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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治安
嘉山县地处盱(眙)、定(远)、滁(县)、来(安)四县交界之处,境内山岭重迭、犬牙交错,古称之为弃地,为各县边缘地带,1930年前后,由于军阀混战,军阀军队、土匪抢劫居民牲畜财物,烧杀奸淫无恶不做,猖獗一时。本县设治前的1922年,曾有安武军靳鹤龄营长率部剿匪,至1932年设治之初,匪患仍未剪除,蔓延地区除三界等处外,遍于盱(眙)、凤(阳)、嘉边境之潘村、古沛、铺子岗等地,明光亦受其害。
民国21年(1932)8月,国民政府对河南、湖北、安徽三省颂布“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规定保甲的编组形式以户为单位,户设户长、十户为甲,甲设甲长,十甲为保,保设保长。实行各户相互监视,强迫民众劳役,以维护其统治,嘉山县各区乡亦实行保甲制度,但人民遭受土匪抢劫之苦,仍有增无减。
1932年设治后,在明光设立了警察局,并成立工商团体和民练。三界、明光等城内的各个关口,增设木栅栏,指派专人夜锁晨开。全县还建造碉堡25座,为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县内治安,三界、明光士绅和人民强烈要求惩办抢劫、拉牛、杀人的土匪,维护社会秩序。1938年,日本侵略军占领本县城镇及部分乡村。实行了残酷的法西斯统治,无社会治安可言,明光一木工对日军任意逮捕我同胞说了反抗不满言词,亦遭逮捕。
县内广大农村地区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武装和游击队活动根据地,1940年3月于自来桥成立了嘉山县抗日民主政府,在根据地内,群众政治觉悟迅速提高,民兵站岗,抗日儿童团放哨,社会治安工作加强,社会秩序,亦稳定良好。
嘉山解放后,县人民政府为建全法制,维护社会治安,于1949年元月设立明光市政府公安局(同年4月撤市改区),县人民政府公安局于1949年2月设立,随后各乡配备治安员一人。解放初期,残留在本县小横山、大横山、老嘉山等山区以及潜伏的土匪、特务,不断在水上、山区及边缘结合部进行抢劫、破坏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生命的安全和人民政权的巩固。1949年4月,县成立剿匪司令部,组织民兵配合武装大队和公安部门统一行动,并于1949年9月间在全县开展了反匪反霸斗争。剿匪活动和反匪反霸斗争取得了辉煌战果,计缴获长短枪1300余支,迫击炮2门,小炮3门,轻机枪2挺,手榴弹300余枚,美式电台1架,手摇机1架,电话机10部,破获匪特案件3起,抓获匪特70余名,对国民党政府统治期间的担任保甲以上职务的1332人进行了登记,1950年11月,县人民法院在自来桥召开公审大会,处决匪首王根成,继而在明光、潘村、津里又召开公审大会,处决罪大恶极的匪特恶霸,安定民心。
在开展反匪反霸的同时,采取自动登记和群众检举相结合,对参加国民党或其它党团组织的党、政、军、骨干人员进行登记,收缴散存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此外,对明光残存的烟馆和娼妓进行取缔。1952年冬,根据中央公安部、内务部、卫生部联合指示,结合本县烟毒流行情况,以明光、管店、三界、张八岭等县城和集镇为重点,开展了一个群众性的消毒运动,本县消毒运动,坚决贯彻中央指示的“严厉惩办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方针”,打击惩办少数,教育改造多数,集中力量打击制毒贩毒分子。对制毒、贩毒分子,贯彻大案从严,小案从宽;惯犯从严,偶犯从宽;主犯从严,从犯从宽;抗拒从严,坦白从宽;今后从严,过去从宽。在消毒工作中,本县首先有领导地以公安民政部门为主,并配合税务、铁路、司法等有关部门成立消毒指挥部,并从有关部门中抽派人员组织工作队,加强对消毒运动的领导。其次是做好戒烟、禁毒的准备工作,其主要关节是:开展专案侦察,待中央统一行动的命令下达时,按规定时间开始行动。在禁烟消毒运动中,坚持以自戒为主并加以政府的适当督促帮助为原则。根据需要和条件,由政府组织一些人进行示范戒烟,吸收少数烟瘾重,贫困或自我戒烟不能凑效者参加,对年老人(50岁以上)及病、弱、孕妇可缓戒。