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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当局对军人的优抚渐成体系和制度。宣统二年(1910),清廷陆军部奏请厘订的《恤荫恩赏章程》8章48条,对军人伤亡抚恤及优待有较为完整的规定。
中华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于民国元年(1912)颁布《陆军官佐士兵抚恤规则》及《海军官佐士兵抚恤规则》,主管武职人员抚恤的机构为陆军部和海军部,地方为省督军署。嗣军阀混战,法令废弛,各军自行其是。南京政府当政期间,于民国十七年(1928)公布《陆海空军战时抚恤条例》和《陆海空军平时抚恤条例》。其后,又作修正,分军种规定不同的恤金标准。民国二十七年(1938),又颁行《人民守土伤亡抚恤实施办法》及《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优抚工作在继承革命根据地传统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发展日臻完善。在各个时期,政府认真开展优抚工作,制定法规,组织实施。
一、优待
1、群众优待
解放后,芜湖市对居住农村的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的优待,根据各个时期的不同要求,经历了代耕、优待劳动日(工分)和优待金三个阶段。
代耕1950年冬,在郊区土地改革工作中,政府发动群众对贫苦烈、军、工属进行部分代耕。1953年按规定停止工属代耕。并从这一年起至1955年,均每年检查调整一次。三年中累计代耕348户,代耕土地1118亩。
优待劳动日(工分)1956年,根据农村经济变化情况采用优待劳动日办法代替代耕。是年,郊区300余户烈、军属和残废军人有155户享受优待劳动日7526个,全年优待劳动日共折款7526元。1957——1958年,每年在春耕生产前,各农业合作社将优待劳动日评定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后,报乡人民委员会批准,分别发给“享受优待劳动日证”。
1959——1960年郊区公社吃“食堂”,未评优待。1961年恢复优待劳动日工作,优待对象增加病故军人家属、失踪军人家属和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劳动日开支由生产大队平衡负担;优待劳动日工价与大队干部补贴工价相等。到1965年,各公社都依此办法进行优待,各年优待面约50~60%。1966年后,军属则普遍实行优待,每户优待劳动日在50~100个之间。
优待金1982年,郊区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普遍建立,优待劳动日改为优待金。1984年,改优待负担为以乡统筹。
2、国家补助
建国前后,国家每年拨出一定数量的优待粮,用于解决烈、军属生活困难。1953年,停止工属补助,并改食物补助为现金补助。1954年,对孤老烈军属开始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55年,全市发定期定量补助费10707元、临时补助款71337元,共补助8308人次。1956年,全市发放定期和临时补助36479元,补助4696人次,其中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446人。1958年,随着就业人口的增加,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减少到155人。1960年后,农村优抚对象生活困难面增大,城市优抚对象大量被精简,又适时扩大了补助面。到1964年,全市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计有388人,年定补额18000元,临时补助7256人次,补助款35094元。
1979年10月,增加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
1980年5月,对家住农村的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牺牲的烈士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都给予定期补助,家住城镇、生活有困难的也给予定期定量补助。1980年12月底统计,市区6个区定补157人,年定补款达22031元。与1979年相比定补人数增加62人,款增加7511元。
1985年1月,将革俞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含失踪,下同)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长期抚恤,标准亦作了适当调整。当年,市区长期抚恤47人,其中烈属39人,牺牲病故军人家属8人。全年长期抚恤款共30700元。其余继续享受定期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共210人,定补款38100元。
3、其他优待
残废军人优待革命残废军人除享受长期抚恤外,还享受其他优待。五十年代初以来,在乡重残人员伤口复发、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可送省专设机构收治;二等以上残废军人享受公费医疗;三等残废军人伤口复发,由民政部门负责治疗费用。在职残废军人伤口复发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用给予补助。凡因伤残需要,政府予以配置手摇轮椅、假肢及其他的辅助器械。残废军人乘坐火车、轮船和长途汽车享受半价优待,飞机八折优待。1979年后,退伍回乡的农村特、一等残废军人,无论在农村或城镇安置,本人、配偶及16周岁以下子女,均可转为城镇户口。
