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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生育
建国初期,人口增长比较缓慢。1957年总人口38.1万人,8年间人口增长4.8万人。1958年人口逐渐减少,直到1962年人口才逐步回升。到1976年全县总人口达到49.3万,平均每年增加1.3万人,递增速度为3.33%,因而形成了90年代的生育高峰期,1990年总人口已达62.69万人。其中农业人口55.03万人,非农业人口7.66万人。
1982年,全县育龄妇女(15—49岁)为120227人,占总人口543623人的22.1%,占女性258450人的46.5%,1990年育龄妇女达168284人,占总人口629820人的26.7%,占女性人口305451人的55.1%,分别增长了40%、15.9%和18.2%。再从两次人口普查的生育率来看,1990年生育率为93.9‰,比1982年的84.1‰增加了9.8个千分点,每1000名育龄妇女中每年就多生近10个孩子。1990年的出生率为24.91‰,比1982年14.84‰高出10.07个千分点。
从生育胎次分析,1989年比1981年1胎次和2胎次提高13.4个千分点,3胎次以上下降了11.96个千分点,表明9年来的计划生育有效地控制了人口自然生育的发展。
早婚早育现象比较严重,据1982年普查,15—19岁的育龄妇女34689人中,就有380人生育,早婚生育率达10.95‰。
1981年与1989年生育胎次对比表
表3—12

1977—1990年人口增长情况表
表3—13

续表3—13

二、计划生育
60年代初,各级党委、政府组织卫生、妇联等部门,以基层妇女干部、接生员、保健员等为骨干,利用广播、宣传画等各种形式向群众开展晚婚和节育宣传,印发大量的宣传材料,发放避孕药具,传授避孕知识。1972年以后,县委、县政府确定由县妇幼保健站负责抽调卫生保健人员和妇联、知青组成工作组深入农村,大力宣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晚、稀、少”的生育政策,动员群众破除封建迷信,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
1978年6月,县正式成立计划生育办公室,与县卫生局密切配合,通过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积极宣传“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人口政策,要求“晚婚晚育,少生优生”。1979年10月,根据县委决定,从下放的女知识青年中,通过考核选拔了54名计生专职干部,分配在7区、3镇、44个公社,壮大了计生工作的力量,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岗位责任制,开展年度评比,实行奖惩制度。
1982年,县成立了计划生育委员会,由1名副县长兼任主任。1986年调配了3名副主任,加强了领导,兴建了600平方米的服务大楼,1988年成立了计生工作服务站,配备了9名医务人员,不仅配合搞好“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宣传教育,且大力开展了节育手术、医疗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并为设立病床、妇产科、儿科、婚前检查、业务咨询、X光、化验等创造了条件。
1990年底,全县生育1胎率由1979年的27.73‰提高到63.94‰,上升了36.21个千分点。多胎率由1979年的44.04‰减少到5.52‰,下降了39.48个千分点。领取独生子女证人数累计达到5836人,是1979年的145.9倍,4项节育措施累计完成19.43万人,为1979年的5.4倍,节育率提高到83.68%,比1979年的65.88%提高了17.8个百分点。
1979—1990年落实节育措施情况表
表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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