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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
1950年7月,县人民法院成立,县司法行政工作由县人民法院兼管。1980年6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第17条“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由司法机关管理”的精神,县人民法院成立了司法科,同年7月3日改为司法局,设局长1人,内设机构未定,下属机构有凤阳县公证处和凤阳县法律顾问处,各配1名负责人(或承办人),全局5人。1982年,县内各区、镇配备1名专职司法助理员。1983年,司法局配副局长2人,内设人秘、宣传、调解3个股,各配股长1人,全局20人。同年,人民法院设助理审判员,由司法局任免,司法局先后任命助理审判员7人。转报批准增设板桥、临淮关、门台子、大庙4个人民法庭,并承办2名法警的转干报批手续和法院干部培训与装备的请示转报手续。1984年,司法人事等项工作,由法院自行管理,司法局即专职司法方面的工作。
二、法制宣传
建国后,县组织城乡干部400多名,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活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自1955年开始,为配合开展党的中心工作,县法院、县妇联、团县委、县工会等单位相互配合,采取出黑板报、墙报、漫画专刊、召开各种会议宣传以及文艺表演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1958年,全县进行法制宣传活动35590次,全县40万人口,受教育达125万人次。1980年司法局成立后,积极配合县委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利用宣传车、宣传栏、有线广播、电视等形式在全县各地巡回宣传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采取给全县中、小学学生和区、镇、乡干部、职工上法制课,定期印发宣传材料,组织县直机关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自学考试等各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1984年,全县印发宣传材料5300份,有线广播876次,放映幻灯260场,出宣传栏(橱窗)450块,出动宣传车48次,受教育40万余人。
1980—1984年司法局法制宣传情况表
表21—6

三、民事调解
建国前,群众纠纷由邻里、亲戚和有威望的年长者出面调解。在抗日根据地,由抗日民主政府司法科负责民事调解工作,对婚姻、房屋、土地、家庭纠纷等进行调解,有不少群众主动要求司法调解。
建国初期,民间纠纷由区乡干部处理。1952年4月至6月,在临淮市(即临淮关)和武店、刘府、大溪河3个区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调委会),由妇联、共青团、工会、农会、工商联、学校、医协会和区(市)政府人员7—11人组成。10月即在全县各乡普遍建立调委会。1954年,全县共组建调委会93个,调解委员679人,全年调解纠纷1420件(民事案件894件,一般轻微刑事案件526件)。1957年6月,县内各乡调委会一般由7—17人组成,副乡长兼主任,或由乡人民委员会委员兼任。9月间,在府城镇试点,改调解委员会为调处委员会,成员9人,镇长兼主任,民政助理员为副主任,负责日常事务。1958年春,全县调解委员会皆改为调处委员会,共28个,下有调处小组85个。不久撤区并乡,这些组织不复存在。1959年,共建大队和城镇居民委员会调处委员会108个(其中全县13个农村人民公社,94个大队,府城、临淮两镇10个居委会、1个工地、3个商业单位)。下设调处小组1171个,调处干部4630人。当年调处纠纷7500起。1958年法院收案2612件,1959年仅507件,为1958年的19%。1960年自然灾害期间调处委员会瘫痪。1963年,调委会进行整顿,全县共有调委会58个,成员390人。1964年,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经过整顿,有调解委员会51个,调解委员316人。1965年共调处各种纠纷10460起,其中民事纠纷6428起,婚姻纠纷1232起,家庭纠纷3072起,债务纠纷183起,山林纠纷99起,水利纠纷542起,房产纠纷323起,其他纠纷977起,轻微刑事案件4032起(打架斗殴2172起,伤害428起,小偷小摸622起,妨碍家庭256起,妨碍名誉139起,重婚270起,其他145起)。“文化大革命”开始,调解组织受到干扰破坏。1973年6月,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发出《关于建立调解委员会的通知》,1974年,全县共建调委会241个(农村大队226个,1528人,城镇居委会15个,100人)占应建数的73.5%。
1980年县司法局建立,即着手筹备重建各地调解组织。1981年1月,在城北乡进行整建乡、村调解组织的试点工作。通过试点,调解委员会由7至9人组成,乡镇有民政、公安、共青团、妇联的人员参加,乡镇长兼主任。村(街道)调委会由5至7人组成,治保、妇女工作人员参加,村长(街道居委会主任)兼主任。生产队和居民小组设调解员,由生产队长(居民小组长)兼任。办公地点大都在乡政府、村党支部、居委会办公室。全县普遍建立了调解委员会,1万多名干部参与调解工作。临淮镇、城北乡、周圩乡和大溪河乡调解工作出色,曾出席安徽省调解工作先进代表大会。
1984年,临淮镇马滩居委会对失足青少年进行帮教,获地区司法局表扬,树为全地区学习的榜样。
到1985年,全县调解委员开展调解工作,共挽回经济损失590万元。
1981—1985年调解工作情况表
表21—7

四、公证
1957年6月,县法院配有专职公证员1人,但未开展业务活动。1980年司法局成立后即开始办理公证业务。1981年,成立了凤阳县公证处后,开拓了经济合同、农业合同、计划生育协议等公证项目。全县实行的农业合同公证,受到了中央司法部领导的重视。“中国法制报”、“健康报”发表文章赞扬凤阳县公证工作。县司法局先后受到滁县地区和省司法机关多次表扬。1983年,收到全国各地司法机关3000多封咨询信,有9省19县公证处来人参观。1984年,公证工作转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两户一体”(专业户、个体户、经济联合体)发展商品生产提供法律服务。同年司法局向全县发出通告,公开办理公证,做到坚持真实、合法、自愿、无争议的原则;坚持回访制度,督促双方履行合同,预防违约。
五、律师事务
1956年,人民法院设立了法律顾问处。1957年冬,法院有2名律师被划为“右派”,停止业务活动,法律顾问处名存实亡。1978年,重新开展律师业务。1981年1月,任命律师1名,由法院管理。同年8月司法局设法律顾问处全面开展律师业务。
律师以辨护人的身份出庭辨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枉不纵。1983年8月,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战役中,对罪犯定案,法律顾问处坚持出庭辩护的原则,做到“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分子,受到省、地司法机关的好评。
为促进全县经济发展,维护“两户一体”的合法权益,司法局委任律师担任境内农、林、场、站常年法律顾问,收到较好效果。
1980—1984年法律顾问处工作情况表
表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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