扶持生产1951年,政府通过资助、扶贫和动员个人自筹等办法,组织城区烈、军属和残废、复员军人从事手工业和副业生产。是年共组织规模不等的生产单位16个,参加生产的优抚对象有159人。1955年,生产厂组发展到23个,人员增至300多名。后来城市的生产组织有的逐步扩大成为社会福利工厂,纳入国家计划,有的按行业归口,划给有关部门。
在农村,政府扶持生产主要是资助购买耕畜、农具。1955年农业合作化中,市拨出专款4万多元,重点补助郊区优抚对象用于入社资金和购置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
资助入学1951年,政府以资助或享受助学金优待,帮助贫苦烈军属子女入学。是年,全市帮助烈、军属子女入学1175人。1953年,全市发放入学补助费859万元(系旧人民币市值单位,1955年币制改革,原人民币一万元改为一元。下同)。直到1956年以后,教育部门健全助学金制度,民政部门不再发放入学补助费。
医疗减免自1951年起,政府还对贫苦烈、军属给予医疗费减免。是年,全市公、私医疗单位共减免医疗费1386人次。1952年,减免136人次。1953年,凡带病回乡复员军人,到公立医疗机构诊病时,一律免收挂号费;其治疗费有困难者,经区人民政府证明,可酌情予以减免。直至1985年仍沿用此法。
表彰先进烈军属、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在各个时期,各个岗位,不断涌现大批先进模范人物。1953——1983年,全市召开过10次优抚对象模范、积极分子、先进个人代表大会(附表1),有2219名优抚对象和228个拥军优属先进集体受到表彰。1985年11月,市政府召开立功现役军人家属授奖大会,对市区29名参战和在部队建设中立功的军人家属给予表彰奖励。
芜湖市历届优抚模范、积极分子、先进代表会议
表1统计表

二、抚恤
1、牺牲病故抚恤
1950年12月11日内务部公布《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其适用范围为:现役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和批准为烈士的人员。这三个条例规定的抚恤,分牺牲、病故两类。条例还规定,对牺牲、病故军人,曾立大功以上者,增发其应领抚恤额四分之一。开始发抚恤粮,1953年改发现金。1955年规定,上述条例还适用于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列入编制的人员和部队在编职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意外事故死亡者,则按病故标准给其家属抚恤。1974年,对援外出国因公牺牲、病故人员,参照因公牺牲标准发给抚恤。
1950——1979年,国家对抚恤标准作过三次调整。1950年抚恤粮为450——1200斤;1952年为900——4800斤;1955年抚恤金为120——650元;1979年为370——700元。1980年6月,把牺牲、病故两种抚恤标准,改为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三种,并于1980年、1984年,将烈士的抚恤标准调整为800——1000元、2000——2400元。1985年又重新规定:对1984年4月1日以后牺牲的烈士其一次抚恤金,生前有工资的,按40个月工资计发;生前无工资收入或低于军队23级的,按23级正排职干部的40个月工资计发。还规定对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烈士,增发一次抚恤金的三分之一;二等功以上的军人、参战民兵、民工被批准为烈士的,增发一次抚恤金的四分之一。
1950——1985年,市民政局以一次抚恤终了的办法,办理抚恤之发放。
2、残废抚恤
1949年7月至1950年底,市民政局依照皖南行署《安置与处理荣军暂行规定》,对荣誉(残废)军人进行抚恤。其标准按残废等级,分别按季发给供给粮和荣誉金。
1951年,市民政局对残废人员进行检评,分别换发中央人民政府制发的《革命军人残废证》、《革命军人优待证》、《革命工作人员残废证》、《革命工作人员优待证》、《民兵民工残废证》(在乡三等残废人员,因一次抚恤终了,不参加检评换证)。残废抚恤,改按每年一、七月两次发给。1962年,原证使用期满,又换发内务部制发的残废抚恤证。1965年,在乡三等残废人员改发长期补助(后改称长期抚恤),均换发了新证。至1985年底,市区实有革命残废人员661人,其中残废军人622人,残废工作人员29人,残废人民警察8人,参战残废民工2人。
三、褒扬
1、追认烈士
1949年6月到1950年12月,市人民政府根据地方及部队县、团以上机关或个人证明,先后承认了2名革命烈士。1950年12月,国家公布褒恤条例后,政府于1951年对烈士家属进行普查登记,并按条例规定开展追恤工作。到1964年共调查结案审批追认烈士20人(包括建国后为公共利益而壮烈牺牲的国家职工),分别发给其家属《革命牺牲军人家属光荣纪念证》、《革命牺牲工作人员家属光荣纪念证》、《革命牺牲民兵民工家属光荣证》。
