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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安机构
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县设立警察局,下设3个分局,配有职员、巡警45人。民国建立后,县警察局改称警察所。民国29年(1940年),警察所重新改称警察局。民国30年6月,警察局下设东、西、南、北门4个派出所和黄练铺分驻所,编员121人。民国31年1月,定远县被定为二等县,警察局为三等局,有警员165人。民国36年,国民党县警察局下设总务科、行政科、督察处、侦缉队、警士训练所、区警察所、分驻所、派出所、警管区。
民国29年3月17日,定远县抗日民主政府在定城成立,同时成立人民保安科。民国32年5月,保安科改为公安局。民国34年,原定凤嘉县公安局划归定远县公安局。1949年1月18日,定远县城第二次解放,成立了新的定远县公安局。内设侦察股、治安股、审讯股、看守所。同年,设立定城镇、炉桥镇两个公安分局和水家湖、站鸡岗、耿巷3个派出所。1950年,定城、炉桥公安分局以及水家湖、站鸡岗、耿巷派出所撤销,设立定城、大桥两个派出所。1951年,侦察股改为调查股。1952年,调查股改为政保股,并增设人事、秘书股,同时撤销劳改、保卫股。1955年,局内增设预审股,定城派出所改为户籍室。1957年7月,成立了池河、藕塘、海清三个区派出所。1967年,县设立军事管制小组,人保组代行公安局职权。1973年恢复县公安局。1980年设立刑警队。1981年设立八一派出所。1982年设立藕塘、池河、张桥、定城、炉桥、吴圩6区派出所。1985年,设立永康民警值班室和马厂湖派出所。经过不断变革后,公安局内设机构有政秘股、政保股、内保股、治安股、预审股、刑警队、看守所,并辖有武警中队。1986年,组建炉桥公安分局。1987年夏,原定远县交通局车辆管理所划归定远县公安局领导,更名为定远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1989年9月,建立定远县公安局治安队。10月,原定城派出所划分为西城、东城两个派出所。1986~1990年,公安局还先后增设了行拘所、消防股、户政股3个内设机构。
二、户籍管理
清末,县设6乡108保,按丁纳银。民国年间,县实行保甲制,10户1甲,10甲1保,人口流动有保甲管理。
建国后,城镇居民户籍由公安机关(派出所)管理。1950年,对定城、炉桥两镇居民以及机关、厂矿、商业人员户籍进行登记。1955年,根据社会分工不同,把公民划分为农业、非农业、农林四场和菜农户口等类型。1982年,全国人口普查时,全县乡镇都健全了户口登记制度,建立了户口登记簿和人口变动登记册,分别登记常住人口和人口的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等项变动情况。1984年,根据国务院和安徽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为鼓励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发展第三产业,县公安局办理农民进城自理口粮户口,全县共有农民自理口粮户口9046户(25369人)。其中:定城镇1725户(7068人);炉桥镇481户(1363人);其他乡镇7040户(6930人)。对于农民自理口粮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有多种规定:凡到集镇长期务工、经商、办服务业,有固定住所,经工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或经劳动部门批准录用的长期合同工、临时工,由当地派出所核实,报县公安局批准,按常住人口登记管理,统计为非农业人口;凡到集镇短期做工、经商的农民,凭营业执照和乡政府证明,按暂住人口登记管理。
