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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机构
1932年设治后,县政府内设司法科(抗战期间改为司法室),司法官由县长兼任,配置承审员一人,负责审理各类刑、民事案件抗日战争胜利后,司法室改为司法处,设主任审判官、审判官、工作人员若干人,审理各类刑、民事案件。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内设司法科、审判长由县长兼任,配置审判人员若干人负责各类案件。1950年7月10日成立嘉山县人民法院,撤销司法科,县法院办理案件,实行上诉、复核、公审(巡回、就地)、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等项制度。1958年 12月公检法机关合并成立政法办公室,1960年初恢复县人民法院。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法院工作陷入瘫痪。不久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军管。1973年7月,公检法三机关分开办公。1978年根据中央(1978)32号文件精神,恢复审判和其他工作,先后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执行庭。
二、审判
民国23年(1934)司法室(科处)对起诉的案件,先由承审员拟定意见,后经司法官签名画“行”。审讯重大案件由法官主审,承审员陪审,一般案件则承审员主审,书记员协审,录事记录。开庭时由法警维持法庭秩序。一般允许旁听,证人有席座,原、被告站立,听候传呼讯问。审讯结束由司法官署名,承审员附署,书记员列名,编号发出判决书,正本一份存档,副本原、被告各持一份,刑事判决书一般只发给被告。原、被告对判决不服,可在接到判决书后两天内进行上诉。
建国后,县人民法院及基层法庭,根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严格执行审判程序。由审判员一人,陪审员两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由院长或庭长指定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案件审判时,则自任审判长。合议庭对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确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方决定开庭审判。在开庭7天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3天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起诉人;并将当事人的传票、辩护人、证人、鉴定的通知书在3天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先期公布案由、被告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一)刑事审判
1940年春,嘉山县抗日民主政府的刑事审判工作主要是配合抗日斗争,巩固抗日根据地对破坏团结抗日的汉奸和危害人民的刑事犯罪分子开展刑事审判工作。盱嘉和盱凤嘉地方司法和审判工作1946年北撤后,基本停止活动。
建国后,1949年建立嘉山县司法科,审理刑事案件。1950年7月,成立嘉山县人民法院,1951年、1952年,刑事审判工作积极配合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先后成立嘉山县人民法院(庭),下设两个分庭。审判形式有:公开审判、就地审判。审判制度,实行合议制,县成立审判委员会。及时打击破坏土改和扰乱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保证土地改革顺利进行。当时看守所只有小号房10间,每间容纳8人,大号房一间容纳40人,为司法科、公安局共管,案犯伙食,每人每天米一斤五两。为对犯人进行劳动改造,1950年4月成立劳教队。1952年5月移交公安局。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实施,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审判工作逐步走向正轨。1966年审判工作受到“文革”冲击,不能正常进行。1980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试行)规则》等七项重要法律,刑事审判进入新的阶段。通过刑事审判,同一切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财产,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和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工作秩序,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1983年,实行在县政法委员会领导下公、检、法、司各司其职,互相协作,依法行使职权。
(二)民事审判
民事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32年设县后,县司法科很少过问民事案件。建国后,民事审判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方针,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积极做好民事案件处理。1950年至1954年,本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1800余件,其中1953年受理的案件占全部受理案件的60%;婚姻案件占90%。对于这些民事纠纷都给予了及时正确的处理。为加强基层民事审判工作,1955年元月,成立县人民法院管店人民法庭。
1960年又增设潘村、古沛、津里、涧溪、石坝、张八岭6个基层人民法庭。1961年,法院固定专人负责民事审判工作,由于人员少,存在着坐堂问案的审判作风,以致时有错案。1959年至1963年,本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案件1566件,结案数934件,约占59%,其中婚姻案件801件,约占51%。
随着区、镇、乡区划变化,1975年至1983年先后设三界、涧溪、潘村、苏巷、桥头、白米山(农场)、明光区人民法庭,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民事审判工作重点围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审理反映在民事关系上出现的新的纠纷。1979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制后,因责任制尚未健全,出现大量新的纠纷,按政策规定和不同情况,进行调解处理,并于1983年3月组织力量进行实地调查,推广签订农业生产承包合同,处理了发生的各类纠纷519起,保护了群,众生产积极性。1980年至 1985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850多件,结案数1514件,约占80%,其中婚姻案件
539件,约占28%。1986年至1990年受理民事案件2300余件,结案2180余件。
(三)经济审判