城市由卫生部门登记掌握,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备案,但病愈以及孕妇分娩后,适当时期,必须监督戒除,对个别老病弱实不能戒者,经省市政府批准,暂可不戒并由卫生部、供应药品。对戒烟者仍加强监督教育,以巩固戒烟成果,还在一定时期重点地进行个别查验,以防止戒后复吸。对个别屡戒复吸的,强制戒除,鼓励吸毒者检举烟毒犯交出毒品毒具。责令那些烟毒犯们停止营业,政府酌情给予他们劳动就业机会。对戒毒者,在施戒期间,生活困难的,从城市、农村救济粮款中,酌情拨给,予以照顾。全县通过开展群众性的禁毒、禁赌、禁娼工作,初步清除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引起社会混乱的恶习流弊。
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后,全县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据解放初期不完全统计,国民党反动派遗留在县内的惯匪、恶霸、特务、反动会道门头子,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就有1800余名。经过1949年的剿匪反霸斗争,匪特的嚣张气焰受到沉重打击,尚未彻底消灭的特务和隐藏的反革命分子,采取各种手段进行破坏活动。1950年10月,反革命活动再次猖獗,遵照中央“双十指示”组织县、区、乡400余名干部投入镇反运动,破获一批反革命组织,其中有吴传之等人组织的“国防部二厅二十三师”计22人,匪特黄学如、黄虎、梁提江等组织的“长淮总队”。王家福、吴超组织的“苏鲁皖反共救国军第五纵队”,包寿山在津里组织的“五县专员”等。
1951年10月,为彻底肃清反革命分子,防奸防谍,维护社会治安,开始建立基层治安保卫组织。至1985年,各乡配备了治安乡长。大队成立治安保卫委员会,生产队和机关、学校及企农单位成立治安保卫小组,并建立健全了治安保卫制度。直至“文革”开始,治保组织名存实无。1953年,全县开展了取缔“一贯道”、“先天道”、“同善社”、“中华理教会”等反动会道门工作。打击了一批反动会道门骨干分子。全县共有24种反动会道门组织。即“一贯道”、“先天道”、“中央道”、“黄沙道”、“天门道”、“六义道”、“关门道”、“八仙道”、“孔夫子道”、还有“大华会”、“地增会”、“三元会”、“大刀会”、“白刀会”、“健康会”、“花兰会”、“红三会”等,其中“一贯道”、“先天道”、“中央道”活动最为猖獗,在取缔和打击后,基本上销声匿迹。在开展取缔反动会道门运动中,本县还进行了水上镇反运动。主要是女山湖水上镇反运动。1953年 4月全面开展,五月中旬结束。女山湖位于明光、古沛、潘村、津里、涧溪五个区的结合部,全长150余华里,宽约十多里,1953年初统计、湖内有各种大小船1331只,其中渔船943只,航运船200只,各类杂船90只(包括渡船商船)803户,4350人 (渔民3283人,运输船、杂船共1042人,船工25人)。通过发动群众诉苦,核实查证材料,依法逮捕反革命分子3人,宣布管制4人。在镇反中整建了治安保卫委员会。1956年至1965年十年,刑事发案率较低。196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极“左”路线的影响,公检法被“砸烂”,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被践踏无遗,社会秩序混乱。
1978年后,县公安机关贯彻执行综合治理的方针,打击了一批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犯罪分子,经过拨乱反正,社会秩序大大好转。1979年,针对全县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部分治保组织不健全,进行了整顿。1981年根据中共中央[1981]21号文件,县成立了整顿社会治安领导小组,各区、乡、镇亦成立了治安领导小组。县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分期分批,重点打击刑事犯罪分子,对抢劫强奸、杀人等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从快、从重、从严打击,使本县城乡社会治安逐步好转。