根据公安部城市治安管理工作细则精神,县公安局对全县户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1、坚持七项基本登记内容:(1)常住,(2)暂住,(3)出生,(4)死亡,(5)迁出,(6)迁入,(7)变更更正。2、对常住户坚持正常住地登记的原则,教育群众遵守户口登记制度,经常核对,纠正差错,对申请迁入市(镇)的人口严格审查,从严控制。3、对暂住人口,健全迁出迁入登记管理制度,有重点地进行审查,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查清。暂住期满的,及时督促返回;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办理延期居住手续。4、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的集体户口,由各单位行政领导负责,指定专人担任户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定期核对人口,防止虚报漏报,并对各单位管理户口的人员进行业务指导。5、对思想反动、有犯罪嫌疑和对社会治安危害性较大的重点人口,通过调查研究,掌握情况,严加控制,预防犯罪。6、入户管理严格执行制度,群众报户口,随来随办,简便手续。
1988年6月,开始进行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县成立了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接着,就组织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开展培训业务骨干、核对人口、照像和编码制卡等项工作。经过试点,然后在全县展开。至1990年底,全县颁发居民身份证445772人,完成任务81%。
三、消防
1951年,定城、炉桥两镇成立义务消防队。配备义务消防队员280余人,设备有水枪3台、水桶5只。1963年,县成立专职消防队。1968年,消防队实行兵役制,定员12人,由县公安局、人民武装部、滁县地区消防大队共同领导。1973年12月1日,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命令,消防队专由公安机关领导。消防器材逐步更新,1970、1974、1979年,分别购进3台解放CA1OB型水罐车。
1981年,各部门制定了三级防火责任制,订立了“防火公约”。一些重要物资部门还建立了30人以上的义务消防队。是年,全县义务消防人员达920余人。县消防队对义务消防人员不断进行培训,先后举办6次消防培训班,培训消防管理人员94人次。经过培训的消防人员基本上掌握了“原地着装”、“两盘水带连接”、“消防机高压泵供水”等基础知识,能做到自防自救。全县30个重点消防单位建立了防水档案,制定了防火计划。1981年年终统计,火灾事故比1980年下降14%。根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1988年,县消防机构分别设立防火与灭火两个组织,增加人员编制,更新设备。至1990年底,全县共建立专职消防队9个,85人;义务消防队38个,1000余人。消防官兵装备消防服387套。1989、1990年,分别从长春和上海购回CG35/30型“解放141”水罐消防车、FSG36型“东风140”水罐带炮消防车各1辆,取代了服役长达15年的3台“解放CA10B”型水罐消防车。
重大火灾事故简介:
1、1951年11月14日晚,炉桥第三烟叶收购点发款员李华昌,晚间休息前,用铁丝弯成的钩,插上点着的蜡烛,悬挂在木梁上,然后到对面仓库去玩,当蜡烛快要燃完时,铁丝钩因受热致使蜡烛头落下,掉在烟叶堆上,引起大火,烧掉烟叶2,825斤,还有房屋、家俱等,损失折款2,907.25元。
2、1961年3月31日下午3时,永康镇社员周延树小孩玩火引起火灾。农业户受灾34户,烧毁房屋135间,还有被子、衣服、家俱等物,损失折款13435.95元。商业分销处、邮局、税所、医院等单位,烧毁房屋86间,商业分销处损失尤为重大,烧毁生产资料、棉花、日用什品、百货、固定资产合计折款达43,334.57元。
附:1974~1990年火灾情况统计表

四、对“四类”分子管制改造
“四类”分子系指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有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逮捕判刑的为坏分子)。建国后,经过镇压反革命和土地改革运动,除对少数罪行严重的反革命分子和不法地主依法惩处外,对绝大多数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实行依靠人民群众就地监管、劳动改造的政策。对“四类”分子的表现,实行“月查、季查、年终评”办法。对表现好的,摘掉帽子,批准为社员;对表现一般的批准为候补社员;对表现坏的随时批斗,加强管理。1979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有关决定精神,对全县“四类”分子进行全面清理,将3430名“四类”分子中定性错误的985人加以纠正。其中属于错定的地主分子359人,富农分子308人,反革命分子120人,坏分子198人。同时,将经过长期劳动改造,奉公守法的2,372名“四类”分子,依照政策摘掉帽子。其中地主分子973人,富农分子557人,反革命分子362人,坏分子480人。还有解除管制的12人。上述已摘帽子的“四类”分子中纠正错戴帽子的3人。
