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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安管理
清光绪年间以前,社会治安由县最高行政长官直接掌握。据明泰昌元年《全椒县志》和清康熙《全椒县志》记载:明代,全椒连遭蝗、旱灾害,经济萧条,饥民流离失所,被迫偷盗、抢劫。泰昌元年(公元1620年),知县杨道臣为了维护法统,强迫百姓执行保甲制度;十家为一甲,置甲长;十甲为一保,置正、副保长;十家立一牌;并详细统计丁男,加强户籍管理。当时布告全县:禁止赌博,禁宰耕牛,禁止三五成群夜聚晓散,禁止私留生人住宿。同时,城内各关口设立栅栏,道路布置捕兵,保长负责夜巡,人人互相警告,家家相互提醒,以限制“盗贼”的流窜和出没。清代仍沿袭明代的保甲制度。
清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全椒始以上、下埠练军为基础设立警察所。民国十八年(公元1929年)警察所改为警察局后,又整修了太平桥、红栏桥、金家巷、天衢关、凤凰桥、大南门、小南门等处关隘。为治安起见,城内务关口都新换了木制栅栏,派专人夜锁晨开。民国三十年,中央国民政府将我县列入“共产党活动最烈之地区”。为了限制共产党和进步分子的活动,改保甲制为“联保连坐”制,一家通匪五家共罪。并在保甲组织中普遍建立了特务性质的“通讯网”,监视人民活动。由于当时战争频繁,时局动乱,社会上拉牛绑票、拦路抢劫、谋财害命案件时常发生。再加上国民党政权腐朽败坏,兵匪一家,民国二十九年至三十三年五年间,国民党桂系军队控制皖东,掀起数次反共高潮,在抗日民主根据地到处奸淫掳抢。据建国初民政部门对县西北老区调查,数年间共被国民党军队拉走耕牛300余头、猪羊1500余头、绑架肉票700余人次,抢劫粮食10余万石、衣服15000余件、农具2000余件、家具3500余件,杀害群众100余人,奸淫妇女400余人,敲诈勒索民款2000余万元。此外,国统区、敌占区社会治安极为混乱,百姓生命财产毫无保障,国民党和日伪官兵明火砸抢,无人敢于过问。民国三十六年12月,县国民政府执行《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加紧镇压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至全椒解放前夕,两年间共杀害孙一新等共产党人及革命群众数十人。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的社会治安由县民主政府先后设立的保卫科、社会科和公安局等机构负责管理。当时,由于全椒是游击区,不论是保卫科、社会科,还是公安局,其工作主要是围绕武装斗争进行锄奸、侦察敌情、看押和处决人犯。全椒解放后,县人民政府为健全法制,维护社会治安,于1949年4月成立公安局。随后,各乡配备一名治安员。1949年10月至1950年2月,全县开展了反匪、反霸运动。县成立了剿匪司令部,组织民兵配合县武装大队和公安部门统一行动,基本上消灭了大股匪徒,镇压了马厂乡的余德霑、赤镇乡的石有仪,广平乡的张忠义、古河镇的丁小泉等一批恶霸分子。当时,县政府曾在马厂召开万人公审大会,将大恶霸余德霑当场枪决。截至1950年10月,全县共破获重大匪特案件22起,其中有“华中剿匪义勇队第五总队第十五支队”和“中国反共救国军江北分区第三纵队”两起大案。其间共抓获匪特237人,其中为首分子56人;处理敌对分子176人,其中土匪54人、特务21人、恶霸62人、反动党团骨干12人、不法地主21人、军政人员六人。
在大批镇压匪徒和恶霸分子的反匪反霸运动中,县公安局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发生的少数冤假错案及时给予纠正。1949年秋,古河镇三天内共发生两起匪徒抢劫案,古河区公所和派出所根据被劫者的指控逮捕了该镇搬运组长杨某。在刑讯逼供下,杨某被迫承认自己是“匪首”,并“检举”了“同伙”。在判处杨某等三人死刑的报告获地委批准并准备于次日执行枪决的当晚,县公安局长孙云从地委散会回到全椒,他亲自提审杨某等五人后,判断此案属一冤案,即报告地委、县委予以复查。随后,县公安局派出侦察员,打进巢县黄山匪穴,在当地政府配合下,将股匪一网打尽。所捕众匪供认,先后两次抢劫古河镇均系他们所为。公安局随即释放了原先错捕的杨某等五人,并宣布他们无罪。
