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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宣传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县民政局、法院、公安局、妇联、团县委等有关单位抽出10余人组成《婚姻法》宣传检查组,深入乡村巡回检查,组织青年男女运用多种文艺形式宣传贯彻《婚姻法》。当时凤城区就有21个童养媳取消婚约,分得财产返回娘家。大溪河区河东乡有5个地主小老婆在宣传运动中离婚重新改嫁。圣庙村朱云霞23岁就死了丈夫,带着孩子跟随婆婆苦熬多年,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了觉悟,与本村一雇工自由恋爱结婚后,劳动积极苦干,被评为县级劳动模范。
据不完全统计,在1953年《婚姻法》宣传运动中,全县自由结婚的有5260对,其中经政府登记的4934人,自愿离婚的332对,复婚的69对,经政府判决离婚465对,寡妇改嫁的199人,童养媳回娘家的129人,自愿解除婚约的124对。
二、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双方必须亲自到户口所在地的一方或双方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登记。对那些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复婚手续和结婚手续基本相同,只是要收回离婚证,再发给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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