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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福利机构发展变化
1949年5月,市人民政府接收芜湖县救济院、安徽省第二育幼院,合并成立芜湖市救济院,下设安老所、育婴所、育幼小学,分别收残老、弃婴和孤幼。1951年5月改名生产教养院(院址在太古马路20号),增设乞丐处理所,收容改造游民、乞丐。同年10月,市救济分会育婴所并入该院育婴所。1952年增设妇女习艺所,收容改造妓女。
接收后至1952年,采取边收容、边整顿、边处理的改造措施,对有子女赡养的老人和有父母抚育的婴幼儿童,处理回家与亲人团聚;对有生活出路和有劳动能力的,征得原籍政府同意资助回乡;对年满16周岁的孤儿,介绍就业和参军;对查无亲属的婴幼,开展领养工作。四年中,共收容3519人,处理2547人,逃跑、死亡245人(死亡多为幼婴),在院727人。
1953年9月进行整顿,撤销生产教养院,其原下属之育婴所、安老一所、安老二所(1952年分设)、儿童教养所(原育幼小学改称)、劳动习艺所(1952年由乞丐处理所改称)、妇女习艺所等6个单位由市民政局直接领导。1954年,大部分妓女已改造处理完毕,撤销妇女习艺所,少数未安置的妓女并入劳动习艺所,继续治疗和参加生产习艺。
1955年后,残老、孤儿收容数逐年下降,在院人数亦相应减少。于1958年5月再次进行调整,撤销安老一所、安老二所和儿童教养所,合并成立生产教养院,并移址泗水园43号。同时,明确教养院为社会福利机构。1962年4月改名社会福利院。1966年4月易名社会救济院。“文化大革命”期间,残老收容工作处于停滞状态。1970年起收养对象为城市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人员(简称“三无对象”),并收养少数自费代养人员。1979年11月复名社会福利院。到1985年末,院内有房屋建筑面积5736平方米,其中办公、业务用房3368平方米,设床位180张,职工41人,残老院民分男女两部分,孤儿设大、中、小3个班。各类不同收养人员的具体工作方针:(1)对老人以养为主,妥善安排其生活;(2)对健全儿童是教、养并重,对残缺、呆傻儿童是养、治、教相结合。凡有家可归的,可准予领回,入院半年后无父母认领的,准许无子女公民领养;(3)对精神病是养治结合。
二、生活、服务设施
社会福利经费,向由民政部门拨给。解放初期以米代金,残老、孤儿、游民、妓女每人每月生活费大米60市斤,婴儿保育费50市斤,交群众代养婴儿80市斤。另供给衣被、鞋袜和生活日用品。
1953年,取消以米代金,其供给标准每人每月6元(旧币6万元),1956年8元,1962年12元,1968年14元,1979年20元,1985年24元。上述费用包括伙食、服装、医药等在内,另发给院民数字不等的零用钱,春节、元旦加发过节费。
建院之初,备有土地和设备,安排有劳动能力的院民参加生产劳动,一般种植杂粮、豆类、蔬菜、饲养家禽家畜,或组织糊纸盒、打草绳、糊鞋壳、扎鸡毛帚、扎拖把、纺纱织布、织袜、织毛巾等。老人轻微劳动,精神有所寄托,儿童、妓女学会织布、织袜等技术,游民学会了烧砖、烧石灰以及种田等,残疾人也学会了不同技术。生产盈利以30%改善生活,30%作为劳动报酬,40%留作生产资金。随着土地交出、工业调整和在院人数减少,1963年后只组织少数有劳动能力的人参加食用碱生产。
住所,解放前是利用善堂、庙宇等旧式建筑,因年代久远,破漏严重。解放后逐步改建为砖瓦结构的平房,并改大统铺为小房间,1——2人或3——4人合住一间,每人一床。室内配桌、椅、柜、凳、面盆、水瓶等,夏天有电扇。在服务上,通过不断加强职工思想教育和整顿,质量不断提高。饮食改变过去一锅煮的作法,而是采取多样化,饭烂菜熟,有荤有素,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人员包送包喂。住院老人生辰,按时做寿饭,为其祝寿。护理人员给收养残老婴幼洗衣、洗澡、端屎倒尿以及对重病残和婴幼儿的专门护理,多数不怕困难和不避脏臭耐心服务,不断出现好人好事。院内还设有浴室、文化室、医务室,配备医务人员3人和常用药品。收养人员小病不出院,重病转院治疗。
三、婴幼儿教养
由于自然灾害加上其他社会原因,弃婴现象时有所见,特别是重大灾害年份,弃婴更是严重。对此,除由社会福利院尽量收容育养外,同时采取了一些应急措施。
1954年特大水灾,当年和翌年春荒时期,市育婴所收容弃婴高达2197人,严重的弃婴现象,引起中央和省、市领导的重视,并通过内务部和省民政厅与省内外联系,先后将1197名婴儿送往屯溪、蚌埠、佛山、青岛、扬州、济南、杭州、天津、西安等育婴机构分养。
1959——1961年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共收容弃婴5889名。对这些孤婴儿,当即采取了紧急措施,除扩大收容场所、增加营养、指定医疗单位抢救外,发动群众领作儿女的1836人,找到原父母领回的679人,安排独立生活的17人。
对婴幼儿的抚育,一般采取收养、抚养和领养。1980年后,因健全者婴儿很快被领养,不再院外代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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