在开展反匪反霸的同时,我县还采取自动登记和群众检举相结合形式,对全县参加国民党或其他反动党团组织的党、政、军、团、特等类人员进行了全面登记。据1950年10月统计,全县共登记国民党员500人、原国民政府行政人员478人、军事人员281人、三青团员49人、特务51人、其他137人。并收缴了散存在社会上的枪枝弹药,全县共收缴机枪一挺、长短枪124支、子弹4362发、手榴弹1563枚。此外,还对襄河镇43家鸦片烟馆和四家娼妓进行取缔,饬令23家鸦片烟馆转营它业,280名吸毒人员和三名娼妓集中于游民改造所,强制改造(抗日战争时期,襄河镇有75家鸦片贩卖户,480名吸毒者;古河镇有鸦片馆60多家,鸦片行数家)。同年,全县开展了群众性的禁毒、禁赌、禁娼工作,初步清除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恶习流弊。
1950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后,全县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彻底清查了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头子等反革命分子。并根据“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于次年2月在县城召开万人公审大会,判处与人民政权为敌的反革命分子金贞木、王德安死刑,打击和分化了反革命残余分子,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
1951年10月。为了彻底肃清反革命分子、防奸防谍,维护社会治安,我县开始建立基层治安保卫组织。到1958年,各乡均配置了治安乡长,各大队成立了治安保卫委员会,生产队和机关、学校及企业单位均成立了治安保卫小组;并建立健全了治安保卫制度。但“文化大革命”期间,治保组织名存实亡。
1953年4月,全县开展了以取缔一贯道为主,结合取缔先天道、同善社、中华理教会等反动会道门工作。建国初,由于反动会道门中暗藏大批的反动党团骨干分子,他们为了颠覆人民政权到处造谣破坏。当时,县内谣言四起,“鬼神”时现,县内两次出现“无头”怪物,群众惊恐。同年底,又谣传出现了青面獠牙、专割男性生殖器和女性乳房的“水鬼毛人”。一时间人心惶惶,群众争相封窗堵洞以防不测,偶有风吹草动,便群呼“毛人”来了,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为此,公安部门立案侦察,逮捕并枪毙了伪装“水鬼毛人”的罪犯,并进行公开辟谣,安定了人心。于此同时,对会道门以封建迷信造谣惑众骗钱害人、奸污妇女的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揭露,使多数道徒受到了教育,主动登记退道。1955年冬,继1952年在襄河镇销毁100余斤鸦片、700余根大烟枪、100多只烟锅后,又将收缴的五斤鸦片、24只烟锅、93根烟枪、14个烟盘、六盏烟灯以及大批赌具全部销毁,并依法对少数屡教不改的吸毒、贩毒者进行了惩处。到1958年,全县共改造游民2992人,其中吸毒546人、赌博756人、暗娼17人、地痞332人、流氓243人。自此,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各种丑恶现象基本铲除。
1958年,全县开展了第二次取缔反动会道门工作。7月,县公安部门成立调查组,对全县的反动会道门重新进行调查,不仅查清了原已掌握的七种会道门,同时新发现会道门五种。据9月统计,全县共登记道首52人、道徒849人;县公安部门对15名违法犯罪的道首依法给予惩处,至此,全县的反动会道门被彻底取缔。
1956年至1965年十年是我县社会治安最好的时期之一,刑事发案率一般只占总人口的万分之二点五左右。“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极“左”路线的影响,公、检、法被砸烂,社会上打、砸、抢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被践踏无遗,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