在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本县广大公安干警和基层治保干部及民兵,发挥了积极作用,许多公安干警、民兵发扬敢于斗争,不怕牺牲的无私无畏精神,坚守岗位,做好治安工作,打击犯罪分子,如县公安局刑警队长、共产党员篮恩廉(壮族),在工作中,积极负责,大公无私,廉洁奉公,和刑警队干警一起,勤奋工作,不断提高破案率,先后被评为省、地、县公安系统先进工作者。1984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城乡流动人口增多,本县城乡部分地区刑事案件有所增加,一些杀人、劫财、强奸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气焰嚣张,在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县政法部门集中力量,针对各个不同时期不同特点,给予了严厉打击,严惩了一批罪大恶极的刑事犯罪分子,维护了社会治安和人民安全,如明光镇中北街道办事处主任崔海洲,身为基层干部,竟目无法纪,流氓成性,将其岳父秦庆霖勒死,县公检法机关及时依法给崔犯以严惩,经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崔死刑,并报经批准,及时执行。1985年,在加强治安管理,整顿城乡秩序中,全年查处治安案件316起,处理417人,其中行政拘留385人,批准劳教11人,批捕29人, 1986年查处违反治安案件340起,处罚468人,其中行政拘留452人,批劳教8人,批捕18人。
1988年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理,加强治安管理基层工作,查处案件291起,处罚 487人,其中行政拘留453人,同时加强重点人口管理,区、镇、乡组建治安队,增强了治安保卫力量,发挥了一定作用。1990年贯彻“治安管理从严”方针,积极抓好案件处理与治安管理工作,查处治安案件276起,处罚403人(其中28岁以下302人),给予治安拘留378人,罚款18人,警告7人,处理伤害案件32起,批捕29人,批准劳教5人,并调处民事纠纷182起,同时积极做好基础工作,加强综合治理,城乡秩序逐步好转。
二、户籍管理
民国年间,户籍管理不严,民国21年(1932)嘉山设县后,划设5个区,21个联保,116保,1679甲,按甲保范围,逐户登记。抗日战争胜利后,本县人口逐渐增多,乡、镇、保、甲对户口管理逐步严密。
建国后,明光成立市政府,在公安局下设两个派出所,设立户籍室,加强户籍管理。1950年初,以街划段,(明光市已改为区,)同年10月,朋光区对全区居民逐户进行登记。1952年8月,县成立船民登记委员会,下设调查组和登记组,对船民进行登记。农村户口的调查登记工作于1951年9月开始,先以管店、潘村两乡的集镇和农村为试点,1952年完成。1954年,县公安局对全县公民进行了户口调查。 1958年4月,根据国家颁布的《户口登记条例》城镇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入、变更、更正七项登记,农村实行常住人口登记和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四项登记,造册登记了全县户口。1959年,“三年困难”时期,人口盲目流动严重,1959至 1960年本县先后就外流出农村人口5090人,并不断扩大,外地流入我县712人。 1960年开始,派出所配合民政部门抽出专人在铁路、码头等要道设立劝阻站,对外流人员进行审查、收容和遣送。1964年6月,结合第一次人口普查对全县人口普查为重点,重新造册登记人口,县城明光换发了城镇居民户口登记簿。1965年,按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问题13条规定”,对部分长期居住城镇的非城镇户口的入户问题进行处理,对符合入户条件的办理了入户手续,对盲目迁入的人口,结合居民下放,进行了处理。1967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安机关受到冲击,户籍管理十分混乱,人口分离和重漏现象严重。1971年结合第二次人口普查对全县乡镇的户口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户数人数。