五、特种行业管理
(一)管理范围不同时期,对特种行业种类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不完全相同。1949年,根据中共江淮四地委指示:公安局对城镇特种场所、娱乐场所、旅馆和饭店等行业进行登记管理。据1949年底不完全统计,当年全县有旅社、饭店、茶社63家,浴池3家,药炮业11家,铸字印刷厂1家,个体设摊刻字9家,修理业21家,货栈12家。1951年,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公安局先后对修理、旅社、饭店、茶馆、货栈、代理店、说书场、戏院、娱乐场、车马店、转运客货栈、铸字印刷等行业进行登记管理。1978年,国家把旅社业、旧货业、印铸刻字业、修理业、无线电器材与公共娱乐场所不作特种行业。1985年,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公安局对旅店业(包括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饭店、招待所、车马店、浴室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宾馆、饭店等)、刻字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等行业,进行登记管理;修理业、印铸业和收购一般生活用品和废旧物品的行业,不再列为特种行业。
(二)管理方法建国初期,凡经营特种行业者,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登记,领取和详细填写特种行业登记表,并附3张申请人二寸半身免冠照片,有两家可靠的非同业者担保,从公安机关领取许可证,再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特种行业管理条例施行之前,已经开业的,按照规定补办手续,申请补领特种营业许可证。已领许可证的特种行业,如更字号、股东或迁移、扩充、转业、停业者,都要先经公安机关许可,始得办理其他手续。1985年,特种行业管理办法有较大改进,逐步向方便群众、有利于管理的方向发展,改变了建国初期统得过死、管得过严、手续繁杂、束缚群众手脚的一些管理办法。但在管理上仍坚持从严精神,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
(三)奖惩制度公安机关在协助特种行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还认真教育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对特种行业中一贯遵纪守法、无事故、无案件发生、经营管理出色的单位和个体户,对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抓获犯罪分子有功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无证经营的特种行业,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办审批手续或者不符合开业条件的,予以取消。对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经营特种行业的,由公安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分别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非法所得的收入,一律没收;给国家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负责赔偿。对利用特种行业进行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除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外,还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危险物品管理
