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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基本建设用地
为确保国家基本建设正常进行,合理、节约地使用耕地,早在1950年,县人民政府即着手办理国家基本建设用地的审批并委托县民政局具体办理。根据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部门一次征用土地5亩以上者,均要办理审批手续。据不完全统计,1950年到1965年的15年中,全县共审批征用土地25460.3亩,其中用于厂(场)、矿企业的2443.3亩,占9.6%;用于公路交通事业的2669亩,占10.4%,用于农林水利20250亩,占79.5%;另有98亩用于市镇建设和文化教育事业。由于宣传不够,管理制度不严,一些地区常不经报批即征用土地。尤其是1958年“大跃进”时期,占用粮田搞基本建设的现象十分严重。
“文化大革命”初期,土地征用的审批制度受到冲击,基层粮站、供销社、食品站、学校等单位建设用地,均直接与被征地单位商议,土地乱占乱用现象十分严重。1969年后恢复执行审批制度,从1969年到1979年,全县共办理征地25735.11亩。其中省石油勘探指挥部钻采公司征用较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城乡建设事业蓬勃发展。为适应形势需要,便于管理,使征用、审批上下对口,将征地审批业务由民政部门移交县城建部门。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安徽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城建部门制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用地前,用地单位须持计划部门批准的建筑项目计划任务书、总平面布置图和用地计算资料(有污染的工程并需持经过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业务部门审查后,进行选址。选址后,由用地单位召集被征地单位及有关部门人员,在城建部门参与下,制定土地、青苗、安置补偿等协议,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按县、地、省、国务院批准权限逐级上报。
1985年底,县人民政府颁发《天长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细则》,县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县分布在各区、镇、乡的全民所有制三权单位的建设用地均属国家征地。细则明确规定了征地程序、审批权限、土地权属、补偿标准等。规定征用耕地、园地10亩以下,林地、草地20亩以下,石山、荒山、湖滩40亩以下,由县土地主管部门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超过这一范围的用地逐级上报审批。
据不完全统计,1980年到1985年,全县国家建设用地计征地2143.6亩,以亿斤粮食中转库和啤酒厂征用最多。
二、村镇建设用地
建国初期,村镇建设用地没有统一规定,一般由用地户或用地人口头申请,村、队即可决定,乱占滥用现象比较严重。1958年“大跃进”时期,为了追求形式上的整齐美观,一些地区强行毁掉不少农民住房。重建所谓平原村庄,结果浪费了大量粮田,更由于行而无果,使一些拆迁户无处存身。70年代中期,为了学习大寨的需要,追求园田化、平原化,全县农村普遍制订建房规划,许多规划抛开旧庄基,在农田新开村庄,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结果旧庄基未除,新庄基又开,占去大量耕地。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县农村出现了“建房热”,到小集镇建房的农产也逐渐增多,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突出,一些农民甚至擅自在承包地里建房。1981年全县有3228户建房11445间,尚有6000余户在备料,天长、官桥、釜山等12个公社有142户农民擅自在承包地建房,侵占耕地124.56亩。据调查,铜城乡铜西村1981年有29户砌112间新房,1984年和1985年两年又有66户建房274间,占全村总数的23.7%,除老宅基外,新占耕地21.5亩,占全村耕地面积的0.77%。
1981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本县于1982年5月成立农房建设领导小组,县基建局增设农村住房建设股。1983年,县人民政府颁发《天长县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农户建房需要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地理条件和当地人均耕地、家庭人口、计划生育等具体情况从严掌握。提倡建造楼房,利用旧庄基,农户建房应经村民小组组员会通过、村委会同意报乡政府批准核发“建筑许可证”。施工时,乡农房助理员要临现场察看,指明界限,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乱占、多占土地现象。据不完全统计,1982年到1985年,全县乡镇建设共征用土地6758.7亩,其中农民建房占用4414.6亩,乡镇企业占用2344.1亩,分别占65.3%和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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