1976年以后,县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共同贯彻执行了综合治理的方针,打击了一批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犯罪分子,使社会秩序有所好转。1979年,针对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后部分治保组织不健全,工作无报酬等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整顿,各村由副村长兼治保主任,解决了经济报酬等问题。全县共恢复建立治保委员会305个,治保小组2972个;配备专、兼职治保干部10900余人。1981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1981〕21号文件精神,成立县整顿社会治安领导小组,各区、乡、镇也先后成立了治安领导组织,并组建了民兵治安小分队,着手整顿社会治安。几年来,各地小分队在调解群众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公共场所秩序)、夜间巡逻放哨、查禁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协助公安部门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分子等方面都发挥了很大作用,促进了社会风气的好转。但是,由于“文化大革命”中打、砸、抢的影响太深,流氓、地痞、小偷等活动仍很猖獗。1983年8月上旬根据中央有关指示,县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组织160余人深入到五区一镇收集罪证,于8月24日夜,收审、逮捕了一批盗窃、流氓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后根据全国人大《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这批犯罪分子依法进行了判决。在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我县还进一步采取了综合治理的措施,整建了治安保卫委员会,推行了安全承包责任制,订立了乡规民约,开展了青少年帮教等项工作,社会治安逐渐好转。
二、户籍管理
民国以前,户籍管理情况不详。民国十八年(公元1929年),襄河镇设立街道门牌。造册登记了全镇户口,其管理工作由警察局负责。
建国后,襄河镇建立了户籍室,并于1950年初以街划段对全镇居民逐户逐人进行了户口登记。10月,古河镇也进行了户口登记。1952年10月,县成立船民登记委员会,下设调查组和登记组,对船民进行审查登记。农村户口登记于1951年开始,先在赤镇、程家市、陈浅、马厂等地试点。1954年结合人口调查和普选工作,根据国家颁布的《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在城镇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七项登记,在农村实行常住人口登记和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四项变动登记;当年造册登记了全县户口。此后,常年户籍管理由派出所户籍民警或公安特派员负责。1955年,陈浅、古河派出所和襄河镇户籍室先后在所辖户口区复查、核对了户口,审查、核发了证件。各机关团体、企业、学校配有义务户籍员,负责本单位集体户的户口管理。1959年以后的“三年困难”时期,人口盲流严重,派出所配合民政部门在交通要道口设立劝阻站,对外流人员进行劝阻,对内流人员进行审查,收容和遣送。1964年6月,结合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对全县人口进行重新造册登记。1965年,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问题的规定,处理了部分长期居住城镇的非城镇人口的入户问题,对符合入户条件的办理了入户手续,对盲目迁入的人口结合居民下放进行了处理。
“文化大革命”前期户籍管理十分混乱,人口分离、重漏现象严重。1970年结合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对全县人口进行了重新核实。1976年以后,各区、乡、镇结合核发证件对人口逐户逐人地进行了复查核对。1981年户口整顿,重新登记核对了户口底册、户口簿,各社队均以公社或派出所为单位建立了户口档案。1982年7月1日,结合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查清了全县实有人口数及其构成情况。1979年以后,随着城镇经济改革的开展和农村生产结构的变化,农民进入城镇务工、经商、开办饮食服务业逐渐增加。1983年统计,仅襄河镇一地就有十个省、40多个县的2000余人流入,其中有部分人员身份不清,给户籍管理造成混乱。为此,1984年12月,县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的通知》精神,在古河镇试办了779户1504名农民自理口粮进入集镇落户手续,并对这些居住户按常住人口进行管理。此后全县各集镇普遍开办农民进入城镇落户手续,1985年襄河镇共办理了715户1692人。
