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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由于交通阻塞,市场物资匮乏,物价波动频繁。
1945年,抗战胜利后,市场物价有所回落,但为时不久。国民党发动内战,将大部分财力用于军费支出。1946年军费支出达6亿元(法币),占当年全部支出的86%,社会经济受到巨大破坏。法币的大量发行,使芜湖的米价大涨,1946年每50公斤为3.2万元(法币),至1949年为每50公斤4000万元;以黄金涨风开路,食油、棉纱、棉布紧步后尘,黑市价格急剧上升。
1949年5月10日,芜湖市人民政府成立。为稳定市场、稳定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采取如下措施:没收旧银行、钱庄和官僚资本主义工商业;建立粮食、花纱布、百货、煤建、食盐、土产等公司;取缔银元贩、掮客等投机商贩;检查囤积居奇、扰乱市场等非法活动,继而对粮、棉、油、布等关系国计民生的人民生活必需品,实行统购统销政策,统一全市的金融管理;淘汰了过去被垄断私商经营的行纪业(粮行、鱼行、蛋行等),私营阵地日益缩小,国营市场占据领导地位,在整个市场起着主宰的作用。到1952年,国营公司贸易总额占80%,而私营只占20%,市场物资充足,国家掌握了经济命脉。通过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运动,清除了资本家的“五毒”行为,违法乱纪者日少。在国营公司建立的同时,各自都设有物价科或者第二业务科专职管理物价。在恢复时期,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价格,统由国家制订,如粮食、油脂、毛猪、鲜蛋、土产、百货、布匹、木材、毛竹等。芜湖市场牌价由皖南行署掌握。国营公司所经营之商品按日挂出牌价,规定批零差率。对一般商户和服务业、手工业实行议价、核价、明码标价等;对经营毛竹、木材的私商,按皖南行署财委的规定,采取协商议价的办法进行管理,以稳定市场,缩小牌价差距。阳泉煤不准售与私商,对盐商出售食盐不准高于国营公司牌价。通过财经统一管理,国营占据市场阵地后,物价日趋稳定。
1952年,“三反”、“五反”运动后,资本家不法行为受到遏制,有些行业逐渐被国营所取代,市价向牌价靠拢,但出现了私营工商业生产经营者情绪低落的现象。对此,根据中央第二次调整商业的精神,采取揽业务、让价格的办法,扩大加工订货范围,提高工缴费用、缩小地区差价、扩大批零差率,并组织其参加城乡物资交流大会,以调动城乡工商业和小商贩经营的积极性。在稳定物价方面:组织货源、针对缺粮少布情况,组织粮食、花纱布,适当把粮价安排高一些,让粮商贩运有利可图,促使粮食流入市区,以补充供应;市粮食公司在粮价波动时,随行就市,低于市价抛售;取缔扰乱市场非法行为,严禁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卖空买空,投机倒把;对一些商品实行批发证制度,缩小批零差价,防止投机商从中渔利;逐步扩大物价管理范围,制定和完善地区差价、批零差价、质量差价、季节差价:在物价管理上,由粮纱煤盐,扩大到日用百货、五金器材及进口物资,由只管批发价到管零售价。
1955年起,贯彻“基本稳定,个别调整”的方针,市场物价进入全面稳定阶段,因年初税制改革,先后调整168种商品价格,并根据商业部指示,继续调整商业部门价格,但因调价不及时,出现私商抢购现象。商业调整后,工业品扩大地区差价,促使私商从产地直接进货,物价一度出现混乱,价格上升1%,如芜湖至宁国百货地区差价较前扩大6%,因未根据实情调整,致使有的商品地区差价偏宽,加之私商批发不纳营业税,贩运亦大,从当地国营公司进货减少。国营商业实行经济核算后,片面紧缩加工订货,花色品种因而减少,私商价低于国营,且短期赊销,营业额扩大,经营比重上升,呈现国营批发萎缩公退私进状况。因此重新进行调整,将地区差价缩小,如芜湖至宣城地区差缩小0.35-1.6%。同时,通过扩大加工订货,控制货源,并采取征收私商批发营业税的政策,限制私商贷款,放宽降低对国营利率,因此,私商经营受到限制,国营经营比重逐渐回升。同年4月,对粮食、食用植物油实行统购统销,统一制定购销价格并取消季节差价。
