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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安徽省从1979年以来制定了有关计划生育暂行规定和计划生育条例等奖惩规定:1979年制定十二条,1980年制定十六条,1984年制定十八条,对实行晚婚晚育和只生一个孩子的给予奖励,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给予处罚。
一、奖励方面
1、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二十天,婚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2、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三十天,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3、晚育的农民可减免本人当年的义务工;
4、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明,延长产假三十天,工资、奖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工作的,给予男方二十天照顾假,待遇比照探亲假处理;
5、夫妻双方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由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发给独生子女证。从领证之日起,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男孩5元,女孩6元),至独生子女十四周岁止。
6、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分配住房或宅基地、自留地。由国家供应口粮的山区、经济作物区,独生子女人托、入学、就医、就业等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7、职工只生一个孩子,并在子女满十四周岁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明的,在批准退休计发退休费时,提高百分之五的比例;农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给予适当照顾。
二、处罚方面
1、无生育证怀孕,不听规劝,拒绝接受补救措施的,职工从怀孕之月起,怀孕期间,一胎扣发夫妻双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二胎扣发百分之二十,农民、城镇居民和流动人口比照上述规定给予罚款。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罚扣款全部退还;超过限期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罚扣款不予退还。
2、职工无生育证生育的,除按前项处罚外,生育第一个孩子,处于一次性罚款一千元;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由所在单位按夫妻双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十征收社会抚育费七年;生育第三个孩子的,按夫妻双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五征收社会抚育费十四年。社会抚育费一次性计算,限期交纳。无生育证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夫妻双方各降一级工资,三年内不评发奖金(超产奖、发明奖除外),不评模,不提拔,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以上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或辞退。
3、农民、城镇居民和流动人口无生育证生育的,除比照本条例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农民不再给宅基地、自留地;城镇居民处罚期间,不得招为国家职工;流动人口由公安、工商、劳动部门和用工单位分别注销其暂住证,吊销营业执照,解除劳动合同。
4、未到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生育。非法同居生育的,除按本条例(一)、(二)、(三)项规定给予处罚外,加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5、女职工无生育证生育的,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奖金,其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疗费自理。
芜湖市区1979--1985年人口增长情况
表18

芜湖市区1979--1985年出生分孩次情况
表19

芜湖市区1979--1985年女性初婚情况,领取独生子女证情况
表20

芜湖市区1979--1985年落实节育措施情况
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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