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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我县即开始采用展览、幻灯、图片、座谈会、广播、家庭访问等形式宣传计划生育,普及避孕知识,控制人口增长。同年,县医院和县、区保健站共设立六个避孕技术指导室。“文化大革命”前期,该项工作中止。
七十年代初,计划生育工作又重新恢复,使无政府主义的人口生育状况得到控制。其主要措施有:
1.节育
自1973年起,我县全面采用了以绝育手术为主的节育措施,每年冬季集中医务人员开展一区一社的结扎工作,到1984年,全县施行绝育手术共20726例。与此同时,还动员育龄妇女采取各种避孕措施,如宫内放节育环(1973年—1984年共64247例),口服避孕药(1973年—1984年共41703人)等。
2.晚婚、晚育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均为晚婚,凡晚婚者给予奖励。男女未到规定的结婚年龄(新婚姻法规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给予适当的经济和行政惩罚。
3.控制人口出生
凡有生育条件的妇女,响应号召只生一胎,并采取有效措施而不再生育者,发给计划生育光荣证,独生子女凭证,优先收入托儿所、幼儿园,有病优先医疗和住院。此外,小孩从出生到14周岁,父母在全民和集体单位工作的,由单位按月支付儿童保健费,男孩每月五元,女孩每月六元。父母属城镇居民无固定收入,保健费由计划生育事业费支付,农村由所在生产队按月记儿童补贴保健工分50分,从生产队公益金中开支。第一个孩子残废或死亡者,允许生第二胎,不属于此类原因而生二胎者,给予经济和行政惩罚,生三胎以上者重罚。
附:1979—1984年独生子女光荣证领取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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