1954年9月,对棉花、棉布实行统购统销,统一制订作价办法和购销价格,从此,粮油布及日用工业品价格,长期处于稳定阶段;对猪、牛、羊、蛋等产品实行派购;对家禽实行议购;在对私改造过程中逐步取消私营渔行,形成以淡水鱼为主的水产品统一市场。在市区建立蔬菜交易所,按照国营公司制定的价格水平由买卖双方自由选购,议价成交。1956年,全行业实行公私合营,先后对地方工业产品价格和服务业、修配业、部分公用事业的收费标准实行同行业议定。同年8月,为避免因提高工资而引起的物价上涨,对物价进行冻结,保证市场价格的稳定。
1958年12月,根据国务院规定:将农副产品分为三类,实行分级管理,并开放粮油市场,完成国家统购任务的,允许由供销社组织议购议销。蔬菜价格,改由国家掌握总水平,对主要品种规定最高最低价格,恢复季节差价。1960年,对蔬菜实行统购包销,购销价格全部执行蔬菜公司牌价。1961年,调整花生、大豆、芝麻、菜籽等农副产品收购价后,按一、二、三类规定的品种范围,分别实行统购、派购和议价。在稳定18类生活必需品价格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房租、水电等收费标准情况下,对猪肉、鸡蛋、水产品、豆制品、食糖及部分卷烟等主要消费品实行凭票、凭证定量供应。在保证平价定量供应的同时,对烟、酒、茶、糕点、糖果、钟表、自行车、针织品以及饮食业的菜肴、果点等实行高价敞开供应。
1963年,在保持市场物价总水平不动的情况下,有计划的对不合理的价格进行有升有降的调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调整104种,地方工业产品、手工业产品及日用消费品调整1753种,主要品种有呢绒、钟表、自行车、电子管收音机、药品、化肥、农药、农用柴油等价格有所下降。1965年4月,调整粮食价格,并按照职工及其吃商品粮的赡养人口,每人每月发给0.7元的粮食补贴。5月,随着棉花收购价格的提高,相应提高棉纱、棉布、毛巾的销售价格。随着国民经济情况的好转,高价商品逐步恢复平价。1967年8月起,国务院通知,对物价进行冻结,对不合理的价格,放在“文化大革命”后期处理。各类商品的购销牌价虽然未动,但有价无货的情况相当普遍,不少日用工业消费品和副食品采取凭票证限量供应,变相提价和随意提价的情况仍有不同程度存在。1967-1976年,由于“文化大革命”影响,物价监督工作处于停顿状态。
1979年11月,按国家统一部署,提高猪、羊、牛肉、鲜蛋、鸡、鸭、鹅及牛奶等八种副食品销售价格,其中:猪肉(带骨)每500克由0.80元提为1.05元,提高40%;牛肉由0.60元提为0.88元,提高46.7%;猪板油由1.10元提为1.40元,提高27.2%;鲜蛋恢复季节售价,销售价格随着收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全年实行一个购销差率(20%)。猪肉销价提高后,猪副产品销价调整为:猪肝、猪腰、花油与猪肉同价,猪心、猪舌按猪肉95%,猪大肚70%,猪头(带耳去舌)45%,猪蹄40%。调价后,给职工每人每月5元的副食品价格补贴,解决购销价格倒挂。
1980年5月,改进饮食、糕点、糖果价格管理,对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商品价格,继续实行计划价格,对一部分商品实行浮动价格,在实行浮动价格时,其产品出厂、批发、零售价格都可以浮动。三类农副产品和小商品,逐步实行议购议销。饮食业价格:面制品毛利率为28%,菜肴、带馅点心实行“死毛利,活规格”,具体品种按毛利率30%计算。分类毛利率:带馅早点,小吃35%,大众菜肴25%,普通炒菜30%,高级名菜、名点、特殊风味品种为40-50%,议价品种毛利率应低于同类品种。糕点、糖果价格,以正常生产、合理经营、中等成本和费用水平,加合理利润和应纳税金制定出厂、批发、零售价格。对计划内供应粮、油、蛋、糖、肉等原材料的,其产品按规定价格、份量、质量标准出厂销售。计划内凭票凭征供应的大路货糕点和传统名牌产品,不得转为议价销售,实行产销直接见面。同年9月,对部分农机产品试行浮动价格。手扶拖拉机、小型柴油机可上浮10%,手动喷雾器可上浮30%,下浮不限,并不再实行全国统一销价。12月,对议价商品议购实行最高限价:规定凡销售国家规定价格的商品,其零售价格必须控制在12月1日前的水平,凡高出牌价的一律要降下来。1981年1月,在全市进行物价检查证的发放工作,10月,草拟农副产品议购议销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议购议销商品价格的品种范围、作价方针和管理原则。
