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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房管理
建国前,国民政府没有公房专门管理机构。凡是产权转移和新立房契时,由税政机关税契部门认可,即为正式房地产契约,因此常有房地产资本家,以房屋租赁或转手买卖而获利。
建国后,没收地主的房舍大都在农村集镇和府城、临淮两镇。除分给农民外,皆列为公房。此外,还有建国前的公共建筑、庙宇、祠堂等,也列为公房。公房多了,逐步形成了专门管理机构。
50年代末,城镇出租房产和沿街门面房都列入改造范围。1959年,查核大批私房改造,并进行罚款补税、充公的处理,仅府城、临淮两镇的公房就有2857间,约5万多平方米,加上各区镇的公房总共为6万多平方米。当时私房改造工作机构由财政部门直接管理。
财政部门管理的公房,分为两大类型:一类农村区社所用的公房(属只住不收租的公房),每年派人员检查拨款维修;另一类为城镇公房,除机关划拨自理公用外,其余改为住房进行租赁,只收街面营业房租和私人住用的房租。住在机关内的不收租。府城、临淮关各设1名临时管理人员,按所交房租的10%提取酬金,其余统交县财政。日久天长,入不敷出,加强公房管理,势在必行。1962年省民字第150号“关于民政部门的公房交给公房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的通知”,以及凤阳县人委〔62〕第227号文件“关于恢复收纳机关团体中等学校以及企事业单位干部房租的通知”后,贯彻以租养房的公房管理政策,并把“凤阳县公房管理委员会”改为“凤阳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自此凤阳县正式成立了房管专门机构,主任委员由分管财政的副县长王保太担任,共4人办公。下设府城、临淮两镇房地产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由县房管会派出,代征员(后改为房管员)由两镇安排。在武店与小溪河各设1名房产租金代征员(后改为房管员)。府、临两镇房管会均设有公房维修工程队,共37人。对所有租金,按规定采取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租金全数缴入银行记入房管会帐户,再根据各基层人员工资及房屋维修款数经审核批复下拨。
1976年,府城、临淮两镇的基层房管会因属系统内的派出单位,故更名为镇房地产管理所,各所除1名所长外,有10至12人办公,其公房专业维修工程队人员相继被辞退或调离。
二、私房管理
建国后,私房的建筑没有专门管理机构,故私房的乱建现象严重,产权纠纷频繁。只是通过契约确定产权,发生纠纷再通过政府或法院解决,工作被动。1982年至1984年,各镇成立城建办公室,对私房的建设,只限于履行批报手续,控制建设位置,确保城建规划的实施,建成以后的私房既没有档案,也没有产权证,管理相当混乱。
三、土地管理
建国前,土地属于私人所有,抗日战争时期,被日本侵略军占领,大部分居民逃离家乡(俗称“跑鬼子反”),两镇人口较少,空地较多。建国后,土地属于国有。1976年,府城镇决定将城内所有空地交给城区蔬菜队耕种,无形中将城镇国有土地变成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此后的征用土地都必须履行议价审批手续,由管理单位向拥有城内土地的蔬菜队调剂。
自1964年县成立房地产管理机构以来,城市地皮一直属房地产管理委员会,征收地皮租金按宅基(住公房已包在房租内)、院基、园基三种类型订租金标准,由房管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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