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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税制
民国23年,嘉山县设契税局,同年9月设地方税局,征营业税、烟酒牌照税。后增收牲畜屠宰税,牙帖税。民国34年,本县成立货物税稽征处,民国35年成立直接掊稽征处。民国37年两处合并为国税稽征局。地方捐税名目繁多,重复索取,由县政府通过区、乡、保机构搜刮。
抗日战争时期,本县沦陷,1939年6月汪伪政府在蚌埠设立苏、浙、皖税务总局和安徽省印花烟酒税处,征收货物税及印花烟酒税等。明光于同年设立嘉山县地方税局。1940年5月成立嘉山县契税局,同年蚌埠区设立所得税局,下属“滁嘉怀”、“定凤五”两个征收所,后于1942年9月改为“滁来全”、“嘉盱五”、“定怀凤”四个征收所。“嘉盱五”征收所设在明光,负责征收烟酒和利息所得税。
在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根据地,从1940年在“盱嘉”县建立货管局征收进口出口税。1943年盱眙、嘉山两县分设,嘉山县货管局设在涧溪陆郢,自来桥,津里设分局,每隔20公里设一税务所。每个所2——3人。1946年8月随军北撤机构撤销。
1948年在“盱凤嘉”县建立财金局,下设分局和税务所。建国后,1950年4月设税务局,专管税务工作。建国初,仍沿用部分旧税制,如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屠宰税等。1950年1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建立新税制,我县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八个税种。1953年1月,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对原工商税制作了若干重要修正,即: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修订工商业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改征文化娱乐税,其他税种不变。1958年9月对工商税制又进行改革。原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七个税种。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为配合农村集市贸易管理,开征了集市交易税。1963年4月调查了工商所得税的负担,改变了个体经济的负担轻于集体、合作商业的负担轻于其它集体经济的状况,相应改进了征收办法。1966年4月停征集市交易税(保留税种),9月停征文化娱乐税,1970年2月在国营企业中实行综合税率,在不降低原税负的基础上,将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工商统一税附加合并起来,分户设计一个税率,进一步简化了纳税手续。 1973年进一步改进工商税收制度,国家正式决定对工商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对税目、税率进行归类简化。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保留税种,只对个人征收。1981年先后恢复征收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1983年对机械、农机,试行增值税,对国营企业全面实行利改税,开征的税种增加为七个。
二、税种税率
货物税
1950年,我县征收的货物税品目主林有:卷烟、白酒、烟叶、植物油、饴糖、水产品等。即年征收的税款为52330元;占当年工商税收总额20%,1958年税制改革时并入工商统一税。卷烟:我县在1950年以前有大量的手工卷烟,1951年开始取缔。同年,明光开设一家私营祥丰烟厂,生产机制香烟,出厂征收、封口贴花,税率为90%——120%。当年征税的手工烟304箱,税款27,419元。机制烟205箱,税款25,410元。1953年改为商品流通税,税率为60%——66%。1954年祥丰烟厂关闭,税源消失。
白酒:1946年6月皖北行署决定酒类实行国家专卖。当时明光有三家大糟坊。一家小糟坊,统由专卖公司接收,成立明光酒厂,农村禁止烧私酒。由专卖公司统一交税,税率为80%。1958年改为工商统一税,粮食酒税率改为60%。该税是我县的主要税源。
烟叶:烟叶原为邻县农产品,因明光交通方便,有私商收购,起运时征税,包装物上贴完税证,税率为40%。1964年以后,本县有计划地开始种植烟叶,由国营公司收购后征税,是我县的大税源之一。
植物油:分食用油与工业用油。1950年本县食用油为农民经营的副业,实行查定征收,税率为10%,1953年调为12%。1958年以后,由社队和粮食企业经营,1968年,粮食企业生产的植物油停止征收。1973年以后,农民以料换油,亦停止征税。1973年外贸部门从上海引进薄荷油种苗,有计划地给农民种植,制油后,由商业部门收购后纳税。
饴糖:1950年我县有少数糖坊生产饴糖,实行查定出坊征税,税率为30%,1953年降为15%。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税率为27%。1980年为鼓励饴糖生产,税率降为20%。
水产品:我县的水产品主要为淡水鱼、虾,1950年定为集中行或大宗运售时征收。1956年建立水产公司,由公司收购后征税,征率为5%。1971年以后,从上海引进蟹苗,蟹苗的产量逐年增长,成为我县主要征税水产品之一。
商品流通税
商品流通税是1953年修正税制时设立的新税种。本县开征的有卷烟、烟叶、白酒、麦粉、皮毛、原木等产品。1958年税制改革时并入工商统一税。
工商税
工商业税于1950年设立,由营业税和所得税两部分组成,1958年税制改革时,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所得税成为独立税种。
工商所得税
本县从1950年即征收所得税,但它不是一个独立税种,而是工商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共有21级累进税率,最低一级所得额(即全年利润)未满300元,税率为5%,最高一级所得税在一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0%。1958年以后,它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主要是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征收,成为国营参与集体所有制企业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1963年4月,国务院对所得税的负担作了重大调整,改变了过去个体轻于集体、商业轻于工业的状况。个体经济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对合作商业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1980年10月以后对个体经济、合作商业、手工业、交通运输集体企业,一律改为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并对集体企业实行超基数减半征收。
印花税
印花税原系国民党旧税制,1949年10月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制定了印花税暂行征收办法,课税范围为两类:一为商事凭证类;二为产权凭证类,共21个项目。初税时每件一千元以上(旧币)的,税率为千分之三或定额贴花。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商事、产权等行为所书立或使用的凭证,共25个项目,均应交纳印花税。我县征收印花税项目主要有发货票、帐单、帐簿、保险收据、代客买卖契据、银行汇兑、提货单据簿折、娱乐票券、权利书状等。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利息所得税
1950年根据政务院“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开征。本县主要征收个人存款利息,由银行代扣代交。1959年停止征收。
文化娱乐税
1950年开征。当时只就剧场门票收入征收,1953年改为文化娱乐税。1956年 5月国家颁布了“文化娱乐税条例”。我县主要征收电影收入,县城电影放映收入征10%,农村电影队放映收入5%。1966年9月停征。
车船使用牌照税。本县开征于1950年,1951年9月政务院颁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凡在开征地区行驶的车船都应交纳车船使用牌照税,1973年全国税制改革时,并入工商税。
屠宰税
主要征收对象为屠宰商,征税牲畜为宰杀的猪、牛、羊,初税时从量从价征收,税率为8%,后改为对年关民户宰杀的年猪征收屠宰税,指定乡政府受托代征。此税为我县开征最早税种之一。
牲畜交易税
按照成交价格,向买方征收的一种形为税。1949年10月,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制定了牲畜交易与牲畜行管理暂行方法。规定征收范围定为牛、马、驴、骡、骆驼等五种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牲畜交易税。税率由原来的5%降为3%。除为繁殖牲畜的种畜外,取消一免税照顾。1982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税率定为百分之五,征免范围基本未变。
集市交易税
1962年1月省颁布“集市交易税暂行规定”(草案),征税范围为家禽、家畜、蛋品、牲肉、鱼虾、干鲜果、制品、编扎制品、竹木制品、土特产品等10类72个品目,税率10%。凡由国营商业按牌价收购的农副产品,不予征税。1965年1月和5月又停止征收家畜和牲肉等品目,1966年5月停止征收集市交易税,仍保留税种。 1981年9月省决定恢复征收集市交易税,并制定“安徽省集市交易税暂行规定”,征收范围有畜、干鲜果、编织品、竹木品、土特产品等8类48个品种,税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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