1981年11月,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降低涤棉布销售价格:芜湖地产涤棉布平均降低10%,安徽省内平均降低15%,省外平均降低10%,进销差率为8%,批零差率为14%。同时,较大幅度的调整烟、酒、煤、针织品、日用工业品、家用电器及短途运输等价格。烟酒销售价格调整是:卷烟,甲级(黄山、渡江、迎客松)每包提价三角以上;乙级,平均每包提价八分;丙级,提价二分;丁级烟维持原价。卷烟调价后,进销差率甲、乙、丙级仍为4.5%,批零差率为10%,丁、戊级烟,扩大为15%,精简装差价每包为三分,带嘴与不带嘴每包差价为0.12-0.16元。酒类:全国名酒(古井贡酒),每瓶提价2.14元;全国优质酒和安徽省内名酒(口子酒),每瓶提价1元以上;普通大曲酒,每瓶提价2角;瓜干酒、代用品酒、兑制酒,价格不动。进销差率,瓶装古井贡酒为14%,优质以上大曲酒散装为12%,瓶装为10%,普通大曲散装酒为9.7%,瓶装为7.6%,其他各类酒不动。批零差率:各种大曲酒、优质酒、粮食白酒散装为12%,瓶装为10%。这次酒类调价,对芜湖市生产的纯白酒、黄酒、甜蜜酒、加饭酒、红梅酒的价格维持原价。
1982年2月,对全市工商企业规定:凡国家定价的工农业商品零售价格,一律不得提高,对收购价、出厂价、调拨价、供应价、批发价,加以控制;对议价商品的零售价,只能降低,不能提高,并严格控制议价商品的范围。6月,开展全面审价工作,范围: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农副产品收购价、调拨价,交通运输、文教卫生、服务修理等非商品收费标准和价格。8月6日,为调整部分物价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编印了《芜湖市各种商品价格差率表》。
1982年-1983年,对495种小商品价格放开,将订价权限下放给企业,对企业产品直接流入市场提供方便。1983年1月,按上级部署,降低化学纤维织品价格,提高棉纺织品价格。纺织品通过调整价格,拉开质量差价,扩大进销差和地区差。降低的化纤纺织品包括涤纶混纺纱布、涤纶长丝、腈纶针织绒、纯腈纶毛线、毛涤粘三合一等12种。提价的纯棉织品有针棉织品、棉毯、原色布、印染布、色织布、黑麻绸等11种。5月,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提价、变相提价。7月,组织力量对物资系统和工商企业的生产资料乱涨价现象进行清查,取消不合理的规定和乱收费现象。12月,随着铁路、水运运价的调整,工业用煤销售价相应提高,提价的有淮南煤、徐州原煤、烈山原煤、阳泉原煤等19种,平均提高5%。
1984年7月,颁布《芜湖市物价局职责范围和岗位责任制执行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对物价市场管理范围。
1984年7月,完善纺织品按质论价政策:获国家金质奖产品加价不超过15%,银质奖不超过10%,部省优质产品不超过5%;对落选金银奖的产品同时取消加价;对花色新颖、市场畅销的产品出厂价(中准价)可上浮10%;花色陈旧,市场滞销的品种价格可下浮10%。当月,从11个方面对若干商品价格放宽管理,下放部分地方产品、商品定价权限给县物委和市主管部门(如粮食、白酒、香皂、小窑煤、服装、皮鞋、糖果、糕点);全部开放小商品价格,由工商企业协商定价,不受原来作价办法的额定和限制,二、三级企业对省外小商品一般不再制定批发价,只定供应价(进价加费用),零售价格由企业自定。扩大浮动价格的品种,对花色品种繁多、规格复杂、翻新较快、挑选性强、供求变化大的商品,如纯棉布、涤纶混纺布,企业可在现行价格的基础上上下浮动10%;丝绸、毛巾、全布胶鞋、铁丝、元钉、半导体收音机、收录机、非名牌自行车、缝纫机、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允许上浮15%,下浮不限。进一步开放农副产品议购议销价格。
