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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仅在寺庙古迹、地主庄园局部地方封护天然灌丛、残次生栎林及散生林木,人工栽植的成片森林极少。这些林木、山场属地主、寺庙私有,群众仅在宅旁植有零星树木或果树。那时县内山林权是私有制。
建国后,人民政府提出“普遍护林、重点造林、合理采伐与利用”的号召。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寺庙林地收归国有,大面积山场也收归国有。村队留有牧场,群众分有柴山。造林方面政府规定“村造村有,伙造伙有,私栽私有”。全县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三级所有的山林权属新格局。
1953年随着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开展了大规模的群众合作造林,采用按劳计股分红的方法,订立合同。通过群众实行封山育林,广泛号召群众在庄前屋后、池塘周围、河岸、沟旁、荒山、隙地、公路、大道两旁植树,谁种谁有。
农业合作社转入高级社特别是人民公社时,林权归国家、集体两级所有。1962年农村实行“三自一包”生产责任制,社员重又分得了“责任田”、自留山,宅前屋后重新栽植了用材树、果树。1963年县委结合整社改正“责任田”,依据中共中央“林业十条”规定,对林权问题进行处理,划清国家与集体、国营林场与国营林场、集体与集体、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山林界限,落实权属,树立标志,明确四至,并登记造册,发放山林权所有证。“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政策被废弃,农户私有的四旁树木、果木林、用材林遭到破坏。
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开展了林业“三定”,即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自1981年8月开始搞试点,到1983年,在弄清山林权属,处理好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均无争议的基础上,共填发山林权证102170份,确定农户林权树木120万株。划给农户自留山15000亩,订规划、订合同、订制度,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把权、责、利结合起来,但仍有权属争议问题,如县际之间及国营林场、园艺场与社队之间山林权属争议未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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