三、消防
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县建设局在县城东门、袁家湾土地庙、都天宫、西门小桥湾、南门都土地庙等处设置水龙局防火。水龙局备有水龙及其防火附件。民国二十六年日军侵占全椒城后,水龙局被取消。
1950年冬,襄河、古河两镇开始筹建消防站,县政府拨款给襄河镇消防站购置了手压水龙两台、太平桶30个及斧头、梯子、抓钩等消防器材。不久,古河镇消防站也购置了手压水龙两台、太平桶20多只及其它消防器材。开始,两站均有义务消防队员十余人,后来发展到60余人,消防器材有专人保管。当时,两镇发生一般性火灾,消防站可以扑灭,较大火灾则无能为力。1958年以后,各机关、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和较大的基建工地都建立了业余消防组织,制订了消防制度,加强防火教育,配备灭火器材。据1959年统计,全县有水龙16条、灭火器267只,压水机219台、防火钩五把、水枪“支、太平缸4287只,太平池25个。此间,全县火灾事故较少发生。1960年,县正式建立了消防队,配队员四人,由襄河镇派出所指定一名受过消防技术训练的干部负责,购置手抬水泵两台。消防队初建时,由于无机动装备(水泵和灭火机用板车拉),只能扑灭城内发生的一般火灾,连城郊发生的火灾也无法抢救。“文化大革命”初期,群众消防制度被破坏,业余消防组织所存无几。
1970年12月,县在原消防队基础上,重新组建了一支正规化的消防队,属县公安局和地区消防大队双重领导,配置干警12人,购置内座式消防车一辆和22马力手抬机动泵一台。重建后的消防队,不但扩大了扑救区域,而且增强了扑救能力。1978年4月16日下午六时30分,县百货公司大楼门市部一营业员将烟头随手丢在废纸上引起火灾。八时零五分,消防队接到报警,三分钟赶到现场。此时,一楼一片火海,窗口火舌伸出两米多远。根据火势与烟雾气味,消防队员迅速判明了着火物性质及位置,强占了大楼东南向三个窗口和北向两个窗口,从两边切断火路,用水流穿插喷射压住火势,经过30分钟的抢救,扑灭了这场大火。
1979年,南屏影剧院因照明线路漏电发生重大火灾,造成经济损失16万余元。事后,消防部门从中吸取教训,加强了消防建设。1984年,消防队干警增至14人,消防车增至两辆,手抬泵增至两台。此外,县直机关各单位和各区、乡(镇)一些重点单位都制订了消防措施,重新建立了义务消防队,购置了消防设备,使全县灭火能力大幅度提高。当年,全县共发生火灾六起、经济损失14060元,与1979年共发火灾30起、经济损失196600元相比,火灾次数降低了80%,经济损失降低了93%。
据1984年统计,全县计有消防车2辆、手抬机动泵41台,水带14000米、水抢55支、泡沫枪3支、泡沫灭火枪3723只、酸碱灭火机等454只、灭火弹100个。
重大火灾事故
1955年10月29日夜,武岗供销合作社发生火灾,经济损失2万余元。
1957年10月4日,赤镇百货公司分销处一仓库营业员将燃烧未灭的绳头卷入布内投放货物箱中引起火灾,烧掉瓦房11间和部分棉针织品、百货,计损失15万余元。
1959年11月15日,县采石厂发生火灾,烧掉草房五间、硝酸钠400斤、半成品鞭炮7万只、鞭炮筒45饼。
1962年元月13日晚,马厂农具厂起火,烧掉厂房、宿舍、板车及自行车等,经济损失1.5万余元。
1962年元月25日夜,运输社三岔河农场煤油灯起火,烧死14人,烧伤十人,经济损失7万余元。
1973年元月5日,曙光公社(今八波乡)一“五保户”烤火烧着棉花,身亡。
1973年3月27日,复兴公社大礼堂起火,经济损失1万余元。
1973年7月23日,大墅供销社食堂烟囱飞出火花引起火灾,烧毁草房九间、瓦房一间,损失1万余元。
1973年12月11日,石沛公社油坊灶底起火,烧毁厂房八间,木榨一套、20马力柴油机一台,损失近万元。
1974年10月17日,南屏公社庄曹队轧花机磨擦起火,机房及棉花全部烧毁,经济损失3万余元。
1976年10月17日,马厂公社柏桥队小孩在防震棚烧花生引起火灾,烧死两岁女孩一人。
1977年1月9日,中心公社黄孔队小孩玩火引起火灾,烧死五岁女孩一人。
1977年2月26日,大墅公社大穆队耕牛将油灯顶翻引起火灾,经济损失1.3万余元。