县境内危险物品的管理主要包括雷管、炸药、导火线、枪支、弹药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1976年和1978年,公安机关对全县猎枪、体育运动枪等进行登记发证。1981年,县公安局下文对危险物品的管理作出以下具体规定:1、各单位成立的采石队和厂、矿所需的爆炸物品,必须有本单位申请,主管单位签署意见,报公安局审批备案;2、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领导要经常检查爆炸物品的保管、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3、爆炸物品要指定专人保管,健全领用手续,私人和无爆炸任务的单位不得保管和使用爆炸物品;4、使用雷管、炸药的单位,要将雷管、炸药分开保管,并指定专门负责人;5、对临时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有主管单位申请,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危险品购买证;6、各单位对到外地购买的爆炸品或其他危险品所办的运输通行证,在物品运回后,交原单位备查。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下达后,县公安局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条例》精神做到家喻户晓,并组织一定力量,对流散在社会上和个人手中的爆炸物品进行清查、收缴;同时,从事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按照《条例》精神进行清理、整顿,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重新审报、办理“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爆破员作业证”。凡证件不齐全者,一律停止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
七、重要治安活动
(一)建立群防群治组织
1950年2月,炉桥、杜集区政府和炉桥派出所联合成立了护路委员会。4月,在部分地区开始建立治安委员会及治安小组。1951年9月,全县126个乡有122个乡建立了治安保卫组织(共666人);建立村治安小组490个(共1474人)。1953年,县成立治安委员会,各区、镇成立治安联防委员会。1954年,经过整顿,全县有治安保卫委员会170个,2235人。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后,公社、大队成立治安保卫委员会,生产队成立治安保卫小组;工矿企业单位成立治安保卫委员会(小组)。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治安组织陷于瘫痪,1971年重新恢复。1984年,治安实行承包责任制,农村以行政村建组,城镇以居委会建组。
为适应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自1986年起,社会治安联防队相继成立。至1990年,全县成立治安民警队1个,区、乡镇治安队(办)60个,队员共278人。治安联防队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维护社会治安,参与“严打”,清除“六害”(赌博,卖淫嫖娼,制作宣传黄色音像、书刊,拐卖妇女、儿童,生产销售毒品,封建迷信),保护刑事发案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办案,调处民事纠纷等,起到了群防群治、缓解公安警力不足等作用。
(二)剿匪、镇压反革命1949年1月18日,定远县全境解放。但是,被推翻的反动势力,不甘心于他们的失败,不断进行颠覆和破坏活动。他们以疯狂的报复手段,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烧、杀、淫、掠,残害革命干部和基层群众,破坏政府的公粮征收工作,攻打乡人民政府,使新生政权受到严重威胁。
