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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品生产
(一)药材的生产和加工建国前本县有为数不多药店的名医能自制丸散,但药品大都比较单一,加工方法原始。1958年,在戚家洼搞多种药材生产,将银花、胆草的野生变为家种,引进知母、生地、桔梗、全蝎。1964年,以界牌为重点发展滁菊生产,年收购菊花26万斤。1970年范岗引种川黄,同年下半年,兴起中草药种植热。岱山公社创办药场,划出百余亩地,抽调22人,种植养殖药材达27种,并且生产“万肿消炎膏”、“接骨丹”等成药。药材公司也把连翘、济银花、桔梗、丹参、红花等品种进行了引种和生产,取得成功。1985年8月,中医院建立了制剂室,研制生产了临床效果较好的黄柏霜20多种制剂,筹办了中草药加工炮制室。县医院制剂室生产中成药、外用药和内服药的丸类、散类、浆类、酒类等,至1990年,县医院能生产10个品种。
(二)西药制剂60年代初期,县医院建立了制剂室,主要生产5%、10%葡萄糖水、5%糖盐水、50%高渗糖水、普鲁卡因针剂及外用药,仅能供本院使用。1974年县医院接收1970年县卫生局创办的中草药加工厂,用离子交换法制取大输液,经省药品检验所检查合格。1985年,开始筹建290平方米的西药制剂室,配大型柜式消毒锅,10万/小时重蒸馏器和20万/小时重蒸馏器各一个。到1990年底,已装备空气净化设备一套(包括五个自净器,7千大卡春兰空调一台,风淋室一台)、751G型紫外分光度计一台、光电分析天平一台等设备,产品质量自检。生产的大输液除满足本院需求外,还能支援区乡医疗单位。还生产眼科用药、五官科用药、皮肤科用药、外用盐水、兽用水等,共能生产西药10个品种。1990年,西药制剂室有制药人员14人。
二、药品经营
建国前,中药在药品经营中占主要地位。中药店铺分布在定城、炉桥等集镇,规模最大的有定城王氏的“广和堂”中药店,从业人员达20余人,窦子善的“同德堂”、陈友林的“陈恒春”、胡启如的“同春堂”等中药店铺均有一定规模,这些店铺主要是零售中药,大都能自制丸散。其中,中医张辅田是本县最早配制膏药者,其膏药在治疗各种疖、痈、跌打损伤方面有独特疗效。炉桥镇主要药店有潘国存开办的“潘康药店”、余福东的“福东药店”,还有程氏的“红寿”、“存寿”药店等。这些药店大都自制“顺气丸”、“霍香正气水”、“跌打损伤膏”等成药。 1955年组织合作商店,将社会上从事医药业的个体经营户合并为医药商店。同年12月,合作商店划归供销社接管,正式成立了定远县药品经理部,职员7人,以收购药材为主,供销为辅。1956年底中西药分为两家,西药划属百货公司药品经营部。1960年底,药品经营部的销售额达35万元,经营品种达780余种,其中西药560种,医疗器械50余种,玻璃仪器15种,中成药150余种;下设2个批发部、2个门市部。1965年底,总销售额87.25万元,职工人数达43个,经营品种扩大到850余种,其中西药580余种,医疗器械63种,玻璃仪器23种,中成药180余种;下设批发部2个、门市部3个;仓库面积扩大到4500平方米。1985年,县药材公司销售额达384万元,职工人数达95人,经营品种达1855种。其中西药1042种,医疗器械440种,玻璃仪器56种,中成药317种。批发部5个,门市部7个,仓储面积达900平方米。
三、药政管理
建国前,本县无药品管理机构。建国后,药政工作由县卫生局(科)管理。
(一)伪劣药品管理1953年中央颁发的《药政管理法》中规定,凡属地方自制药品,必须将药品及处方送到上级卫生机构鉴定,发给药品许可证,方可出售。县卫生科检查了全县药政,发现下马乡(现朱马乡)川心李村王某自制药酒和定城镇盲人张某等4人自制眼药,违反规定,决定取缔。《药品管理法》下达前,全县医药市场管理以卫生科(局)为主,工商、公安部门给予配合,共同管理。1985年5—6月,在全县开展药政大检查,共查出19种伪劣药品,价值31086.30元。8月24日,在司法、工商等部门监督下当众全部销毁。198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正式实施,在全县范围内利用会议、广播、宣传栏、简报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贯彻,举办两期52人参加的药剂专业人员培训班,经地区考试合格49人并发给了合格证。为严格药品经营审批手续,实行了“两证一照”(药品经营合格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县药材公司的批发部、门市部营业执照)制度,对药品进行监督管理。1986年6月正式成立药品检验所,无专门工作人员,具体业务由卫生局业务股代管。从1985——1989年,除经常性监督管理外,组织16次药政工作大检查,对卫生系统、药材部门、个体药品经营者共55个单位、门市部及售药点进行了清查。对违反药政规定的31个单位和医药门市部、22个个体药品经营者,依照《药品管理法》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罚款1万余元,取缔个体无证经营11户,没收假药、伪劣药品、过期失效淘汰药品和“三证不全药品”(无注册商标,无批准文号,无生产批号)及不合格大输液等200余种,价值58000余元,在地区卫生主管部门配合下,彻底销毁。80年代末,“百业经药”给医药市场带来混乱,给人民和社会带来一定危害。1990年,实行卫生系统、药材部门及个体药品经营者的系统管理,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全档案资料;重点做好供销系统、个体药品经营者的管理监督工作,坚决取缔无证经营者。对于国家、集体医疗卫生单位禁止销售非治疗性物品(如热水袋、电热毯、驱蚊香水、化妆品等)。
(二)麻醉药品管理1950年11月,国务院发出《关于麻醉药品临时登记处理办法的通知》后,县卫生部门组织力量对社会上公私机构和个人存留的麻醉药品,限期登记或上缴医疗单位使用。对杜集、站岗、张桥、大桥、藕塘等种植鸦片烟地区进行禁种取缔。1977年,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发出《关于下达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毒药规定的通知》和卫生部《麻醉药品管理细则》。1979年11月国务院颁发《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县卫生局根据上述文件制定了《麻醉药品管理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的县、区医院,先办申请手续,经县卫生局审核,报地区卫生局批准并核定数量级别,直接到蚌埠医药站采购,县药材公司对所需用户,须凭剧毒麻药户口,实行计划供应。县、区医疗单位,选择有职称、医疗水平高的医师有开麻醉药品处方权并报卫生局批准;无用麻醉药处方权的医生,无权开麻醉药品,开了麻醉药品药房拒发。麻醉药有专人管理,有专用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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