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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前,县内绝大部分山地、树木属于私人所有,少部分远离居民点的无主荒山、寺庙林木属于公有。
建国后,1950年土地改革时,根据《土地改革法》规定,将地主占有的山林分给农民,寺庙林木和无主荒山归国家所有。
1952年,皖北公路局合肥公路段行道树栽植办法规定:沿合浦公路植树,采取“路跟田走”,土地属谁,谁栽,谁管,谁得益。
1955年3月,县人民政府布告:植树造林,执行“谁栽谁有,夥栽夥有”的政策。同年,经过农业合作化运动,农民所有的山林土地一并归入农业生产合作社,山林权归属集体。
1957至1961年,经省委批准,将县西北部丘陵山区集中连片、集体和无主公有的宜林荒山,划归国家所有,建立孤山、瓦山、马厂、大山、黄栗树五个国营林场。
1963年,根据《农业六十条》和《林业十八条》精神,县抽调25名干部会同有关区、社林场,本着有利国家、集体发展林业生产的原则,共同协商划定国营和社队山场林地范围界线,核定了国营林场林业用地面积208220亩,签订协议后报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备案,并颁发山林执照,确定了山林权属。
1973年,县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山林树木管护工作布告中规定,认真执行“国栽国有,社栽社有,队栽队有,社员在自己宅旁植树自种自有。林权归谁所有,其产品收入归谁支配”的林业政策。公路、渠道、城镇街道的绿化分别由国家有关部门或社员负责,谁栽准管谁受益。1981年3月,县第三次森林资源清查结束,全县山林产权归属如下:全县林业用地总计348646亩,其中国营211417亩,占60.6%;集体137229亩,占39.4%。同年7月,根据中共安徽省委的布置,全县开始林业“三定”工作,即:1.稳定山权林权。凡国家(含国营场、圃、站、所的山林和苗圃用地)、集体(含社队林、茶场的山林、育苗用地、茶地,和生产队集体山林、岗、滩、路、渠林业用地)、个人(含宅旁和生产队指定栽树的地方)三者权属要稳定下来,签订协议;2.划定自留山。生产队的集体荒山(包括疏林山、河堤、渠埂、道路的隙地)划一部分或全部给社员做自留山,宅前屋后及池塘埂隙地划给社员栽树,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自留山使用证》;3.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生产队的林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大体为:(1)承包到户;(2)专业(人)承包;(3)联户承包。承包者必须坚持四权(山权、林权、采伐权、出售权)归队,林木成材采伐时,由生产队报大队、公社审查,县林业局批准。1982年元月,林业“三定”工作基本结束,全县划定自留山21000亩,责任山7300亩,颁发《自留山使用证》七万多张。
1984年,林业生产推行以承包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全县五个国营林场,一个国营苗圃和15个基础较好的社队林场,均实行了“联产承包”、“小段包工”、“计件工资”等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的新分配制度。此外,还试行将荒山承包给个人造林,自育苗、自栽插、自管理、自得益的“四自”承包制,全县已有六个林业专业户承包了荒山,总计365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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