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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体制
(一)部门
建国前,县内无物价管理机构。1949年县人民政府建立后,物价工作由县工商局管理,1951年改由县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分管。1955年,县成立物价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县物价;同时,商业各国营公司及供销合作社也分别配有专职、兼职物价员管理本单位物价(间断性质、陆续至今)。1965年至1967年,物价管理由县人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1968年改由县革命委员会生产计划小组管理。1978年,县计划委员会内设物价统计科,物价由该科管理。1981年2月20日,恢复县物价委员会,并设办公室。1984年改设物价局,并成立物价检查所,自此,物价管理机构健全。
(二)权限
1950年,全国财政经济开始统一,物价管理执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县内物价管理部门主要是综合县内各企业之间商品价格的衔接和控制既定的物价水平,禁止随意升价、降价、哄抬物价等;此外,还根据各个时期国家的物价政策,对县内部分产品进行定价。
建国初期,国家管理的价格很少,主要是粮食等几种重要大宗商品价格,地方和企业有较大的定价、调价权。1952年起,国家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各类商品的价格逐步由中央、省、地区掌握起来,县内主要是对既定的物价进行管理;对当地产当地销,对整个市场物价影响不大的零星手工业品、小土产品以及上级规定批零差之外的商品有定价权。1958年,中央曾把大部分物价管理权限下放地方,县对部分三类物资有定价、调价权。1959年起,由于各类商品供应日益紧张,下放的物价管理权限又大部分收归中央和省,实行两级管理。自此至1979年,县内定价权限很小,仅是对集市贸易中的部分商品、零星的手工业产品和小商品价格,以及饮食服务行业和修理业的部分价格和收费标准,少数批零、进销、地区、季节差价等有制定的权力。
1979年起,国家物价管理体制逐步实行了改革,地方和企业的定价权限不断扩大。目前,由县物价局定价的地产商品有各种饮料酒、砖瓦、黄砂、石灰、水泥予制品、化肥、豆制品、学生簿本等;掌握的收费标准有农机收费、服务收费和新增医疗收费等。由业务主管部门定价的商品有猪副产品、各种卤熟制品、腌腊制品、糖果、各种木制家具、小农具等。此外,自1980年起,国家对三类农副产品、三类工业品的价格管理逐步实行了放开,允许农商之间、工商之间、生产单位之间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协商定价。其中三类工业品至1983年共放开490种。企业在进行定价时,必须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接受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
二、调价
建国以前,县内各种价格受市场调节,自由浮动。抗日战争以前,县内价格较平稳,一些主要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一般保持在:大米每石四至五元(银元,下同),小麦每石二至三元;但青黄不接之季或商品紧缺时,物价也往往飞涨。据《芜湖工商报》记载:民国十六年(公元1927年)元月,由于境内粮食大量外销,粮价昂贵,大米每石(180斤)计洋14.5元,小麦每石九元,麻抽每百斤20元。
抗日战争开始以后至建国前夕,各种物资紧缺,货币贬值,县内物价涨跌频繁,尤其是民国三十六年至三十七年更是朝夕数变。
建国后,商品价格不再是在市场上自发地形成,而是国家根据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价值规律有计划地制定,价格调整也是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1949年至1951年,刘县内资本主义市场价格仍以市场调节为主,但对一些大宗的产品价格进行了计划调节,其中猪肉价格,1951年10月,全县统一为每市斤6000元(旧人民币)。社会主义市场的各种价格由国家统一制定,但为加强对资本主义市场的价格进行指导,调整比较频繁,其中粮油价格,1951年8——12月,五个月内,先后进行了13次调整。
1952年以后,国家逐步掌握了大部分商品的价格,资本主义市场的价格也分别商品比照国家牌价执行,对无国家牌价比照的商品由工商联拟定统一价格,因之,全县市场价格基本趋于统一。价格统一后,根据“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原则,对部分不合理的商品价格进行了局部调整。其中猪肉销售价格1951年为每斤6000元,1954年每斤价格调整为:孤山区4600元、大山区4700元、城区4800元、太平区4600元、古河区4800元(以上为旧人民币)。1955年,全县统一猪肉价格为每斤0.52元。粮油价格自“统购统销”以后,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购价、统销价,并取消了季节差价。工业品价格中对食盐、煤油、棉布等主要生活必需品的销售价格一般保持不动,其它一些商品的不合理价格作了部分调整。1955年,全县工业品销售价格调整162种,占全县工业品销售品种总数的16%,调整幅度为3—10%。此外,为扭转城乡价格不统一的倒挂现象,该年将全县农村基层销售点的1835种零售商品价格作了统一。
