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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封建土地所有制
(一)土地占有
民国21年(1932)嘉山设治,本县土地均为私人占有,少者数亩、多者数百亩。大郢乡地主首富桑姓,有土地近万亩,群众称为半边天,占有108个土地庙(每个大村庄大都有一个土地庙)范围的土地。
1950年土地改革前,全县有耕地883000亩,其中,地主占有409991.5亩,半地主富农占有29705亩,占3.4%,小土地出租者占有41832亩,占4.7%,中农占有239,775亩,占27.2%,贫农仅占有71005亩,占8.2%,其它阶层有828亩,占0.1%,此外有公田22544亩,占2.6%,封建的土地占有制,使广大农民遭受残酷的剥削与压迫。
解放前,本县农村大部分土地均属地主所有,农民自有土地很少,地主占有土地,大部或全部出租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耕种,全县地主出租耕地达378621亩,占全县总耕地43.6%。地主依靠出租,土地对农民进行残酷剥削,采取形式有包租即规定租费,分午、秋两季,由佃户向地主交纳。有的按季看租,规定分成比例,午、秋两季庄稼成熟时,由佃户请地主或地主代理人(俗称管帐的)登田看收成,定产量,确定应交地租;亦有采取分租制,收割庄稼时,地主派人至田头、场地、监视农民收、打,按实际收成分租。分租比例一般为对半,有的是四六(地主得四成,农户六成)。分租除地租剥削外,地主还有很多剥削压榨农民手段,如收取押板金,即佃户向地主承租土地要先付押板金。本县岭东乡25户无地农民向地主承租土地时,先交地主押板金小麦7石、稻子18石、大米79石等,地主利用押板金,再高利盘剥农民,放出高利贷,俗称驴打滚。还有送年节礼,有的佃户还受地主无偿劳役,地主看租时佃户要酒肉招待,俗名“看租酒”。
(二)减租减息
民国30年(1941)至民国35年(1946),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嘉山县抗日民主政府管辖范围的潘村、古沛、涧溪、自来桥等地,开展了减租减息工作。“二五减租”个别乡进行了土地改革试点。1946年秋,北撤后,减租减息停止,地主、恶霸反攻倒算,迫害农民交租交粮。
二、土地改革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本县潘村、古沛、涧溪、自来桥等地,广大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民主政府领导下,部分地方进行了土地改革。由于国民党发动反共,反人民内战,土地改革被停止。建国后,1950年6月,国家颁布了“土地改革法”。同年10月,全县85个乡,开始土地改革,第一批试点为明北、苏巷、东庙、中良、秀余乡,第二批35个乡,第三批34个乡,第四批10个乡,历时一年零二个月。全县共没收和征收地主、富农土地479254亩,大牲畜1657头(耕牛1283头,驴354头,骠马20头),多余粮食556745斤,农具7785件,房屋31841间。没收的地主五大财产,分给了贫苦农民。分得土地的农户29183户,分得大牲畜和农具的4971户,分得粮食9435户,分得房屋的8406户,1887户地主也同样分得了一份土地,使其自食其力。广大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
土地改革后,农村各阶层占有耕地情况发生根本变化,地主占有耕地37342亩,占4.3%;半地主富农占有13309亩,占总面积的1.5%;富农占有40243亩,占4.6%;小土地出租者占有25053亩,占3.3%;产农占有23991亩,占2.7%;中农占有土地421562亩,占42.8%;贫农占有土地287797亩,占33.2%。其它阶层占有2429亩,占0.3%;另有公田16179亩,占1.9%。由于长期的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广大农民在土改后,底子薄困难多,人民政府虽积极扶持,生产上仍存在不少困难。1951年,潘村等乡一些地方农民开始建立互助组;1952年底,全县共有常年互助组964个,农户6977户,季节性互助组4332个,农户54076户,合计31053户,占总农户62%;同年9月,开始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5年,全县建立初级社1635户,入社农户29420户,占总农户的55%。
嘉山县土改前后各阶层占有耕地统计表
单位;户、人、亩/人

三、互助合作
解放前,农业生产形式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经营。解放后情形就不一样了。我县潘村乡农民宋养谓遭水灾,生活困难;不久,宋养谓等三户农民组织了互助组,开展生产自救,党和政府对此给予大力扶持。1951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本县组织力量试办了5个互助组,即潘村乡宋养谓、戴巷乡戴家引、古沛乡陈荣宣、涧溪乡潘建亭、管店乡涂太平,经过典型引路,1952年互助组有了较大发展,全县建立5296个互助组,参加农户31053户,占总农户的62%,其中常年互助组964个季节性互助组4332个。1952年9月,在发展互助组的同时,选择基础好的潘村乡蒋凤花互助组,试办全县第一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3年,涂太平、宋养谓、戴家引、潘建亭相继建立了初级农业社。1954年底发展到476个;1956年底,全县初级社1655个,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55.1%。
1955年7月,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的决议》,毛泽东主席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本县11月在戴巷、陈庄两乡试办一个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至1956年元月,全县办起69个高级社,1957年,全县有高级社84个(其中2个渔业社),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97%。高级社下设生产队、作业组两级生产组织。
本县农业互助组中之常年互助组,实行评分记工,午秋结算付报酬。初级社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耕畜、农具折价入社。本县初级社社员分配是以入股耕地和劳动按四劳六分配。1956年至1957年,本县高级社根据1956年5月全国人大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精神,组建社员私有生产资料(耕地、耕畜、大农具)转为高级社集体所有,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男女同工同酬”分配原则。
