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一、节日慰问
建国后历年春节,县政府均要组织慰问团到驻军部队、烈属养老院进行慰问,并印制慰问信、光荣匾赠给烈、军属和复退转业军人。各机关、社会也分别组织干群扎光荣灯、写对联,敲锣打鼓给烈、军属和复退转业军人拜年,赠送年画、贺年片及慰问品,并召开各种形式的团拜会、座谈会和联欢会。每年“八一”建军节,各级政府均要召开军政军民座谈会、报告会,宣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精神,教育广大干群热爱、拥护人民解放军。宣传烈、军属和复退转业军人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的成绩,教育广大干群尊重、关怀、照顾烈、军属和复退转业军人。
二、烈士追抚
1950年起,县政府将建国前由解放军各部队颁发的革命烈士证书,一律更换成国家统一颁发的革命烈士证书。到1953年,全县共换发烈士证书89份,给90位烈士家属发放抚恤粮5.4万余斤。1955年又追认烈士15人,给烈士家属发放抚恤金2290元。
1956年至1957年,县人民委员会从县直机关抽调30多名干部,对全县阵亡或病故的革命军人进行首次普查。凡经群众公认或战友证明,确系阵亡或病故的军人,一律追认为革命烈士,并对其家属实行抚恤。1956年至1958年,全县共追认烈士184人,给177位烈士亲属发放了3.4万余元抚恤金。1959年至1977年,又追认烈士41人,给34位烈士亲属发放6820元抚恤金,人均200.59元。
1978年,县民政部门再次组织十余名干部,对阵亡或病故的革命军人进行第二次普查。通过调查核实,补追烈士19人,承认失踪军人身份12人,给三名烈士亲属发放抚恤金540元。1979年至1984年,又追认烈士23人,给三名烈士亲属发放抚恤金860元。
1982年,根据国家民政部〔69〕号文件通知,统一换发烈士证书。县民政部门抽出12人,于1983年9月26日在革命老区复兴乡进行试点,10月21日至11月20日在全县进行重新登记,全县计登记革命烈士359人;其中抗日战争时期牺牲的171人、解放战争时期牺牲的133人、建国后牺牲的55人,团级三人、营级九人、连级32人、排级53人、班级以下262人。1984年底,新的革命烈士证书全部发至烈士亲属手中。
三、残废军人抚恤
(一)残废等级核定
建国后,复员退伍转业回县的革命残废军人,一般凭团级以上单位残废证明和残废证件到县民政部门核定残废等级,换发革命军人残废证,领取抚恤粮、款、物。残废证十年核发一次,建国以来计核发新证四次:第一次是1954年,核发中央人民政府制发的革命残废军人残废证;第二次是1963年元月,核发国家内务部制发的革命军人残废证;第三次是1973年元月,核发省革命委员会制发的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全县共核定等级换发新证168人(内含工作人员五人),通过核评提高残废等级者六人,新评两人,取消残废待遇者两人;第四次是1981年7月,核发国家民政部制发的革命军人抚恤证,全县共换发新证230人(内含工作人员12人)。1982年至1984年,又增发新证两人,迄至1984年底,全县共有革命残废军人232人。其中一等七人,二等甲19人,二等乙46人,三等甲63人,三等乙97人。
(二)抚恤标准
1950年11月25日,根据“国务院批准内务部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条例”规定,我县执行抚恤标准如下:

1952年元月,抚恤标准调整为:一等残废金粮、抚恤粮比原数增加一倍;二、三等残废金粮比原数增加一倍,抚恤粮比原数增加三分之一。1955年3月,将原发残废金粮、抚恤粮改为折合人民币发放,其标准如下:

