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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及民国时期审判机关
古代芜湖,司法与行政合为一体,司法权由县令统一掌握,直到清宣统二年(1910)冬月,始创芜湖地方审判厅和芜湖初级审判厅。民国初年,仍袭清制,后几经改名为司法部辖皖南临时裁判厅、安徽省第二地方审判厅等。1914年,初级审判厅归并第二地方审判厅,其司法范围扩大至23个县。1927年,审判厅改名为法院,并将检察机关配置于法院内。1929年成立芜湖地方法院,下设法庭和看守所。1935年4月,芜湖设安徽省高等法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高三分院),与地方法院合署办公,共同管辖第二监狱和看守所,主管芜湖、宣城、郎溪、广德、南陵、泾县、宁国、青阳、石埭县的司法事务。1937年12月,芜湖沦陷,高三法院与地方法院奉令解散。汪伪政权在芜湖仍袭前制,分设伪高等法院芜湖分院和伪芜湖地方法院。1943年,高三分院在泾县恢复成立。1945年抗战胜利后,高三分院从泾县迁回芜湖,辖大江南北14个县的司法业务,并恢复芜湖地方法院。1948年1月,高三分院改名为安徽省高等法院芜湖分院,两院仍共辖第二监狱和看守所。同年4月,成立芜湖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专门审理所谓“共匪”政治案件,辖区与芜湖分院相同,后增加无为、和县、含山、巢县及权辖怀宁县的政治案件,1949年元月,该庭撤销,此情况直至解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审判机关
1949年4月芜湖解放后。5月10日成立市人民政府司法科,1950年元月4日,正式成立芜湖市人民法院,同时撤销司法科。1951年,法院将所属监狱和看守所移交给市公安局管辖。五十年代初,法院曾先后设立过军事法庭(1950--1955)、土改法庭(1950·11--1951·8)、“五反法庭”(1952·4--1952·8)、普选法庭(1953·8--1954·3)、护堤法庭(1954·7--1954·11)以及郊区法庭等机构。1958年5月1日,芜湖市人民法院改为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属环城、长街、新芜(兼理郊区和裕溪口镇的案件)3个区人民法院。1958年1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芜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合署办公。1960年元月,两院分开设置。同年5月,撤销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3个区人民法院,恢复芜湖市人民法院,下设镜湖、新芜、马塘、四褐山、裕溪口5个人民公社法庭和郊区人民法庭。1961年12月,又将芜湖市人民法院改为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将5个公社法庭改为5个区人民法院。1963年5月1日,再次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市人民法院。
196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陷于瘫痪。1968年9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对芜湖市公、检、法实行军事管制,在公安机关军管会内设审判小组,法院解体。1973年3月,恢复芜湖市人民法院,次年3月,将市人民法院改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执行庭、研究室、办公室、人事科和行政科。至1985年底下辖镜湖、新芜、马塘、郊区、四褐山、裕溪口6个区人民法院,以及芜湖、繁昌、南陵、青阳4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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