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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志取事,上限因事不同而相应延伸,下限为1984年,个别事物延至志书搁笔之时。
二、本志为平行章节体结构,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统领全志,设序言、凡例、概述和大事记;第二部分为全志主体,设地理、人口、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渔业、多种经营、工业、交通、邮电、电业、城乡建设、商业、外贸、粮食、工商管理、税收、财政、金融、党政社团、政法、民政、劳动人事、军事、文化艺术、教育、医药卫生、体育、科技、宗教、风俗、方言、人物等志,计33章,章设节目;第三部分是志书的附属,设附录和后记。
三、本志撷取旧史志精华改写后录入新志。采用的旧史志有明泰昌元年《全椒县志》(影印照片)、清康熙十二年《全椒县志》、民国九年《全椒县志》、1960年《全椒县革命斗争史综合资料》、1960年全椒13个公社社史,1971年《全椒简明县志》。此外,本志引用的大部分文字资料来自省、县馆藏档案和图书,以及县属各部门所修的专业志,数字资料主要来自地、县统计局编印的国民经济统计资料汇编。
四、本志冠于志书之首的概述,提纲挈领地综述全县的历史和现状,意在反映本县的大势与史略,可以起到不必通览全志而知概况的作用。
五、本志大事记以编年体为主,纪事本末体为辅,按年代顺序记载本县历史上发生的大事,主要是近、现代史上发生的大事,使之成为全志之经。
六、本志人物章包括人物传,人物表。人物传贯通古今,侧重近现代,入传人物不受级别,职称限制,唯以其推动或阻碍历史进程所起的作用大小及其社会影响程度为取舍标准。入传者以本籍为主,兼顾在本地区活动的外籍人。根据“生不立传”的原则,-健在的社会名人一律记入人物表。入表标准:军、政界抗日战争胜利以前为县团级以上,以后为地师级以上,文化界为副教授、副研究员级以上,模范为国家授予者,革命烈士1938年以前参加革命者,一律入烈士表,1939年以后参加革命者,排级以上入烈士表,排级以下不录。入表人物上限为1840年。本章因受资料收集的局限,有些人物可能漏记。
七、本志载入科技章的著作表中的专著因受资料收集的局限,个别可能漏记。
八、本志对1955年3月1日以前发行的旧版人民币,因考虑到与新版人民币币值不一,为避免多处加注,故在入志时一律按10000∶1的比率折算。文字和表格中出现的产值,固定资产,利润、税利等数字,建国后1971年以前按1957年不变价格计算,1971年至1981年按1970年不变价格计算,1982年至1984年按1980年不变价格计算。本地特殊的度量衡制随文加注。
九、本志数字行文,十以上、万以下的用阿拉伯数字,如“15”、“2568”等,万以上以万或亿作单位,如“5万”、“2亿”等,两位以上的约数一般用阿拉伯数字,如“20多”、“3000多”,特殊情况,汉字用顿号连接,如“五、六百人”,阿拉伯数字用破折号连接,如“50—60支”,单独使用的个位数(包括整数十),用汉字表示,如“八吨、产四米”等。
十、本志历史纪年,明清以前用帝王年号纪年,农历纪月,民国年间用民国纪年、公历纪月;1949年以后用公元纪年、公历纪月。公历年、月、日为阿拉伯数字,其它均为汉字。主中出现的“二十年代”、“三十年代”、“八十年代”……,凡未注明所属世纪的,均为本世纪年代。
十一、本志采取以类系事、横排门类;纵写史实的编写方法。篇目设置主要根据事物的领属关系,其次是兼顾连带关系。
十二、本志体裁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以志为主,图表分附各事类中。
十三、本志采用语体文、记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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