1950年夏,以李新和、李平和为首组织的“理政军委会”(又名“愤怒火把”),在藕塘、张桥、站鸡岗等区先后发展到600余人,阴谋举行千人武装大暴动,打掉界牌乡政府,刺杀官桥乡农会长沈宗章。以周伯英、赵广玉为首的“皖北剿匪卫民军”,在定城、海清、炉桥等区发展近100人,企图打掉张桥区税务所和谭村、大桥、青洛、永康等乡政府。以吴玉轩为首的“定凤嘉同盟行政区”与“苏鲁皖反共救国军”等反动组织,在定城、青岗、池河等区发展100余人,到处拦路抢劫,破坏人民政府公粮征收,强迫群众交纳“捐款”,先后杀害了乡长柏秀张和村民陈德友、陈如怀、吴加才等人。反革命嚣张之际,土匪趁机为害,1950年1月至12月,全县发生土匪抢劫案件129起,打死13人,打伤28人,抢走大牲畜75头,粮食69石,现金755万元(旧币),以及大量布匹、食油、烟叶等财物,受害群众达128户。群众心悸,基层党员干部受到严重威胁,社会秩序混乱,刚刚诞生的人民民主政权面临严峻考验。
面对这种情况,县委、县政府一面充实区、乡政府,加强基层干部和民兵力量;一面根据中央部署精神,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剿匪反霸和镇压反革命运动。首先成立了“定远县镇反工作委员会”、“定远县剿匪工作委员会”,接着,广泛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学习宣传贯彻党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反匪反霸”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发动群众诉苦,揭露各种反革命破坏罪行。并按照“军事剿匪、政治瓦解、组织群众、审查基干”相结合的方针,在定城、海清区与凤阳县武店、殷涧区的结合部成立了“治安委员会”;在炉桥、杜集区与淮南、寿县的结合部成立了“护路联防治安委员会”;在匪特活动猖獗的岱山、义和、站鸡岗、杜集、靠山、炉桥等区、乡,派出了秘密侦察人员。在广 大干部群众团结战斗和共同努力下,先后在青岗区破获了“苏鲁皖反共救国军”,在定城区破获了“皖北剿匪卫民军”,在大桥区破获了“理政军委员”三大反革命组织,狠狠打击了反革命分子的嚣张气焰。为了干净、彻底地肃清股匪、散匪,县剿匪指挥部进一步调整部署,实行以军队为主的“五包”剿匪措施(即:军队包大股匪剿捕;民兵包散匪搜索捉拿;公安机关包特务侦破与情报提供,配合捕匪;党群机关团体包挖匪根,发动群众清匪;政府包宣传瓦解,负责登记民枪和后勤供应)。1951年3月10日、4月1日、4月29日,全县组织了3次统一行动,3月11日在定城召开首次公审大会,镇压了反革命分子数人。随后,在全县各区分别召开公审大会,镇压一批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经过3个月剿捕,共捕获匪首71人,匪徒375人,地主恶霸93人,反动会道门骨干分子19人,流氓兵痞86人,罪大恶极的国民党反动人员26人,并缴获手榴弹189枚以及其他各类枪支弹药。1951年5月28日,在广州捕获了血债累累的反革命分子牛登峰。
在剿匪镇压反革命的同时,对国民党军政、警宪和特务人员进行登记、审查。1951年,全县共有233人登记,接受审查。其中:军政特务113人,国民党区分部委员以上人员63人,三青团分队长以上人员57人。
附:主要反革命组织和反动会道门
“理政军委会”这是1949年秋在定远县东南山区的界牌、永宁和肥东、滁县部分地区,由反动残余势力组织起来的特务武装。该组织为首分子是盛忠铭,下设D、G、H、I、K、J、M、N、Q等支部长,成员多达800余人。他们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封官许愿、拉拢落后群众等手段,广泛发展成员;造谣惑众,破坏生产、救灾、镇压反革命和土改工作。参加该组织的成员都发有“愤怒火把”的符号,阴谋武装暴动。1950年10月被公安机关破获。
“反共救国军”这是以共产党叛徒黄升柱为首组织的武装特务组织。其前身是国民党第九路军。开始活动在凤阳、怀远边境地区,一度被公安机关破获,首恶分子被法办;残部以连长张士法、张士培为首潜入定远境内,改称“反共救国军”。在严涧一带勾结地痞、流氓造谣滋事,破坏征粮,扰乱生产,杀害乡村干部。1952年1月,被彻底破获。
“苏鲁皖反共救国军”第五纵队第二、三支队这是国民党反动政府崩溃时由蒋经国所组织的预伏特务组织。其成员多是地方逃亡分子,指挥部设在南京,陈卜五任司令,陈荣辉负责直接与台湾联系。活动于定凤嘉3县交界处的第三支队,又称“青年反共团”、“定凤嘉反共救国军同盟行政区”。活动在定远县境内的是第二大队。(吴玉轩任第二大队大队长兼定凤嘉行政区主任。他们在范岗、练铺、宋府、三和、青岗一带公开抢劫勒索,诱杀地方干部,破坏生产;并计划攻打人民政府,夺取枪支,举行反革命暴动。1952年,县公安机关派员打进内部,捕获匪首匪徒7人,缴获长枪7支,短枪2支。随后,该组织被瓦解。