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1981年本县建立经济法庭。经济审判工作按照《民事诉讼》(试行)程序,严格执行《经济合同法》和各种经济法规、法令,审理由主管部门协商解决不了和不服仲裁的经济案件。通过处理经济纠纷,调整国家、集体、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对违反经济法规的企事业单位,予以经济制裁,直到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1982年至1985年,经济案件逐年增加,经济审判工作围绕为经济建设服务,开展了立案、调查、依法审理,为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广泛开展经济审判工作。1985年至1990年,共审理了各类经济案件460余件。
三、法制宣传
1950年9月20日,县司法科成立后,法制宣传主要内容是宣传《婚姻法》、《惩治贪污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等。充分利用广播、连环画等形式,将拐卖人口、贩卖人口、虐待公婆的人的事实和恶劣行为公布于众,提醒社会注意,引起人民群众的警觉,并张贴布告、判决书,召开审判大会,从宣布犯罪事实和直接宣判中宣传法制。
1984年后,大力宣传《刑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使干部、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增强了广大干群法制观念。1985年下半年起,在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常委会直接领导与重视下,县司法局集中力量在全县干部、人民群众中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普及法律知识,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刑事诉讼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向全县公民普及法律常识,组织干部、群众学习,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县人大常委会并组织人民代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深入区、镇、乡、村进行检查,调查了解法制宣传深度、广度和社会治安情况,发现问题,提请有关部门和区、镇、乡及时解决,逐步增强了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
四、公证
本县解放后,1956年12月设立公证机关。1957年元月成立嘉山县人民法院附设公证处,隶属法院领导。公证处在未配备专职公证员前,由县法院代审判员牛传荣代办公证业务。同年2月7日,治淮委员会为甲方,泊岗乡引河农业合作社为乙方,在公证处办理了本县第一件包工合同。公证处先后共办理承包合同公证证明26件,4月6日,王子俊调任公证员。1958年后,由于极“左”路线影响,法律公证名存实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公证制度逐步得到重视。1979年12月正式恢复国内公证业务。1981年4月17日,经县革委会批准,正式成立嘉山县公证处,先后配备了3名专职公证员,其中主任一人。
公证处恢复成立后,按照真实、合法、可行原则,以办理经济合同公证为重点,积极办理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公证。1980年大旱,为农业供水合同办理了法律证明。使30余万亩农田得到及时用水,为当年农业丰收打下良好基础。1983年、1984年、1985年随着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办证数量成倍增长,办证质量提高,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经济体制改革,为改革开放提供了优质服务。截止1987年底,全县共办证1500余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1100余件,维护了经济秩序,促进了商品生产,保护了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的合法权益,对于预防纠纷诉讼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五、法律顾问
1954年,县人民法院为加强法制建设,在明光镇设立了法律顾问处,开展各项律师活动,给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协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1957年,法律顾问处被撤销,停止了律师业务活动。
198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使律师制度重新得到恢复。1981年4月,经县批准,恢复县法律顾问处,恢复后,在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促进经济建设等方面,均发挥了一定作用。自1982年来,律师参加刑事辩护达273件,协助公、检、法机关正确地执行法律,有效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发挥了积极作用,并为一些厂矿和“两户一体”担任法律顾问,维护其合法权益。1982年至1990年,据不完全统计,为聘请单位避免经济损失474907元。
六、调解
1951年7月,本县明东乡成立第一个人民调解组织。之后,全县各区乡相继建立调解委员会。在区、乡领导下,县人民法院给予业务指导,调解民事纠纷,处理轻微型案件,通过调解进行政策、法令宣传教育。1952年在司法改革中,对各级调解组织又进行了整顿和重建。1954年,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规定,全县9个区全部乡(镇)普遍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有正副主任187人,调解委员823人。1959年春本县人民调解组织又进行了整顿,根据行政区划变动,人民公社和县属镇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生产队建立调处小组。全县计有调解委员会
121个,调解员2425人,生产队调处小组937个。至1962年,调解委员会增至281个,乡队调解干部1969人。并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77人,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县人民法院对调解委员会的干部进行了分期分片培训,共培训441人。1966年至 1976年,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也受到“文化大革命”冲击,工作被迫停顿。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至1978年12月,全县36个乡镇,360个生产大队全部恢复和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1981年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改由司法局具体管理。1985年来各区、镇、乡、村人民调解工作经过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发挥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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