡船数8500艘次的85.8%。
1985年,芜湖航政分局制订《长江干线太子矶航段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芜湖港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芜湖港火车轮渡同过往船舶避让规则》。配备水上巡逻监督艇9艘,高频通讯设备12台,进一步完善了航行安全管理。
由于港航体制多变,芜湖港的管理范围几经调整,江河海事的处理、统计,口径不一。据记载,建国后发生的重大海损事故典型案例有3起:1949年冬,芜无(为)线客班“协明”轮,因违章超载,经运漕河口时,转弯倾覆,旅客死亡30人;1960年7月7日,安徽321号货轮拖驳违反装运危险品的规定引起着火,汽油桶爆炸燃烧,直至油尽船毁,死亡1人;1964年7月30日,皖江2672号轮协助拖驳,因拖带操作配合失调,在水流湍急情况下,拖轮失控摆头,碰撞在航的铁驳,导致覆没,死亡船员5人。自1965年至1985年,据不完全统计,共发生江河海损事故(不含损失200元以下事故)720起,沉船92艘次,死亡246人,直接经济损失607万余元。
四、运价
民国时期,芜湖航运运价由商会或轮船同业公会议定。形式上运价统一,实则时有涨落。抗日战争胜利后,长江区航政局规定:长江与内河客运,每人公里378元;货运每吨公里1800元。民国三十六年(1947),客、货运价分别上升为567元和3150元,提高50%和75%。翌年下半年,按原价各调升150%:客运每人公里1417元;货运每吨公里7875元。
芜湖解放后,始由政府规定统一运价。
1、客运价
1949年5月,芜湖轮船客运票价,不分长江、内河,上水、下水,每人公里为八毫(折合新币,下同)。继因物价影响,运价明显偏低,当年调整五次,年末为一分。
1950年2月,实行长江、内河分开计费。每人公里,长江客票调为一分三厘;内河为一分六厘九毫。经三次调整,年末,长江、内河分别降至一分一厘和一分六厘六毫。翌年,长江调为一分五厘;内河降为一分四厘八毫。江河客运票价接近。
1953年1月1日,执行《安徽省航运运价管理细则》的统一规定:不分长江、内河,上水一分五厘,下水一分三厘九毫,上下水平均每人公里一分四厘五毫。计费单位5公里或不足5公里,按5公里计算。儿童和军人,分别按全程票额的50%和80%优待收费。并开始实行旅客保险,随同票价收取3%保险费。从此,芜湖轮运客票按全省的统一规定执行。1956年和1962年,又作过两次全面调整。
1966年9月1日,长江航运公司芜湖分公司按照长江航运管理局规定,区间干线运价改为每人公里九厘二毫。支线执行省定价不变。
1982年10月1日起,区间干线(含芜裕轮渡)每张客票增收“停泊费”一角。翌年12月1日起,客运价改按递远递减办法:长江、内河100公里以内,每人公里二分二厘;100公里以上至800公里以内,每递远100公里,递减5%。
2、货运价
1949年5月,芜湖轮、木船货物运价,不分长江、内河,每吨公里均为四厘(折合新币,下同)。当年调整五次,年末为五分。
1950年2月,皖南行署交通处和芜湖长江航政办事处,调整芜湖内河轮船航行长江的货运价,分上水、下水,按五个等级计费:五等基价,每吨公里上水五分二厘二毫,下水三分四厘二毫。五等以上,每等递加10%。一至五等上下水总平均每吨公里为五分三厘。长江轮船的货运价,亦同时进行了四次调整,1951年比1950年末,长江、内河分别降31.25%和43.84%。
(见附表)表28

1953年1月1日起,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安徽省航运运价管理细则》。运价计算,分轮船、木帆船和排筏(略)三类及上、下水两种。货物分类,轮船为五个等级,以四等运价为基数,整批货运每吨公里单价,上水为三分五厘二毫,下水为二分九厘九毫。零担货运每吨公里,上水为四分二厘二毫,下水为三分五厘九毫。三等货运价增加20%,二等增加44%,一等增加73%,五等按四等运价减10%。木帆船货物分类为两等(执行四级河流运价),以二等运价为基数,不分整批零担,每吨公里上水三分七厘九毫,下水三分五厘。一等增加10%。
1954年2月,长江航运管理局,改革长江轮船运价。货物分类,由原五个等级,改为十等。以十等为运价基数,每吨公里上水为二分,下水为一分三厘,每等递加10%。上、下水平均运价由改革前的四分三厘二毫,降为一分六厘五毫。此后,芜湖航运货物运价,由长江航运管理局和安徽省交通厅分别规定。芜湖长江轮船公司一般执行长江申汉段区间运价;皖江轮船运输公司执行全省平水(全省分上水、下水、平水三种)运价。
1965年3月起,长江航运管理局先后调整货运价五次。规定长江干线运输按申汉段区间运价,长江支流运输,执行安徽省定价标准。1967年4月,货物分等,由原十等改为八等。长江轮船公司在安徽省境内营运的几项货物,实行特价优惠。(见附表)1976年1月,和1982年8月,根据交通部通知取消了特价。
表29

1983年12月,货物分等由八级恢复原十级。长江干线上、中、下游跨段直达运输,按长江主要航线运价计算;长江下游直达运输,按申汉段区间运价计算;长江支流运输,按地方运价计算;干支、支干、支跨段运输,按长江、地方运价分段计算。芜湖分公司承担的货物运输,多在申汉之间,一般均按申汉段区间运价计算。
芜湖水系货物运价,自1954年至1972年,经安徽省交通厅先后调整了五次。
表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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