1977年12月,根据财政部规定,对在乡革命残废军人的残废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每年一等460元、二等甲260元、二等乙196元、三等80至100元。1982年,根据财政部和民政部的规定,对在职残废军人的残废优待金标准调整为每年一等因公66元、因战76元,二等甲因公54元、因战60元,二等乙因公46元、因战52元,三等甲因公40元、因战46元,三等乙因公36元、因战40元。
四、国家补助
建国以前,县国民政府的士兵退役只发给路费,不安排就业,以致部分无自谋职业能力者沦为盗匪。阵亡者也只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县民主政府的士兵退役发给复员证和优抚证,当地民主政府发放优抚粮和农作物种籽,并发动群众组织代耕队为退役士兵和军烈属代耕代种。
建国以后,县人民政府对烈属、三等残废和复退军人中生活长期困难者,由县民政部门发给定期定量补助,并根据各时期生活水平,及时调整补助标准。
建国初期,我县的定期生活补助为实物,其标准不等,根据困难程度评定。1951年全县享受定期实物补助者91户152人,年发补助粮18134斤,人均119.3斤;其中最高的300斤,最低的30斤。1953年,改实物发放为现金发放,全县共发定期定量补助款2207.50元,解决了70户114人的生活困难;临时补助款6306.43元,解决了2501人的临时性特殊困难。1953年以后,补助标准逐年增加,人数也逐年增长,到1960年,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者共有122户170人,年发定补款5502元,人均32.36元。
1963年,县根据国家内务部规定,将按年计发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按月计发。标准是农村每人每月三元左右,城镇每人每月四至五元。1963年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者为286户(烈属125户、三等残废军人58户、复退军人103户)388人,月发定补款1660元,人均4.28元。后,每年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人数有所增多,到1977年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者299户(烈属88户、病故失踪军人家属六户、三等残废复退军人205户)403人,月发定补款1750元,人均4.34元。1979年12月,县根据国家民政部和财政部关于改进定期定量补助的规定,将补助标准提高为农村每人月发6至10元,城镇月发10至15元;并取消三等残废军人定期定量补助。通过调整,全县提高补助标准315人,取消补助21人,新评享受补助者249人。1980年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者564人,月发定补款4300元,人均7.62元。其中烈属112人,月发992元,人均8.86元;复员军人310元,月发2387元,人均7.70元;退伍军人142人,月发921元,人均6.49元。
1981年,县将烈属、复退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重新规定为烈属每月户均11元,复员军人每月户均九元,退伍军人每月户均六元五免。迄至1984年底,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有723人,月发定补款6205元,人均8.58元。其中烈属112人,月发1344元,人均12元;复员军人426人,月发3751元,人均8.81元;退伍军人185人,月发1110元,人均六元。
历年来对生活中出现临时困难的优抚对象,除乡(公社)政府及时帮助解决外,县民政部门每年还拨出4万余元作为临时补助,除5000余元作现金发放外,其余重点解决优抚对象的生产、住房、治病和子女入学(烈属)等实际困难,以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达到中等以上农民的生活水平。对确有困难的复退军人,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工,国家补助”的原则,民政部门于1949年至1984年计发放临时补助款11万余元,为复退军人解决住房8635间、免费医疗2430人次,历年数字如下表:

五、群众优待
建国后历年来,全县广大干群对家居农村而无劳力或缺劳力的烈军属、复退残废军人,先后采取代耕、优待劳动日、优待金等形式予以优待;并对其半劳力、辅助劳力安排适当的农活,使他们通过自己的劳动和群众优待,达到或超过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
建国初期,我县农业生产以个体经营为主,群众优待主要是代耕土地,由乡、村优抚委员会组织群众给烈军属、复退军人耕种,不计报酬。代耕方式有两种:1.大包耕,对象是完全丧失劳力的鳏寡孤独烈军属,有的乡以互助组集体包耕,有的乡指定农户包耕,按相邻田地一般年成的产量,由双方协议将产量固定下来;2.工票制,以乡为单位,评定代耕户数和工数,由全乡劳力按工价分担,制发工票(每张工票大米四斤)给享受户,由其自找对象代耕。1952年,全县共有1083户(烈属95户、军属654户、工属36户)享受代耕,代耕土地4031亩。1955年全县有605户享受代耕,代耕土地2341.4亩,其中烈属95户476.4亩、军属446户1638.9亩、复员军人64户226.8亩。
1956年,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发展,我县农业生产体制转为以集体经营为主,群众代耕随之改为优待工分。每年春耕前由生产队将优待工分评定到户,秋季分配时享受户拿优待工分和自做工分参加生产队现金和粮食分配。1960年全县718户优待户,共享受优待劳动日43798个,户均61个,最高户达200个,最低户20个,一般40至60个。1965年,全县1041户享受优待劳动日72870个,户均70个。1975年全县1116户享受优待劳动日62862个,分配粮食69267斤,现金33462元。1979年全县1186户享受优待劳动日71530个,分配粮食7.1万斤,现金4.5万元;户均粮食60斤,现金38元。此外,还对家居农村无劳力或缺劳力的军队干部家属,实行虚工分优待,即生产队以优待虚工分供给粮食和其他食物,享受者按生产队分配价格付款。
1980年,全县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业生产体制和分配形式发生了变革,为此县将优待工分改为优待金,方法是合理评定统筹提取,由生产队统一分配。1981年全县优待金享受者1203户,共享受优待金95398元。其中烈属62户,优待金3752元,户均60.52元;军属991户,优待金84698元,户均85.47元;残废军人41户,优待金2090元,户均50.98元;复员军人88户,优待金4018元,户均45.66元;退伍军人21户,优待金840元,户均40元。
1983年以后,县内对义务军人家属全部实行优待;对烈士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普遍优待,按其生活情况优厚照顾,一般每年优待150至200元;对孤老烈属实行全包;对年老体弱带病回乡而长期不能劳动、生活困难的残废、复退军人,每年优待100至150元。优待方法以乡为单位,做到“四统一”,即统一评定、统一负担、统一筹款、统一兑现。1983年全县有1082个优待金享受户,共享受优待金114500元,户均105.82元。1984年全县有优待金享受户992个,共享受优待金134400元,户均135.48元。
附:建国后历年发放优抚款总数统计表


上一篇:第三节 救济
下一篇:第五节 信访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