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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收入
嘉山于民国21年(1932)设治后,县政府即设财政科及财委会,掌管财政和地方收入、支出、抗日战争爆发后,县内大部分地区沦陷,1940年春,嘉山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县政府内设财政科,财政收入主要来源是农业税、工商税和利华贸易公司经营利润收入。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嘉山县政府财政收入来源有限,除田赋外,主要靠工商税和各种附加,不敷支出时,即采取向工商业者和农民摊派。
建国后1949年至1952年,处于经济恢复时期,国家采取了统一财政的方针,本县财政遵照中央统一规定,地方收入一律上缴中央,地方开支由中央按规定下拨。1952年本县各项事业开支都本着勤俭原则,干部、职工均以勤俭、艰苦朴素为荣,财政收入为208万元。支出46万元,收大于支。1953年起,我国开始了第一个五年计划经济建设,财政下放权限,逐步实现了中央、省、县三级财政,重新划定了中央和地方的收支范围,地方收大于支上交,支大于收由中央给予拨补,财政工作由供给制财政转入建设财政,对全县财政收支加强管理,财政仍集中在中央,县机动财力很少。1954年,为了把预算编制建立在经常稳固可靠的基础上,中央提出六条方针,财政体制作了进一步改进,地方收入主要有固定收入和分成收入,固定收入是印花税、屠宰税、牧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车船牌照税、契税、公用事业附加及公产收入等。分成收入主要是农业税、企业所得税。1958年,中央对财政体制作了重大的改革,下放企业,下放财权,对地方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交”的方针,财政收入实行分类分成办法,拟定收支比例,年终结余由地方全权安排支出,大大扩大了地方的权限,但这个办法实际上只实行了一年,即因经济困难而停止。
1961年至1965年经济调时期,实行较为集中的财政体制。1961年中央确定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中央重申经济管理大权,必须集中于中央,并发出加强财政、银行管理的两个六条,强调全国一盘棋,上下一本帐,坚持当年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不准打赤字预算。1964年,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并扩大了地方预算的调剂权,提高了地方预备费的比例。财政收入,仍采取总额分成的办法,但地方的商业收入(饮食服务业收入)和其它零星收入,都作为地方固定收入,超收全部留归地方。1971年财政收支实行大包干,即每年根据国民经济计划指标,规定地方收支总额,收入大于支出的地区,由地方包干上交中央和省,反之,由省预算差额补贴,地方包干使用。地方上交的数额和补助地方的数额一般不作调整,超收留归地方,至1974年又改为固定比例留成办法,即不考虑收入的增减,年终按实收超以1.5%的比例提取,作为地方机动财力。1978年实行“增收分成”,即收支挂钩,增收分成。1982年,根据党的十二大精神和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央、省对财政体制又作了重大改革,本县亦积极推行财政包干新体制,即“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具体为:按照各地各项收支范围,以1980年财政收支决算为基础(农业税按正常年景计算),作为包干基数和计算财政收入包干基数的依据,县按调整后的收入基数,扣除上交中央23%,其余77%,上交省45%。县留55%,不论收入任务完成与否,都要保证核定的上交中央和省包干部分。支出部分由地方负责,超支不补。
田赋
民国21年(1932)嘉山设县之初,田赋税额均按所划保甲人口田亩及田赋额度累计征收。计从滁县划属嘉山县田亩255顷49亩5分4厘,额征3581.978。从来安县划属嘉山县田亩73顷62亩3分7厘,额征2760.624元。从定远县划属嘉山县田亩443顷53亩5分7厘,额征3019.55元。从盱眙县划属嘉山县田亩353顷36亩5分(滩地281顷73亩5分在外),田赋额征18645元5角,滩租261.6元。以上四县划出拨归嘉山县共计田亩10407顷35亩4分8厘,滩地281顷73亩 5分。田赋正税征额28270.259元(内滩租261.6元)。
民国27年(1938)至民国34年(1945)抗日战争期间,汪伪政府对县内沦陷地区农业赋税横征暴敛,抗战胜利后,民国35年(1946)至37年(1948),全县田赋征收均由县田粮征收处造册征收,逐年有所增加。
民国37年(1948)上半年全县田赋征收预算数为5.247566420元(国币)1至6月实际征收数仅43755110元。
农业税
解放后,自1949年至1951年,本县县、区、乡人民政府按照政务院和省、专有半规定,从减轻农民负担出发,征收一定数量的公粮,对受灾地区实行减免政策。1952年至1977年,随着农业生产恢复、发展,全县农业税收入逐步增加。1952年全县农业税(公粮)收入为102万元,1954年为1968万斤折款159万元,1958年为 2621万斤折款185万元,1961年仅669万斤折款64万元,1964又增至1432万斤折款109万元,1969年为119万元,1970年为166万元,1979年为165万元,自 1979年至1990年,全县农业税收入,随着农村实行联产计酬大包干责任制,农业生产发展很快,全县农业税收入由1980年158万元,1981年为214万元,1986年达230万元,1989年达294万元,1990年320万元。自1954年至1985年征收农业税(附加)共48050万斤。同时,1985年后农业税缴纳也由缴纳粮食(公粮),改为缴纳现金,既便利了农民,也有利于促进农林牧副渔的全面发展。
附:嘉山县1954~1985年农业税实征税额统计表