“青年救国会”这是蒋经国去台湾前在杭州笼络一批逃亡分子组成的又一特务组织。建国后,部分逃亡分子回乡后继续进行造谣破坏活动,搜集乡政府武装情报,策划夺枪暴动。成员均有“愤怒火把”符号。1951年春被公安机关破获。
“苏浙皖反共救国军”这是由地方封建地主武装组织起来的反革命组织。为首分子是朱守义,自称大队长。为扩大影响,诡称有纵队、支队等实力。其活动方式,主要是造谣惑众,扰乱土改运动,声称“沪宁一有暴动,穷大农就保不住”。他们扩大组织,委派中队长,秘密召开会议,阴谋举行武装暴动,攻打乡政府,夺取政权。1952年被公安机关破获。
“大光天朝”反革命集团1978年5月13日,在定远县耿巷发生一起“大光天朝”反革命集团案,于1979年5月15日被公安机关破获。
该组织涉及到山东、江苏、安徽3省10多个地、市、县。他们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反革命活动。由于其上层发生予盾,骨干分子梁允学、孙体欣、张文孝主动投案自首。1979年5月14日,公安机关连夜行动,一举抓获张飞龙(自称“皇帝”、“光太祖”、“真龙天子”)、弟张飞虎(自称“元帅”),父张则成、母张田氏(“观音老母”)、姐张可云、姐夫沈自才(“将军”)、妹张彦平以及刘传忠(“将军”)、黑广彬(“将军”)、黑跃全(“卫士”、将军级)、李兆华(代三侯)、宫宏家等,并缴获大量反革命证件。经审查,该组织有骨干分子106人之多。
“先天道”又叫“先天大道”。1908年,道首苗信海由蚌埠来到定远炉桥设佛堂。当时,邻近县的群众也被吸收入道,道徒约300余人。日军进攻中国时,炉桥佛堂被烧毁,随迁至淮南洛河街。1947年,淮南“同愿莲社”派宗树楠到炉桥重办佛堂,称“无极佛堂”,由张玉贤任堂长。“先天道”分布于青山、永康、七里塘、朱湾、沛河、西三十店、炉桥等地。该道信仰佛教,宣扬入道能免灾成神的迷信思想。建国后,成为披着宗教外衣进行反革命活动的组织,被公安部门 取缔。
“同善社”是从“先天道”派生出来的反动道会门组织,原名“同善德堂”,化名有“同联社”、“志善社”、“玄善社”、“先天会”等。道首彭泰荣,自称古老人,社内奉他为师尊,道号称大林祥。该社下设文牍、稽核、收支、交际、庶务、教授6课。社员按“道行”深浅分为16层,3层以下为道徒,4层以上为道首,9层以上为高级道首。同善社是1932年由江苏盐城人夏海清来到定远通过当任县长唐玉相关系发展起来的。1933年,定城沈湘甫到炉桥,以办学为名,发展一批道徒。教堂内供奉关公、观音等佛像,用迷信宣传方法吸收道徒。1934年改称“同德善”。“同善社”在建国前主要进行迷信宣传,扩充道徒,宣传内容是:入道可以成神,死后进极乐世界,可以不见阎王等。1946年夏,教堂活动停止,但有的道徒仍在家内烧香念经。1949年被取缔。
“关门道”1944~1949年,“关门道”由宿县、嘉山县等地传入定远县张桥、三和、高塘、青山、城东等地。该道分为三个派系:一是张桥、高塘、三和派系。1947年常玉凤、常玉法两道首从宿县来到定远,通过三和的姚家智、王平到张桥、高塘一带传道,有道徒112人。二是青山派系。1949年,嘉山道首“林××”通过杨学堂在青山齐顾郑、朱湾张家岗等地传道,发展道徒88人。三是城东派系。1944年从北方来6个道徒,在小梅、小李等地传道,发展道徒26人。“关门道”宣传“入道者死后可以成神,活着能不生病,并能刀枪不入,夜间走路不迷方向,能避大灾大难”的唯心主义思想,还进行“三从四德、三纲五常”的封建主义说教。入道者要叩头宣誓,上不传父母,下不传妻子。每人发给印有“治安天盘”四字白布条作为入道证件。道堂内供奉天、地、君、臣、师、玉皇神主、三教主张祖师、洪祖师等神位。该道还散布对共产党、人民政府的不满言论。1957~1958年,先后被取缔。
“五仙坛”其前身叫“理门公所”,是1943年由寿县一个姓冯的来到朱巷开办的。它以不吸烟、不喝酒为宗旨,发展人员。1946年,寿县张华山、孙桂林二人来到朱巷搞捉妖拿鬼等迷信活动,替人治病,在原“理门公所”的基础上发展组建“五仙坛”。所谓“五仙”即狐(狸)、黄(鼠狼)、白(狗)、柳(蛇)、灰(老鼠)”。每逢3、6、9日香期,道徒们集中烧香跪拜,叩头71个。1952年被公安部门取缔。
“天门道”是原被凤台县破获的漏网分子王成善、薛正明等来定远重新组织的反动会道门。1954年,在定远青岗、刘铺等地活动。道首王成善自称皇帝,是“十殿阎君”神世。宣扬“入道帖符,可以免灾”。“天门道”的主要活动目标是组织暴动,1955年被公安机关破获取缔。
(三)禁毒、禁赌
1、禁毒
1952年7月,定远县人民政府成立了肃毒办公室,抽调12人专门办公。首先,在炉桥、大桥、定城、仓镇等重点地区进行调查研究,摸清贩毒、吸毒的具体情况,尔后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打击贩毒、吸毒分子。据统计,1952年全县共有贩毒人员2,329人。公安机关先后逮捕了贩毒首犯凌××、刘××等9人,并查封了28所烟馆。对贩毒、种毒、吸毒的一般人员,视其情节,或进行严厉批评教育,或进行一定期限的劳动改造。
