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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前,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赋税。据旧志记载,明、清时期,赋税有田赋、丁赋、杂税等项,其中以田赋居首。明万历六年(公元1578年),全县征收税粮5703石;明泰昌元年(公元1620年),岁办诸色课钞10496锭3贯760文;清康熙十二年(公元1673年)收入各项赋税银19831两(丁赋、田赋、银钞、桑丝几项),另纳糟粮本色南米188石,本色黄黑豆260石。清雍正年,“摊丁入地,地丁合一”,从此田赋成为主要财政收入,另有诸项杂税。清同治六年(公元1867年),额征民、卫粮银总数13490两;清光绪二十四年(公元1898年),额征民、卫银总数3170两。
自清代后期开始,地方公事日多,渐有一些地方公款收入,主要是厘金、盐税附加、公产收入。其中公产收入有四项:1.课桑公园,有桑4000株,初以收益作修志及孔庙宾兴公所修缮用费,光绪末,停科举,转作地方公产;2.书院田,计民、卫田89.2石;3.学田,计荒熟种29.56石,又51丘及稻租五石;4.待查田,丘、石不详。
迄至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全椒成立地方财政局,统一管理各项收支(初期,各区未能就范,民国三年正式行使职权),收入有田赋、杂税、厘金、盐税附加、田赋附加、串票费、公产收入等项。除正税上缴外,附加税、厘金、串票费、公产收入为地方财政收入,供地方公事统一支用。其中以附加税数额较大,如田赋附加年收入约7万元左右;其次是厘金(粮油捐、麻捐),年收入五、六千元。
抗战开始后,由于田赋征实、税捐设处,公产专管,财政收入以省财政厅拨款为主,地方征敛为辅。公益事业仍沿旧制劝募。
民国二十六年(公元1937年)以后,全椒境内除国民党政权外,还有汪伪政权和共产党民主政权。汪伪政权的财政收入主要是田赋和捐税。民主政权的财政收入有田赋、税收、生产收入等项,以田赋、税收为主;田赋征钱或征粮不作具体规定,收入多少以自给自足为标准,各项收支由财粮科或财政科经办。据《安徽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记载:1948年6—12月份,民主政权全合县政府总收入为336.29亿元(华中币),项目有粮赋、货检税、公物变价、其它收入四项。
建国后,财政收入摒弃了国民党时期各种繁杂税捐名目。初期,财政收入有工商税、农业税、其它收入三项。其中“其它收入”包括:各种规费、资源管理收入、公产收入以及工商罚没收入、政法罚没收入、追回赃款赃物变价收入等项。1956年起,增加企业收入,尤其是1958年以后,企业收入逐年增加,1984年,企业收入达196万余元,占全县总收入的19%;与1958年相比,增加11.62倍。1984年,全县财政收入总计1002.4万元,首次突破1000万元大关,与1950年财政总收入164.7万元相比,增加5.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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