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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审判监督
到1985年底,市人民法院先后多次审理了一批刑事申诉复查案件。其中,人民法院有计划复查的占申诉复查总数69.56%,当事人提出申诉的(不包括法院有计划复查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申诉的)占申诉复查总数的30.44%。经审理原判正确、维持原判的占复查总数64.63%;原判不当,重新审判的占复查数的35.37%。这其中: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占复查数的15.03%;改判免予刑事处分占复查数4.81%;减轻刑罚的占复查数9.65%;改变定性,提前释放等作其它处理占复查数5.88%。
上列提起重新审判案件中,以1962年复查大跃进时期的案件,1979年复查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冤假错案和复查历史遣留的老案占的比重最大,这三项共占复查总数69.59%。
二、民事审判监督
芜湖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百分之八十以上是在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的。由于调解出于双方自愿,因之申诉案件不多。1979年至1985年,共审理申诉案件57件。经审查,原判正确,维持原判34件,占59.65%;原判不当,重新审判后,全部改判9件,占15.79%;部分改判5件,占8.77%;撤诉1件,占1.7%;其它8件,占14.04%。
从1949年到1985年间,全市法院坚持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复(检)查民事案件。重点是复(检)查婚姻案件和赡养、抚养、扶养案件。1985年继承法颁布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组织县、区法院对以往审理的继承案件进行一次复查,发现并纠正了少数处理不当的案件。
三、经济审判监督
经济纠纷案件,原由民事审判庭处理,1980年成立经济审判庭。由于建庭时间不长,且处理的案件大都通过调解结案。至1985年底,仅受理了4起不服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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