1986年,发现灭绝多年的罂粟再度在本县的仓镇、连江、郭集等地种植。仓镇乡民族村双龙队农民葛中豪,自1986—1987年曾多次到连江、郭集等地购买少数农民非法种值的鸦片,定城、仓镇、观寺等地20余人常到葛家购买鸦片吸食,群众反映强烈。1987年5月,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的部署,抓住罂粟开花、结果时机,广泛发动群众,集中力量铲除私种罂粟,据统计,全县共铲除私种罂粟66,785棵,没收鸦片68.74克。为了打击种毒吸毒,公安机关将葛中豪拘留审查;并对参与吸毒的20余人按情况分别进行处罚。
2、禁赌
1952年,县人民政府明令禁赌,关闭赌场,没收赌具、赌资,惩办赌头、赌棍。1953年冬,多次在各乡、镇召开群众大会,对41名赌头、赌棍进行公判,大刹赌风。一个时期内,公开赌博基本禁绝。“文化大革命”前期,赌风复起。革委会成立后,公安机关抽出大批干警,在机关、区(镇)、公社的大力配合下,几经查禁,赌风有所收敛。但每逢冬闲或节假日,大赌小赌仍或明或暗地在进行。公安机关配合各级政府,不断开展禁赌活动,举办学习班,进行法制教育,赌博现象稍有改变。但80年代中期以来,赌风又有抬头。而且由农村延及城镇,不少干部也参与赌博。县人民政府于1988年1月15日发出通告,严禁赌博。公安机关对被抓获的参赌人员,采取由专门机关与本人所在单位、街道共同帮教办法,责令参赌人主动检查,交出赌具,写出保证书。对于认识态度不好,情节较重的人员,实行经济、行政处罚;对于聚赌抽头、嗜赌成性、以赌营生、屡教不改的赌头赌棍,则按程序遣送检察、审判部门,绳之以法。
(四)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
根据中共中央统一部署,1983年8月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
打击的主要对象是:一、流氓团伙分子;二、流窜作案分子;三、杀人犯、放火犯、爆炸犯、投毒犯、贩毒犯、强奸犯、抢劫犯和重大盗窃犯等严重的现行犯;四、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和组织卖淫的鸨儿等;五、反动会道门骨干分子;六、劳改逃跑犯和重新犯罪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的人员,以及其他通缉在案的人犯;七、书写反革命标语、传单、挂钩信、匿名信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和有现行破坏活动的林彪、“四人帮”残余分子等。
截至1987年2月,共查获各类刑事犯罪团伙40个,破获各类刑事案件440起,缴获脏款和脏物折款计45.93万元,逮捕刑事犯罪分子1256人。其中,除86人实行劳教外,其余均由审判机关依法判刑。
1987年,在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中发现,定远县境内流入大批四川、广西、云南、贵州、陕西等省的妇女,共有1,530余人。其中属于拐卖来的占30%左右。流入连江公社的47名外地妇女中,有38名是被拐骗来的。四川省的1名少女于1981年10月13日在大队看电影的回家路上,被人贩子持刀逼迫来到定远,受尽折磨和凌辱,以1,000元的身价卖给一社员为妻。人贩子以“招工”、“升学”、“学技术”等种种手段,拐骗少女和有夫之妇。对被拐骗来的妇女,他们以相貌、年龄、婚否论价,有的先奸后卖。有极少数被拐卖的妇女,在自己被拐卖之后,又参与人贩子拐骗其他良家妇女,用“放鹰”、暗娼等形式诈骗钱财,严重地败坏社会风气和侵犯妇女的人身权利。
1982年11月,县委、县政府分别从公、检、法、司、民政、妇联、团县委抽调人员,专门成立了“定远县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办公室”(简称“打拐办”),县长亲自挂帅,组织、指挥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斗争。至1990年底,共抓获犯罪分子6782人,使913个受害者得到解救。
1983年~1990年刑事犯罪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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