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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两代实行募兵制。
洪武三十年(1398年),立军卫法,郡设所,连郡设卫,募兵驻守。驻兵1200人的为千户所,120人的为百户所;卫驻兵500多人。当时,定远县共设6卫。在卫所服役的士兵,闲时屯田操练,战时调运打仗。
民国初年和军阀混战时期,基本上袭用明、清时代的招募兵役制,民国16年(1927)后,民国政府仿效西方实行征兵制。地方设志愿军分局,负责征兵事宜。但人民厌战,不愿应征。于是实行抽丁服役:“三丁抽一”或“五丁抽二”;或是实行“抽签摊派制”。这两种征兵形式,都带有强迫性。
民国15年至16年,直鲁军几次经过定城、池河一带,强行抓丁拉夫,不从者,即遭毒打。
民国23年,境内永宁、安子、德胜、界牌等地的许多农家青壮男子,由于不堪忍受抓丁之苦,纷纷抛妻弃子,离乡背井。
民国34年3月,国民党孙良诚部队到处抓壮丁,在本县三和乡一次就抓去30多人,并强迫人民花钱买人当兵。为了躲避抓丁,有的男儿忍痛自残。
建国后,从1949年到1953年期间,依照国家统一规定,实行志愿兵役制。适龄青年志愿参军者,自动报名,由县人武部统一体检、政审,合格者办理入伍手续。为了抗美援朝,保家卫国,1952年定远县有5471名青年报名参加志愿兵,经检查有1251人合格,被批准入伍;出现了“母送子、妻送郎、兄弟相争上战场”的动人情景。
1954年,国家改革兵役制度,实行义务兵役制。当年省军区在定远县搞试点,总结经验。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正式颁布,由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适龄青年踊跃应征,从1954年到1957年4年中,就有5995人申请服役。
从1978年起,国家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广大适龄青年把参军当作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每年报名参军的青年,都大大超过实际应征数,还出现很多超期服役的军人。
定远县历年征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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