1965年7月起,对病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个别曾在革命斗争中因战、因公负过重伤,或者被俘、被捕英勇不屈而受敌人酷刑,以致身体受到严重摧残而又长期带病坚持工作的,可报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给予烈士称号外,一般不再给予烈士称号。过去已给予烈士称号的也不再改变。“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政工作陷于停顿。1970年后开始恢复追恤工作。1977年,省革委会曾规定,在职、离休老红军病故后给予烈士称号。1980年取消。到1983年底,陆续办理结案追认烈士33人。其间,还对抗美援朝失踪军人进行审核追认工作,共追认4人。
1983年3月至1984年8月,按省部署开展烈士抚恤证换发、补发工作,共换补国家统一印制的《革命烈士证明书》143份(附表2)。
芜湖市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情况统计表
(1984年8月)
表2

2、修建烈士纪念墓
1953年,市政府根据市第七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议案,决定将郊区马鞍山南坡作为革命烈士和病故革命军人公墓(习称“神山烈士陵园”),1954年拨款修建。当年,将散葬在各地的135家烈士和病故军人坟墓迁葬于此。1955年、1957年,政府又先后两次拨款整修。
1978年,对葬于小赭山戴安澜烈士墓进行了整修,并重新竖一石碑。
3、节日祭扫
解放初,对安葬在各处的烈士,由葬地乡(村)人民政府按时扫墓。1955年烈士陵园落成。当年清明节,市党政军领导、烈士家属、各界代表200余人参加祭扫。以后,每年清明节,都组织人民群众和青少年前往扫墓。
4、搜集烈士史料
1956年,市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搜集烈士史料的通知。部分烈士遗像和遗物照片于1959年送芜湖专区举办的国庆十周年成果展览革命烈士史料馆展出。到1985年止,共搜集烈士史料10份,烈士遗像6帧,并按人立卷保管。其中知名烈士毕武斌、张英男的史料和遗像选送至省烈士事迹陈列馆。
5、编写革命烈士英名录
1980年9月,国务院颁发新的《革俞烈士褒扬条例》后,由市民政局编写《革命烈士英名录》(初稿),送省审查付印。1981年9月,省民政厅编辑出版的《安徽省革命烈士英名录》第一卷为芜湖市分册,录入革命烈士218名。
四、拥军优属
1、节日慰问
建国后,每年春节及“八一”建军节,政府都布署对驻芜部队、住院伤病员、革命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以及烈、军属进行慰问(“文化大革命”期间除外)。
慰问团由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负责人组成。区以下基层单位还由党政负责人及群众代表登门为驻军及烈军属拜年,并赠送慰问品。
解放初,慰问品大多由群众或人民团体捐款购置。六十年代后,以精神慰问和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为主,一般不赠送慰问品。
慰问分别采用军民联欢会、座谈会及登门慰问等形式。联欢会主要用于集体慰问、由慰问团携带的文艺队或电影队演出或放映。八十年代后,改为包场发票。座谈会多为工厂或乡村(社队)慰问革命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及烈军属,会上赠送贺年片、春联和少量慰问品。对住院重伤病员,则由党政领导逐室逐床慰问。同时地方军政首长进行互访并互相征求意见。
1970年后,拥军优属活动得到恢复和发展。1977年“八一”前后,全市开展了隆重热烈的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五十周年活动。1980年元旦、春节期间,中共芜湖市委向各级党组织发出文件,大力改善和推动了拥军优属工作。春节前,市直机关召开了900多人的拥军优属报告会,地方和部队联合召开了“双拥”大会,政府和军队双方宣读了拥军优属和拥政爱民公约。据统计,全市共开拥军优属报告会11场、座谈会230场,有21700人参加,报纸广播发出拥军优属新闻报导14篇。7个慰问团(组),慰问了13个单位,受慰问对象8459人。
1983年,在拥军活动中开展了军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市区有44个村、街、厂、学校和居委会与当地驻军共同开展以“五讲四美三热爱”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2、向前线赠送慰问品
1951年抗美援朝期间,市各界人民捐献慰问款25320万元(旧币),慰问袋4500多个。1985年1月,市有关单位向云南前线部队赠送总值达66700元的慰问品。其中,卷烟5000条,瓜子6500斤,手帕20000条,鞋垫1000双,啤酒7640瓶,磁带10盒。
3、送温暖活动
解放初,街道、乡、村及机关团体、工厂、学校均组织拥军优属委员会,广泛发动群众定期为年老体弱、孤身无靠的烈、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挑水、洗衣、劈柴、做鞋、修房等服务活动。春节和“八一”期间,商店和影剧院减价优待。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有烈军属代表。乡、村、街道开群众大会设烈军属席。
1975年,城市街道开始建立送温暖小组,对有困难的优抚对象进行“四定一包”服务。即:定服务对象、定服务时间、定服务项目、定服务人员、包户服务到人。到1985年底,市区共组织送温暖小组183个,参加服务活动的居民、工人、民警、干部有120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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