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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建买卖婚姻
建国前,我县城乡盛行封建买卖婚姻,多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强迫包办。有些父母把女儿当作“商品”变相买卖,索取财物,大要彩礼,甚至将十几岁的女儿嫁给六、七十岁的老头为妻作妾。有钱人家可买上“三房四妾”随意玩弄,贫穷人家却娶不上媳妇。有些人家抱童养媳当牛马使唤,童养媳吃不饱穿不暖,挨打受骂。管坝一幼女被地主王××抱做童养媳,吃的是酸粥剩饭,睡的是有垫无盖,终日被地主打骂虐待。该女16岁被强迫与王地主既秃又驼的儿子结了婚,她两次投河自杀未成,反被王地主吊打得皮开肉绽,并以30石米价转卖他人为妻。当时,男女不平等,有些丈夫任意辱骂妻子,扬言“娶来的老婆,买来的马,要骑就骑,要打就打。”当时妇女惨遭虐待,丈夫死后只准守寡,不许改嫁,有些妇女甚至未婚夫亡,却抱灵牌“成婚”终身守节。
二、宣传贯彻《婚姻法》
1950年5月1日国家颁布了《婚姻法》,废除了旧社会不合理的婚姻制度。1953年3月10日,为了广泛宣传贯彻《婚姻法》,县成立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下设人民接待室,专门办理婚姻问题的来信来访。县民政局、法院、公安局、妇联、团县委等部门抽调217名干部组成六个宣传工作组,利用黑板报、土广播、小演唱等形式,深入区、乡、村宣讲《婚姻法》,使广大干群认识到《婚姻法》是废除封建买卖婚姻,实行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保护妇女与儿童权益的根本大法。《婚姻法》贯彻后,全县基本上禁止了重婚纳妾和抱童养媳,一些被封建礼教束缚的童养媳和寡妇纷纷要求离婚、改嫁,仅1953年4月至1955年6月县法院就受理童养媳要求离婚案件902起。
1974年,为了进一步宣传贯彻《婚姻法》,县法院和妇联等单位选择八个违反、破坏《婚姻法》的典型案例在马厂区召开公判大会,受教育者达3000人,许多区、社还举办了提倡晚婚和婚事新办学习班。
1980年国家颁布新《婚姻法》后,县妇联编印了新《婚姻法》讲座材料发至社、队进行宣传,并利用有线广播向全县播放,教育广大干群正确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提倡晚婚晚育、婚事新办、自由恋爱、男到女家。过去认为男到女家“入赘”不光彩,被称作“倒插门”,近年来这种观念得到初步改变,有些男青年主动到女家落户。
三、结婚登记
建国前,县内男婚女嫁不进行结婚登记,只邀请亲戚朋友参加婚礼,婚礼上有主婚人和证婚人。
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法定最低婚龄为男20周岁,女18周岁。凡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双方自愿结婚者,必须持所在单位证明,亲自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结婚,办理登记手续,并证明本人愿意和对方结为夫妻。对符合结婚条件者,政府予以登记,签发证书,批准结婚;对包办强迫、买卖婚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医学鉴定患有疾病不能结婚者,政府一律不予登记、结婚。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后,结婚最低年龄提高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并要求男女双方登记前进行婚前体格检查,同时规定直系血亲五代以上者也可结婚。
男女双方离婚后自愿恢复夫妻关系者,必须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政府签发结婚证书时,应注明“恢复结婚”字样,以示区别。
附:全县历年结婚登记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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