明光重新换发户口簿,管店、三界、张八岭、涧溪、潘村等集镇登记了农业、非农业户口,建立户口各项变动登记,进一步完善集镇户口登记制度。1976年以后,各区、乡、镇结合核发新证,对户口进行了复查核对,1981年户口整顿,重新登记和核对了户口底册、户口簿,各社队均以公社或派出所建立户口档案。1982年7月1日,全县开展第三次人口普查,查清了实有人口数及其构成情况,同时,农民进入城镇务工、经商开办饮食服务逐渐增加。1984年初统计,进入县城明光镇人员达4158人,都由公安部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1988年,在县统一组织、领导下,以公安部门为主,抽调人员,办理有关居民身份证工作,县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适时地严格、认真做好全县居民身份证颁发工作。
三、监管工作
建国以来,本县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在经济上实行与社员同工同酬同等对待;在政治上实行监督改造,使其逐步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对少数不思悔改者,则由群众、社队提出意见,经区、乡审查,报县公安局,经法院判处,实行管制。被管制者,严格遵守管制制度,按期汇报改造情况,并在群众和社队、街道、治安小组的监督下从事各项体力劳动。另外,各村(大队)治保主任、城镇派出所经常对被管制者进行训话,并考查其劳动改造中的态度,对确有悔改者,按期或提前撤管(管制期限一般为三年以下)。大多数“四类”分子经过劳动改造,都成为自食其力劳动者。
1951年上半年,为保证监改顺利进行,管制面有扩大现象,不久,对管制工作进行了整顿,管制“四类”分子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被管制人数有所减少。1956年,批管权下放到区乡,再次造成一批不该管的被管制。1959年,县内开始对被管人员进行评审,撤管329人。此后,各地实行“三包一保证”(即包教育、包监督、包防止破坏、保证改造好)制度,采取月考季评、年终总结,每年进行一次评审、撤管 (“文化大革命”期间停顿),从而逐渐减少被管制人员。1978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及公安部第17、19次公安会议精神,本县开展对地方、富农、反革命、坏分子的全面复查纠正和评定摘帽工作, 1985年至1990年,进一步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妥善地按政策处理了一批问题。
四、特种行业管理
据1949年3月统计,全县特种行业茶馆、旅店、车马店、菜馆、花炮业近200家。县公安局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制定的各种行业管理规则进行管理。凡经营特种行业者,均应向公安部门申请登记,填写特种行业登记表,经两家非同业者担保,公安部门经认真审查后,发给许可证,始允许营业。已领取许可证的特种行业,如更换字号、经理股东,或迁移、扩充、改业等,均要经公安部门许可后,才能办理,否则不准营业。1984年,对特种行业管理缩小为旅店,刻字和收旧三种行业。
1986年,按上级规定,由县公安管理的特种行业为旅店、旧废物资收购业、刻字业、寄售业,并逐步健全各项制度。1987年至1990年,对特种行业加强基础管理工作,严格了管理制度。
五、消防
本县消防队于1965年设置,设于明光镇二马路北侧,1969年,接收省统一招收的14名退伍义务兵,组成公安消防队。
公安消防队配有开式水罐车一辆,水袋14盘,水枪65毫米、55毫米开花式水枪各一支,65毫米、55毫米主流水枪各一支,共4支。1978年后,消防设施有所增加,配备了溶水量可达一吨的内座式水罐泡沫车一辆,55毫米、65毫米泡沫管枪各一支,战斗服40套。1979年配备溶水量达一吨八内座式水罐车一辆,1982年配备了指挥车。县内较大的厂矿企业均建立消防委员会,配有指挥人员和消防设施。
1983年至1985年,全县共有义务消防队75个,消防人员625人。为了确保安全,控制火灾,每年冬、春和节日,县公安局和消防队编写防火宣传材料进行宣传;公安局、消防队、保险公司各厂矿定期在全县进行巡回检查,对发生火灾单位,及时组织消防队,公安局保卫股和各单位领导到现场调查原因,严肃处理,引起注意。