附:嘉山县1952~1990年历年财政收入表

二、财政支出
设治之初,本县财政支出,民国21年(1932)县政府行政经费月支出仅为 1207.8元,民国22年(1933)县政府行政经费月支出仅为1207.8元,全年支出为 14493.6元,民国24(1935)月支出为2182.8元,全年支出为26193元,民国25年 (1936)月支出为2450.75元,全年支出为29409元,民国26年(1937)月支出为 1803元,全年支出为21636元,民国27年(1938)月支出为1456元,全年支出17472元,民国28年(1939),月支出为1876元,全年支出为22512元。
建国初期,财政体制表现为高度集中,一切收支的项目、办法范围、标准,全部由中央统一制定,一切财政收支统统纳入国家预算。收入全部上交中央,支出全部由省拨款,结果上交。
1953年建立预算、决算制度后,县级政府担负起管理全县财政收支的职责,当时县级财政支出的项目共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经济建设费,包括企业基本建设、建筑安装、设备购置、流动资金、挖潜改造、新产品试制、城市维护、城市下放户口安置,其他建设等经费和农林、水利、气象事业费及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主要帮助贫穷社队发展生产和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1953年支出额为3万元,占总支出的4.1%,1985年上升到355万元,占支出总额22.03%,1989年为541.8万元,占总支出的19.1%。
第二类:社会文教费。包括文化、教育、干部培训、科技卫生、体育、通讯广播、计划生育事业费和抚恤、社会救济费等。本项开支,始终占居全县支出的第一位,所占比重高达一半以上,其中尤以教育经费支出为最多,1953年,支出额为38.3万元,占总支出52%,1985年为765.5万元,占总支出17.5%,1989年为1344.8万元,占总支出40%。
第三类:行政费。包括行政管理费、政治业务费、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补助及公安、司法、检察经费,支出内容有:工资、福利、办公、会议、差旅、购置等方面。1953年支出为32.3万元,占总支出43.8%,1985年为270万元,占总支出的16.8%,1989年为529.5万元,占总支出的15.8%。
第四类:其他支出。包括地方外事、征兵、少数民族补助等。该项支出在1976年前一直未超过十万元,近十几年绝对额增加较大,但在总支出中所占比重不大。
1953年至1989年全县共计支出280429万元,具体见附表。
附:嘉山县1952~1990年历年财政支出统计表

三、财政管理:
预算管理:预算是基本财政计划,在组成综合财政计划的各类资金收支计划中居于核心和主导地位。自1953年建立起的预、决算制度后,本县预算管理即纳入了正常运动轨道。预算资金一是用于经济建设,1952年以来的37年间,我县用于基本建设拨款、企业挖潜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增拨企业流动资金等,累计达1269.7万元,占预算总支出4.5%,从而建立起建材、食品、机械、针织、服装等门类齐全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截止1989年,全县预算内企业年末拥有固定资产额已达5314.4万元,如对明光酒厂,近几年投资额为万元,进行扩建后,已形成,万吨生产能力,每年可提供利税在千万元。此外,用于支援农业,除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支农工业的投资外,还拨付了大量直接用于农业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农林事业费,不仅兴建了为农业服务的化肥、农具厂、机电排灌站和大中型水库等,而且每年对农民直接投资约为万元左右,为我县农业生产的丰收奠定了基础,同时,拨出大量资金用于发展教育、科技、工业、体育等事业,1953年至1989年累计共投资10011.7万元,占县级预算总支出的35.7%。
在强化预算管理中,坚持财政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不打“‘赤’字预算”,是我们贯通始终所遵循的方针。坚持量力而行,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并争取做到少花钱多办事,有力地促进了本县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建立乡(镇)级财政,我县乡镇财政建立于1985年元月,当年实行了“定收定支,收入上交”支出下拨,超收分成,结余留用,创收自有,超支不补,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建立乡(镇)一级财政,是为了使乡镇政府有相应的财权和财力,做到责任和权力相结合。财权和事权相结合,对巩固和加强农村的基层政权建设,促进农村的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当年核定收入556.5万元。实际完成591.1万元,较84年乡镇收入增长8.8%,超收53.1万元,分成 17.9万元。
1986年本着“寓富于乡”的原则,又实行了“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三年”的财政体制。当年乡镇财政收入717.3万元,此1985年增长5.7%,比19814年增长 21.4%。
乡财政预算收入实值占县财政收入的比例,由1985年的681.7万元增加到
1989年1145.4万元,乡财政收入的核定增长和支出的结余,为县财政收支平衡,略有结余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改革支农周转金投放,为加速农村经济的发展,建国后每年都无偿投放大量资金用于农业和乡镇企业。这部分资金在使用上存在着相当多的弊病,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1977年起,对支农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改革,主要为改无偿支持为有偿服务,改“撒芝麻”为“保重点”,改单一筹集资金为多层次、多渠道筹集资金。周转金的发放从过去重点支持种植业和养殖业转为重点支持开发性农业和乡镇企业上,经济效益十分显著,截止89年底共投放1054.16万元。其中县级资金787.16万元。省地借入267万元,兴建了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轮窑厂、预制厂、米面加工厂和机械、化工等乡镇企业和果园、渔场等,为农村经济的腾飞和剩余劳力的转移开辟了重要的途径。
四、财政监督:
本县于1956年开始配备财政监察员,对预算单位的财务开支和财政局内部拨款,进行检查、监督,1967年改配驻厂员,主要监督国营企业财务收支。根据省委精神,自1981年起,我县每年都开展一次财经纪律大检查,1988年、1989年查处违纪财经纪律总金额465.39万元,其中:乱摊乱挤成本115.86万元,多提企业留利和其他专项基金20.26万元。虚报亏损,骗取财政补贴20.77万元,任意扩大经费、基金,挥霍浪费139.51万元,乱摊乱收各种费用29.78万元,擅自购买控购商品3.12万元,偷漏应交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22.07万元,并分别情况按照规定和财经纪律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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