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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
建国前,全椒县私营占辅中从业人员的就业途径,主要是入店学徒。学徒称为“相公”,须经人引荐,写“投师纸”(注明“失足落水,概凭天命”字样),交纳一定数量的拜师礼金。三年满师后,若店主同意可留店作“同事”,才算正式就业。每年正月初五(俗称“财神日”)晚,店主请全体“同事”吃饭,被安排在首席者,即为辞退对象。手工匠人收徒形式与店铺相同,徒弟须遵照“一日为师,终身为父”俗规,逢年过节要给师傅送礼。学徒满师后,可留店做“伙计”,也可自己开店,但不得转入他人店铺帮工。
建国前我县失业严重,每年因店辅、作坊倒闭和辞退等原因,失业的店员、工匠达工商业从业总人数的40%左右。民国三十五年(公元1946)至三十七年太和人吴任全椒县长时,大批吴氏乡党涌来全椒就业,三年间,全椒籍工商业者失业率高达50%左右。
建国初,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就业受到限制。1952年11月,县内共有失业的店员、工匠705人,其中襄河镇333人。12月,县政府召开各业联席会议,贯彻“统一介绍与自找门路相结合”的就业方针,到次年11月,失业人员大多被安排就业(襄河镇安排就业234人)
1958年“大跃进”时期,县工交部在县内主要集镇招收了515名工人,输送到工、商业等部门。至此,建国前从业人员全部得到了就业安排。此外,招收徒工1887人,分配到机械、炼铁、针织、酿酒等工交企业。
1970年,县内开办“五小”工业,急需补充工人,但由于政策规定不得使用农业人口进城当临时工。为之,县劳动部门开始从城镇留城、下放知青中招收工人,其方法是生产队、街道推荐,镇、社审核,县劳动部门批准。1981年招工制度进行了改革,一律通过考试择优招收城镇待业知青。1970年至1984年历年招工人数如下表:

1971年,临时合同工制度改革后,全县有995名临时合同工转为固定工。1972年根据省劳动局下达的转正指标,给338名临时合同工转正。1978年再次将89名农林场季节工转为固定工。
1978年,根据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规定,县内开始办理“退休顶替”工作,工人退休、退职后,可招收其一名子女顶替当工人。1979年4月10日,根据省革命委员会文件规定,国家干部办理退休、退职后,也可招收其一名子女顶替当工人。1983年9月3日,国务院重新规定,只准许工人退休后招收其一名子女顶替当工人,而工人因病退休、退职和国家干部退休、退职后,均不享受此种待遇。1978年至1984年历年退休、退职、顶替人数如下表:


建国后,对县内的社会闲散劳力,均由劳动部门根据企事业单位需要,安排其做合同工。1972年以前,全县共安置闲散劳力充作临时合同工者1333人。1972年又安置280人做计划内合同工。1974年7月24日,县成立社会劳动力管理站,负责安置职工家属(城镇户口)、待业青年(1976年底以前安置的是留城知青)和吃商品粮的城镇居民做合同工。1974年至1984年,全县共安置做临时合同工者12680人。
1977年以后,由于知青不再下放农村,加之1980年后各工厂陆续满员,对临时合同工需要量逐渐减少,管理站无法安置每年从中学毕业进入社会的大批待业知青,遂于1980年9月16日成立县劳动服务公司,撤销社会劳动力管理站。该公司除继续安置临时合同工外,根据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协助各企事业单位兴办集体经济安置职工子女就业;而其余待业青年,则由服务公司进行培训,引导、扶持他们发展个体经济,自谋职业。从而使每年新增添的待业毕业生、成年青年95%以上得到就业。1979年以后随着城镇经济改革和农村产业结构的变化,农民进入城镇务工、经商、开办饮食服务业逐渐增加,到1983年襄河镇就有2000余人进入该镇兴办个体经济。1984年,古河镇为1504名农民办理了自理口粮进入该镇兴办个体经济的落户手续。
二、安置
(一)复退军人
1950年,为做好志愿兵复员安置工作,县成立了转业建设委员会,负责接收与安置复员军人。1949年至1957年,全县共接收复员军人1010名。按照“家住农村的复员军人应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安置政策,安置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629人;对于家住城镇的复员军人,根据“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安置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381人。
1958年,义务兵开始退伍,为了做好接收与安置工作,县将转业建设委员会改为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迄至1984年底,全县共接收复退转业军人7696名,对于6663名家住农村的复退军人,根据“哪里来哪里去”的原则,全部安置回乡务农。对于1033名家住城镇的复退转业军人,按照“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政策,全部安置到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
附:历年复退转业军人安置人数统计表

(二)下放知青
1962年,根据中共中央的调整方针,县成立精简办公室,开始精简下放城镇居民、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到农村务农,当时随父母下放的城镇知青有162人(内含上海精简来我县务农者92人)。1969年6月14日,县又根据毛泽东主席的“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的指示成立“五·七”小组,办理城镇知青插队落户工作。1970年9月,改“五·七”小组为“五·七”办公室。1972年元月,更名为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
1968年11月12日,我县第一批下放知青——全椒中学128名城镇毕业生办理手续至农村插队落户;随后,全县各中学城镇毕业生均分期分批到农村插队落户。1969年2月25日起,上海、马鞍山等城市知青也陆续来我县插队落户。1977年,城镇知青下放工作停止,十年间全县共安置到农村插队的城镇知青7822人,其中县内2354人、上海3182人、马鞍山1921人、其它地市125人、外地转入240人。安置形式:1.建立知青点,全县共编成插队小组461个、青年队七个,社办茶林场35个,集体安置知青4969人;2.自选地点单身插队3015人。安置经费:1968年每人发放230元,用于建房和购买生产、生活用具;1969年减为180元,其中建房70元、伙食60元、生产生活用具50元;1973年增至450元,其中建房200元、生活费120元、其他130元。此外,每人还拨给建房的专用木材0.3立方米。1968年至1977年,全县共下拨安置经费350万元、木材3000多立方米,建房3000余间。
1970年至1980年,知青办对下放知青进行统筹安排,全县先后有7848名下放知青迁离农村。其中招收为固定工的2875人,被推荐为“工农兵”学员至大、中专院校学习的724人,提拔转干的五人,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266人,病退、特困返城的3470人,转外地的491人,死亡17人。1980年,知青办并入劳动局,1982年根据县政府政发〔82〕2号、144号文件,劳动局分两批将未安置的147名已婚下放知青全部招收为集体所有制工人。1984年又将随父母下放的上海知青89人(下放户)全部招收为集体所有制工人。
附1:下放知青插队人数统计表

附2:下放知青离队人数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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