1985年4月,制定了计划外生产资料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在进入有计划建设时期,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由市统一安排生产和统一分配的工业产品出厂价、销售价格;管理中央和省管理以外的主要农副产品价格;主要工业消费品价格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水路、公路、铁路的运输价格和短途运输搬运价格;管理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事业、服务修理行业的收费标准和饮食业的毛利率。按照物价管理分工权限,芜湖市规定具体作价原则和办法:制定调整工农业产品和物资商品价格、非商品费标准;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商品价格进行调整时,报经安徽省物价局和芜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实行物价管理过程中,对违反物价方针政策和物价纪律的行为,有权纠正,并依照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仲裁协助有关部门管理。为了使物价管理经常化、制度化、先后建立健全物价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调价报告、统计报告、台帐、明码标价、保密制度、奖惩、处理违纪案件、立案制度等。
从1984年7月起,对物价政策实行改革,价格随行就市,由买卖双方协定,调拨价格也不受原规定限制。对常年生产,季节销售,时令性强的工业品实行季节差价(有汗衫背心、卫生衫裤、棉毛衫裤、凉鞋、拖鞋、电风扇、棉衣、棉鞋、碳铵等),幅度由企业自定。实行批量优惠价格,在工商、商业、商业与消费之间,可按照一次购卖商品数量的多少,实行批量差价,具体批量起点和差价幅度由企业自定。对自采工业消费品实行零活定价,凡在计划外自采工业品,可以低于同于当地牌价出售,对执行确有困难的可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经主管部门批准,适当加价出售。当地没有牌价的,可按比质比价原则,由企业自定。对名优特产品,实行优质加价,以出厂价为基础,凡获金质奖产品,可加价15%,银质奖加价10%,部省优质奖加5%。根据产销情况,可少加或不加。实行加价后,销售价可相应提高。若产品评价落选,加价同时取消。放宽协作物资价格管理,对工业供销公司和供销社购进的计划外物资,可根据保本微利(2%)原则按进价加合理费用自行定价。国营企业因原材料供应不足,用协作物资生产的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执行国家规定价格有困难的,可按物价管理权限报批或制定计划外价格。放宽对乡镇企业的价格管理。乡镇企业凡由国家供应原材料和燃料生产的产品,原则上执行国家价格,若有困难,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制定临时价格。对按议价购进原材料燃料生产的产品,允许高进高出,低进低出,由乡镇企业自行定价。对饮食服务业和修理收费,也按此办理。放宽工厂自销产品价格管理,对工厂自销的工业生产资料,可上下浮动20%,并自行定价。对农业生产资料,只准上浮,不准下浮。同年8月,对部分地方化工产品如石膏粉、红土、大苏打、氯化钠、硫酸锌、硫酸铜、双氧水、太古油等12种,实行浮动价格,以出厂价为基础,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