四、人民公社
1958年,党中央通过《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毛泽东主席提出“还是人民公社好”的口号。全县从9月26日开始至10月20日,建立10个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入社农户66957户,占全县农户99.9%,入社人口297054人,土地属全民和集体所有。
2000户以下的,有红旗人民公社;2000~5000户的,有红星人民公社;5000~7000户的,有七一、八一、前进、燎原,东风五个公社,8000~10000户的,有卫星一个公社,10000以上的,有先锋、明光二个公社(先锋12933户、明光12505户)。1959年,10个人民公社调整为12个人民公社;1961年又调整为31个;1972年调整为33个;1973年调为34个;1975年调整为35个;1983年4月实行政社分设,人民公社不再具有政权机构性质。
人民公社,全面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的分配原则,从1958年秋,全县人民公社的生产与分配形式曾有四次较大的变化。
1958年秋至1961年,生产大队是统一核算的分配单位。1959年2月,中央确定人民公社管理体制为三级所有,提出“统一领导,队为基础;权力下放,分级管理,三级核算,各计盈亏;物资劳力,等价交换”。在“大跃进”口号下不分白天黑夜,搞突击,搞大会战,把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改为伙食供给制、工资等级制,劳动力分为五等,按月发工资。三年困难时期,农业生产遭受了灾害,加上人为的共产风、平调风、浮夸风、瞎指挥和吃喝风,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1960年至1961年,根据党中央指示,本县各级干部在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大力纠正“五风”,凡平调社队和农民的财力物力一律退赔,县退赔355549元,区社退赔1142705元。
1961年3月,省委《关于推行“包产到队,定产到田、责任到人”办法的意见》发布,本县在明光公社五里墩生产队实行“责任田”试点,总结十大优越性。“责任田”在全县90%以上的生产队推行,对恢复农村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同年冬,中央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12月,县召开四级干部会议,贯彻中共中央文件精神,将基本核算权下放到了生产队,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使生产队既有生产管理权,又有分配决定权。1962年3月,省发出《改正“责任田”办法的决议》,年底全县只改512个队,1968年改1415个队,还有326个队1964年全部改正。自此,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分配仍由生产队负责。1966年后,有些地方又改为以大队为核算单位,至1968年,全县有尹集、大张、新村、新街等30个大队,实行大队核算,占全县316个队的9.5%,不久又有23个大队仍恢复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在“学大寨”中,“左”的思想干扰,批判“工分挂帅”,实行大寨式的“政治挂帅”,1971年全县2459个生产队,实行大寨式评工办法的占总队数80%。“农业学大寨”,在农田基本建设上虽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生产上搞“大呼隆”,农民生产积极性不能充分发挥,农业生产发展缓慢。
分配口粮实行基本口粮和劳动工分相结合的办法,有的生产队每个劳动日工分值仅二、三角钱,高的也只有七、八角钱。
五、联产承包责任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指引下,1979年底至1980年本县积极推广了大包干联产承包责任制,彻底改变了“大呼隆”、“瞎指挥”。经过一年试验,全县13个乡,104个生产队实行包产到户,户户增产。1980年春,县召开四级干部会议,绝大多数农民要求包产到户。中共安徽省委第一书记万里视察本县,大力支持并同意农民的要求。1980年4月,全县有82%的生产队推行了包产到户,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生产直接与经济效益挂钩,以户核算,自负盈亏。完成国家农业税,征购和集体提留后,收入全归农民所有,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1980年全县粮食总产达4.0614亿斤,比三中全会前1978年2.55亿增长1.5亿斤。1983年3月,全县实行联产计酬大包干责任制达3651个队,占总队数99.1%。当年全县粮食达5.44亿斤,比1978年翻了二番。
1983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当前农村经济的若干问题的通知》下达,进一步推动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随着联产承包制的建立和多种经营的开展,专业户、重点户在农村不断涌现。1983年,全县有专业户4545户,占总户数的5. 2%,其中种植业2444户,商业、手工业1476户,养殖业625户,重点户3963户,占总户数的4.5%。1984年,有各类专业户13931户,占总户数15.1%。其中种植业 10595户,养殖业998户,林业63户,加工业74户,运输业1004户,贩运105户,建筑业162户,商业570户,服务业360户。1985年底,全县有各类专业户1915户,占总户数的2%。其中种植业526户,林业34户,畜牧业157户,渔业272户,参加乡镇工业260户,建筑业66户,运输业352户,商业服务业171户,其它行业 77户。1987年,各类专业户又达到3250户。1990年参加乡镇企业和商业户增多,全县共有各类专业户6500多户。
附:嘉山县1970年农村人民公社收益分配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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