1956年底社会主义统一市场形成以后,中央要求“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和由于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不合理的商品价格,积极地、有步骤地进行调整”。自此,县内每年根据国家物价政策,对农副产品、工业品价格以及饮食服务修理业的收费标准,进行一定幅度的调整,较有影响的调整有以下几次:
一是1957年。该年县内先后调整的价格有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包括稻、麦、豆、玉米、高粱、芝麻、生猪、鲜蛋、牛皮、驴皮、牛羊油、木炭、苘麻等,其中稻谷、小麦、黄豆、玉米、高梁每百斤平均收购价比1952年提高29%,鲜蛋提高19%,生猪提高17.8%;工业品销售价格一年内共调整13次,计调整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针线、棉布、文具、医药等类商品价格973种,调整幅度为1.5——15%。
二是六十年代前半期,价格调整的范围比较广,其中1963年一年内对中小农具、长短途运输、饮食服务行业的价格分别作了调整。中小农具销售价格平均降低32%;长短途运输价格平均降低30%;建筑用砂价格降低53%;饮食、服务、修理行业计调整301种商品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其中缝纫、修理行业价格平均降低36%,饮食服务行业价格降低26%,蔬菜价格降低10%;1961年至1965年,国家为有助于货币回笼,曾对少数商品实行高价销售政策,县内先后实行高价销售的商品有糖果、糕点、烟酒、针棉织品近十种,提价幅度一般在原价的二倍左右。
三是1978年以后。由于“文化大革命”时期长时间的物价“冻结”,造成部分商品价格不合理现象日益明显,国家逐步对这部分商品价格进行了调整。1979年,首先调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其中粮食提高20%(超购部分再加价50%),棉花提高15%,油菜籽提高28.57%,生猪提高24.6%,鲜蛋提高28.9%,各类鲜果平均提高20%,茶叶提高30%,各类水产品平均提高30%。在提高各类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同时,对猪肉、鲜蛋、水产品等副食品的销售价格也相应作了调整,其中猪肉每市斤由0.73元调整为0.98元(县城为一元)。1981年起,又将烟、酒、棉织品、毛呢、机制砖瓦、纸张、原材料等商品的销售价格以及理发、浴池、旅社、饮食业的收费标准分别作了提高,其中:甲级烟每盒提价0.27元,乙级烟每盒提价0.08元,丙级烟每盒提价0.02元;地方装瓶酒平均每市斤提价一元左右,粮食白酒平均每市斤提价0.1至0.2元,棉布平均每米提价0.31元。同时,化学纤维产品、手表、闹钟、收音机、解放鞋等商品的销售价格相反作了降低,其中涤棉布平均每米降价28%,涤棉细平布平均每米降价30%,涤棉纱卡平均每米降价20%,解放鞋平均降价10%左右。
三、审价
建国前,县内市场均为自由价格,无审价可言。建国后,价格的计划性逐渐加强,为严肃物价纪律,保证各种既定价格的正确执行,县内每年都要组织一定规模的物价审查。审查方法有单位自查、系统内互查、物价管理部门组织人员检查几种。
建国初期,主要是监督私营工商业者的各种商品价格,要求其执行国营公司牌价或工商联拟定的统一价格。1955年,县内各级物价管理机构相继建立后,开始有组织地对国营公司、供销合作社的各种商品价格进行审核检查。同年5月、12月两次对四个国营公司、13个基层供销社进行审价,计纠正违价商品900余种次。1957年以后,审价范围扩大到县内一切有价、有费的企业、单位和私营工商户。由于1956年底“对私改造”的结束,社会主义统一市场形成,绝大部分商品均执行地区、省、国家的计划价格,偏差现象较少。六十年代前半期,市场活跃,但价格偏差现象增多,因此县内每年都要开展两次以上的价格审查。其中1963年,重点是审查供销合作社、百货公司、卫生部门、手工业部门、短途运输部门、饮食服务部门、粮食部门的商品价格及收费标准,据粮食、供销社、手工业三部门的统计,计纠正价格偏差177笔。1965年要求各行各业全面审价,重点是对商业、供销社、物资、工交、卫生系统的生产资料价格和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品价格进行审核检查。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国家掌握的价格大部分处于“冻结”状态,集市贸易中的各种商品价格也全部统一规定,因此,审价工作除1972年开展过一次全面性的物价检查外,其余年份基本处于停顿状态。1979年起,由于第二次国民经济调整,商品经济日益活跃,县内加强了物价管理机构建设,审价工作逐步趋于经常化、正规化。审价商品以重要的工农业生产资料和人民生活必需品的零售价格以及重要的非商品收费标准等项为主。1980年至1982年,19个月间,全县共开展了大小规模不一的物价检查14次,共查处违反物价案件24起,没收非法收入1445元,罚款8514元。1984年,开展物价检查二次,重点检查了猪肉、副食品、豆制品、粮油、饮食业、水泥、化肥、煤球销售价格及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共检查了189个单位,处罚违反物价纪律者42户,罚金270元。
此外,除物价部门检查外,县内各有价单位历年来也不断进行自查。1982年3月,县五交化公司在自查时发现销售的390辆奔马牌自行车每辆多作价12.4元,立即通告退款,计退还购金4441元,余款上缴县财政部门。近几年,由于县内审价工作成绩显著,1982年8月和1983年元月,《安徽日报》分别两次作了表彰性报道。
附一:建国前全椒县主要生活消费品价格表(法币)

附二:建国后全椒县主要生活消费品价格表金额:元(人民币)

附三:全椒县集市贸易历年主要商品平均价格表单位:元(人民币)

附四:全椒县主要农产品与工业品交换比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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