附:本县重大火灾事故
民国23年(1934年)春,明光云记煤油公司因管理不慎引起火灾,烧毁煤油 200余桶(每桶50市斤)房屋10余间。民国26年(1937年),明光大马路宏记药房夜间突然起火,风助火势,瓦砾乱飞,无人敢救,直至天明,人们才将大火扑灭,烧毁民房30多间。
1960年8月1日夜11时许,管店林场发生火灾,由于没有及时扑灭,使火势蔓延,烧了82个小时,烧毁各种树木林290亩,造成经济损失达16万余元。
1974年2月1日11时左右,嘉山中学初中三年级学生高维龙、丁加明等人纵火烧毁嘉中大礼堂,损失达46000余元。
1974年5月3日夜12时左右,明光油厂突然起火,厂部无人值班,大门紧锁,烧毁厂房五间,油料升降机两台,木制工作台一处,直接经济损失37000余元,造成油厂停产一个月。
1978年6月7日下午,白沙王公社白沙王大队下郢生产队用拖拉机打场,违反安全操作的规定,不戴防火罩,引起火灾烧毁小麦22000斤,麦秸、山草15万斤,塑料薄膜100斤,拖拉机轮胎4只,瓦托18000个,损失12000余元。
1979年3月26日夜11时许,住在马岗公社大礼堂的民工蔡后玉、张连善、范炳瑞3人睡在床上唱黄色歌曲,张连善擦火柴照明抄歌词,引起火灾,烧毁瓦房14间,电动机5台,造成经济损失100000余元。
1979年6月13日下午,潘村湖农场六队,江淮牌汽车在装运小麦中,因排气管被麦秸缠绕,引起火灾,烧毁汽车一部、小麦2000多斤。
1980年2月1日上午,太平公社张台大队第13生产队饲养员二人在牛屋引火取暖,后回家吃饭,余火未尽,引起火灾烧死耕牛8头、马3匹、骡子1匹、草房3间,经济损失9000余元。
1984年12月29日,本县变电所,因值班人员麻痹大意,电炉烤着了赛璐珞模拟板,引起火灾,造成全县停电。7点50分,公安消防队赶到现场扑灭,保护了两台大变压器和一所开关房。但火灾已造成经济损失10万余元。
附: 反动会道门
活动于本县的反动会道门帮会先后约有20余种,抗战时期,活动于古沛、柳巷等地的红枪会,一度曾以打日本、驱倭寇吸收会员,抗日保家,有的被收买成为反动武装,一部分在中国共产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正确政策感召下,被收编为抗日武装,其它会道门,多宣传封建迷信,愚弄群众,建国后,党和人民政府宣布取缔各种反动会道门,反动会道门均被取缔、瓦解,极少数销声匿迹仍暗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至1985年,反动会道门在本县已全部取缔绝迹。
(一)先天道
又名“言关大道”,始于汉代,清宣统年间(1910年),先天道传入本县自来桥一带。民国20年(1931年)又传至柳巷、泊岗等地,先天道鼓吹迷信。1957年县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二)一贯道
一贯道于民国29年(1940年)由蚌埠传入本县明光,商人和居民中少数有迷信思想者参加一贯道,一贯道设有坛主,还先后设“金光坛”、“聚光坛”,散播迷信。民国33年(1944年),在县内租建道舍,还在明光河下、管店、石坝等地设立分坛,建国后,一些地方一贯道曾一度被敌特反革命组织所利用,从事反革命活动。本县边远区乡古沛、司巷、蒲子岗等地也有少数人受其愚弄参加一贯道,一贯道通过传教毒害人民,散布迷信,进行反动活动。1950年县人民政府予以取缔。1951年、 1952年间又逮捕、镇压了一批反动道首骨干分子。
(三)关门道
1946年,关门道由江苏濉宁传入本县潘村,古沛等地,开设教堂,设堂主、点传师、引进师等,秘密发展组织,进行反动活动,1953年县人民政府明令取缔。
(四)中央道
1940年,中央道传入本县明东、卞庄等地,开场设坛,以看病为名,走村串户,发展道徒,建国后进行反动活动。1951年被人民政府取缔。
(五)龙华会
龙华会开始成立于山东。1945年,本县管店、三界、明光等地相继出现龙华会,此帮会以经商掩护,四处串联。秘密集会,散布恐怖和反动言论,愚弄人民。1954年和1958年,县人民政府两次明令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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