1977年6月6日,三合公社河南、胜利两队的小孩放鞭炮引起火灾,两队房屋大部烧毁,经济损失2.3万余元。
1977年12月29日,马厂公社山根王队一社员因烤火不慎,床铺起火被烧身亡。
1978年4月16日,县百货公司大楼门市部一职工乱丢烟头引起火灾,经济损失1.5万余元。
1979年2月7日,章辉公社范一队一农户灶底起火,烧死三岁男孩一人。
1979年5月7日,石沛公社熊郢队一社员酒后吸烟引起火灾,被烧死。
1979年6月10日,西王公社东张队小孩玩火引起火灾,经济损失1万余元。
1979年11月26日,县城南屏影剧院照明线路漏电引起火灾,主体工程屋面、天棚、座椅全部烧毁,经济损失16万余元。
1981年2月1日夜,古河粮站仓库照明线路漏电引起火灾,烧毁砖木结构仓库15间并库内的麻袋、扎条等物,经济损失3.5万元。
1953—1984年火灾情况统计表

四、对“四类”分子管制改造
建国以来,我县对“四类”分子(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在经济上实行与社员同工同酬,同等对待,在政治上实行监督改造,使其逐步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对少数不思悔改者则由社队提出意见,经区乡审查,报县公安局核实,再经法院判处,然后进行行政管制。被管制者须严格遵守管制制度,按期汇报改造情况;并在群众监督下,从事各项体力劳动。另外,各村(大队)治保主任、城镇派出所经常对被管制者进行训话,有目的地交待任务,考察其劳动改造的态度。对确已悔改者,按期或提前撤管,管制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各地群众积极主动地配合治保主任监督改造“四类”分子,使改造对象的一言一行均在控制之内,大多数“四类”分子经过劳动改造,都成了自食其力的新人。
1951年上半年,为保证“土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四类”分子管制的面放的过宽,将一些不该管的管制了起来。下半年,对管制工作进行整顿,到年底,被管制的“四类”分子由6月份的1450人减少为824人,撤管626人;次年又撤管245人。1956年批管权下放到区乡,再次造成大批不该管的“四类”分子被管制。据1956年统计,全县共有1006名“四类”分子被管制,其中地主分子477人、富农分子270人、反革命分子289人。1959年,县内开始对被管人员进行评审,撤管329人。此后各地实行“三包一保证”(即包教育、包监督、包防止破坏、保证改造好)制度,采取月考季评、年终总结的方法,每年进行一次评审、撤管(“文化大革命”期间停顿),从而逐渐减少了管制人数。
1978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及公安部第17、19次公安会议精神,我县开展了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的全面复查纠正和评定摘帽工作。迄至1979年2月,给全县尚存的2220名“四类”分子(地主957人、富农531人、反革命392人、坏分子340人)全部摘掉了帽子,其中纠正错戴帽子633人、摘掉帽子1586人,撤管一人。并对属于错戴而过去已摘帽或死亡的83人,也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进行了纠正。
五、特种行业管理
1949年3月,全县特种行业有茶馆、旅店、车马店,菜馆50余家和花炮业七家。县公安局成立后,即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制定的特种行业管理规则进行管理。其办法:凡经营特种行业者,须向公安部门申请登记,填写特种行业登记表,经两家非同业者担保,公安部门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才允许营业。已领取许可证的特种行业,若更换字号、经理、股东,或迁移、扩充、转业等,均要经公安部门许可后,才能办理,否则不准营业或予以法律制裁。1950年5月,襄河镇登记特种行业74家,其中酒馆39家、茶馆22家、花炮业九家、印刷业一家、浴室客栈三家。此后,随着社会秩序的逐渐稳定,特种行业管理范围逐步缩小。1984年缩小为旅栈、刻字和收旧三种行业,全县计有特种行业164家,其中旅栈业86家、刻字业41家、收旧业37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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