1985年4月起,放开猪肉销价,理顺农村粮油购销价格,适当提高铁路短途运输价格,拉开煤炭品种差价和地区差价。猪肉销价,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初期规定:500克冻猪肉为1.35元,鲜猪肉1.40元,以猪肉为主的加工熟食、腌腊制品价格,可按20-30%毛利进行掌握,调进的猪副产品按成本加15%的毛利进行定价;同时,将猪肉季节差价和质量差价下放给市食品公司,在10%幅度内自行掌握;因此而牵涉到的饮食业糕点业等相关产品价格,不扩大毛利率,按保本微利、薄利多销的原则,适当调整价格。猪肉提价后,由国家发给城镇吃商品粮居民每人每月1.5元的猪肉价格补贴。同时取消粮油统购、实行合同定购、调整农副粮油购销价格。规定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实行合同定购,其他粮食品种自由购销。对定购粮食价格:小麦、糯稻,“倒四六”;粳米,“倒二八”;油菜籽、芝麻、花生,“倒四六”;棉籽,“顺四六”;大豆按原价格。对供应农副业缺粮人口的口粮各种补助粮、救灾粮、饲料粮以及农村其他用粮的销售价格,同时调整到比例购价,实行购销同价。对供应城镇人口的口粮,仍按经销价不变。对食品饮食、糕点、副食、酿造行业用粮和饲料粮,过去已按统销价格供应的部份,继续按统销价供应。对工业用粮除饮料酒用粮已改为议价供应外,自7月份起一并将酒精、溶剂、制药、酱坊、味精、淀粉和其他工业产品用粮一律改为议价供应。对油脂、油料的购销价格,也相应调整。
与此同时,提高铁路短途运输价格。每运100公里以内硬座票价,由每人每公里1.755分提为2.4分,提高36.76%;软座票价为3.07分提为4.2分,提高36.8%。对200公里内营运的货物每吨加收4元附加费,不改变现行运价率。整车货物,每吨加收4元。零担货物每10公斤加收4分,五吨集装箱加收12元,一吨集装箱加收4元。公共汽车月票,市区每卡由3.50元提为6元,郊区每卡由6元提为9.50元,学生月票不变。调整煤炭的品质差价与地区差价,并将精煤、块煤、末煤、焦炭的比价进行调整。4月,对优质稻谷实行优质加价,杂交稻的比例收购改为定购部分,以原统购价,按倒三七比例计价。每50公斤由11.90元提为16.10元,提高35.2%。杂交米的等级差价,以标二米的出米率70%为标准,每高低一个等级,按4斤出米率计算。对计划外生产资料价格,企业在完成国家计划超产部分,销售由企业自定。企业以议价购进的原材料,产品可以适当加价,积压超储的部分,可以自行议价销售。
1985年4月,放开缝纫机、国产手表、自行车(三大名牌除外)、收音机、电风扇等五种工业品价格,由企业自定。作价办法:在合理生产成本和商业经营费用的基础上,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本着按质论价和薄利多销的原则制定和调整价格,商业批发企业和批零企业之间,一律按进价加合理费用、税金和利润作价,市场零售价格,由零售企业自定,并取消国家统一定价的有关规定。
为大幅度提高主要农产品购价,先后进行7次大调整,范围涉及农产品、工业消费品、工业生产资料及非商品收费标准。在价格管理体制改革方面,除国家合同定购的粮、油、棉等主要农产品外,其他农产品价格已基本放开,工业消费品除已放开一部分外,诸如耐用消费品、纺织品等实行浮动价,小商品价格已全部下放。在工业生产资料中,实行双轨价格制度。
附:1980-1985年芜湖市肉价财政补贴表
国营商业零售商品牌价和服务项目指数表(1956-1980年)、(1981-1985年)1980--1985年芜湖市肉价财政补贴表
表6金额单位:万元

补贴外,1978年起,国家对粮、油、棉超购加价也进行大量补贴。国营商业零售商品牌价和服务项目指数表
表7(1956-1980年)

国营商业零售商品牌价和服务项目指数表
(1981-1985)
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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