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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35年(1946)2月,华中银行三分行为便利华中解放区金融流通,同华中银行靖江直属支行和如皋、高邮、益林、沐阳、泗县等地的分行,办理汇兑方式的异地结算业务,5个多月时间汇款达5万多元。民国36年天长县银行曾办理汇票、存折同城结算和汇兑异地结算业务,县城有部分商号在银行开立帐户,但因恶性通货膨胀,业务萧条,帐户等于虚设。
1950年中国人民银行炳辉办事处基本沿用建国前的银行结算方式,一为同城结算,有支票,存折;一为异地结算,分电汇、信汇、票汇3种。1952年以后,同城结算方式有:支票、委托收款、付款委托书、计划结算;异地结算方式有:托收承付、信用证、特种帐户、汇兑(信汇、票汇、电汇),结算起点为30元。除支票、付款委托书和汇兑结算外,还强调计划管理和监督作用。1955年,国家对私营企业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的范围不断扩大,县人民银行加强结算管理,加工、订货款项,用转帐方式存入银行,监督使用,以保证加工,订货任务的完成。1957年实行农业合作化以后,信用社普遍建立,对农业社的农副产品收购,实行非现金结算,转帐结算的比例不断增加。1959年,将异地特种转帐结算改为汇兑结算。
1978年1月1日实行中国人民银行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对结算工作加以整顿,清理帐户,取消以实物收据办托收,在县城和省内执行限额结算方式。1980年增办江苏、安徽、浙江、上海3省1市的限额结算和委托收款。1985年实行的结算方式有:同城结算,有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付款委托书、支票结算、限额支票结算;异地结算,有信用证、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汇兑结算、限额结算。

银行结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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